冲出牢笼_感悟生活【完结】(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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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拿到钱的时间是1998年7月而非当年4-6月间

  1、刘心宇称,4月14日拿到我的“支付凭条”,因帐上一直无钱拖到6月份才有钱给我。这种事隔两个月给钱的说法,本身就不合常理,更说明问题的是,在检察院提取的公司南方证券帐户上明明显示4月份有钱。

  2、刘心宇又称,从他留存的文件序列号上,可以查出是4月份收到了我的“支付凭条”,1999年姚丽派人多次审计过,他本人不可能造假。事实上,姚丽证实,她从来没有对董事长基金做过审计,我也没有布置过这样的内部或外部审计。

  3、检察院从证券公司提取的资金往来证明,证实资金支出的时间是1998年7月。

  谈到这里,我略做停顿,抬头向审判席、公诉人席和被告代理人席看去,发现他们都在认真倾听,而且各人都在装模作样地做着记录。法庭上鸦雀无声。于是,我继续自己的发言。书包网 www.bookbao8.com

  205、自我辩护(2)

  二、关于指控我贪污24万元和徇私舞弊造成亏损问题

  (一)我没有贪污和徇私舞弊的动机

  1、动机和作为上的时间倒置。1999年华贸东南贸易集团并未实行年薪制,我拿的是固定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工资分配方案》是2000年1月召开的股东会暨董事会扩大会议上,由全体股东代表和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全体成员一致讨论决定的。康达股票的违规cao作,始于1998年6月底刘心宇违背我的明确授权,隐匿了抛售股票所得的1300万元资金不入帐,并谎称所有流通股已经抛售而实际上却留了30余万股;其后,按证人刘心宇、曹志雄、姚丽、钱文韬的说法,又于1999年9-10月间,搞了那个倒签日期的违规低价折股的协议。以股东会暨董事会于2000年1月通过我的年薪制工资分配方案,作为我1998年、1999年就有犯罪动机和行为的推定,存在时间上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同样地,也不能以2000年3月成立职工持股会并租赁部分国有股权,作为我在1998、1999年即存在犯罪动机和作为的推定。

  2、利益驱动上的背道而驰。中国贸易集团出具的文件证明,华贸东南公司1999年实行总经理年薪制试点,2000年初中国贸易集团对各下属公司总经理进行业绩考核,各人分别拿到了6-20万元不等的年薪奖励,惟有我任总经理的华贸东南公司因未完成年初集团下过的经营指标,我没有拿到一分钱奖励。如果我知道华贸东南公司隐匿了1300万元利润未入帐,将其体现出来就可以合法地拿到26万元奖励,何苦舍合法取非法、舍大利而取小利,事隔一年之间,绕这么大一个圈圈。

  3、“贪污”时机上的不可思议。公司人事部门为我提取的2000年度年薪工资,是在2001年3月底会计事务所完成对公司经营效益审计之后,根据审计结论和股东会通过的《工资分配方案》提取的。证人全伟证实,由于刘心宇拒绝提供证券投资收益的明细资料,使得康达股票违规cao作的虚假事实未被审计机构发现。这时,检察院已经派人进驻公司内查外调,假如我知道公司存在虚增利润的问题,却仍然领取这笔奖励,岂非自投罗网。

  (二)我没有指使和参与康达股票的违规cao作

  1、1998年6月集体决策将流通股全部抛售,所得资金入帐中国华贸东南公司后用于还债,此后的违规行为正是违背了我的明确授权。庭审查明,1998年6月底,刘心宇向我报告华贸东南公司有些挂在职工名下的康达股票和其他公司法人股,我即召集曹志雄、姚丽、钱文韬、刘心宇等人开会,确定将这些股票能抛售的全部抛售,所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及用于偿还华贸东南公司欠付财政部担保的国家专项贷款,法人股可按净资产转让给新成立的东南贸易集团。刘心宇当时提出,康达股票未来还有上涨空间,抛了实在可惜,建议东南贸易集团全数买回来。会议最后商定,为避免股票集中抛售造成股份bào跌,由东南贸易集团组织资金托市,一旦华贸东南公司抛售股票时股价下跌过多,可由东南贸易集团买入,但不同意不顾一切地全数购回。所以,在刘心宇随后给我找的报告并附让我签字的《授权书》上,我批示“不能确定该股票将来会上涨,但抛售时若股价下跌过深东南贸易集团可买回一些,反之则不一定购回。”考虑到刘心宇刚刚进公司不久,为稳妥起见,我特别指派钱文韬监督此次股票抛售行为。过几天,钱文韬、刘心宇向我报告,股票已经全部抛售了,由于采取少量多次的抛售手法,股价未出现大的波动,所以东南贸易集团只购回了20多万股。以上事实,与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和书证材料完全一致。

  庭审还查明,刘心宇在实际执行抛售公司流通股中违背了集体商定的意见和我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明确授权:

  (1)擅自藏匿抛售股票所得的资金1300多万元不入帐,而是长时间在不同证券帐户中毫无意义地藏来藏去,而按规定转移证券帐户的资金必须每次获得我的书面授权;

  (2)未将可以流通的职工股全部抛售而是藏匿了30余万股,并在1999年3月9日给我的报告中,含含糊糊地谎称是第二批上市的股票;

  (3)未将几位以职工名义违规开户的公司帐户清理关闭,而是用来继续藏匿资金和股票。

  正是刘心宇在以上三个方面的严重违规,才有了后来1999年9-10月间那个低价折股协议的出笼。以上事实有专项公诉机关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钱文韬和刘心宇关于抛售康达股票的qíng况说明等多份书证证实。

  2、我对日期倒签为1998年5月25日和1998年12月3日《康达股票转让协议书》一无所知,从来没有听说过流通股协议折价抵债的事。证人刘心宇、曹志雄、姚丽、钱文韬等都证实,在一个专门讨论处置股票问题的会议上,刘心宇提出用华贸东南公司拥有的康达公司股票抵偿东南贸易集团的债务,我和当时在场人都表示同意。但除了刘心宇在公诉人询问时含糊地讲,他自己认为这次会议上提到的康达股票包括流通股和法人股,所有人都证实当时没有提到将流通股折价用于抵债的事,并且所有人都知道流通股早在1998年6、7月就已经全部抛售。刘心宇和其他证人的证言还证实,我并不知道每股具体定价元的事,会上只笼统提到法人股可按净资产协议转让。进一步说明问题的是,刘心宇同时制作了两份股票转让的“yīn阳”协议,庭审质证时刘心宇先是谎称没有两份协议,在向其出示相关证据后又提不出任何合理的解释。其中,日期为1998年12月3日的协议,只有法人股而没有流通股,是刘心宇能够蒙混过关的重要原因。刘心宇的这一手法,使得证人曹志雄作为协议签字人,在法庭质证时尚不清楚有两份股票转让协议,而坚称只签了一份协议。

  庭审查明的其他能证明我对康达股票流通股违规协议转让一事一无所知的重要事实和证据有:

  (1)前述1998年6月底集体商定将全部流通股抛售的会议纪要和我的书面授权书,以及事后钱文韬和刘心宇抛售股票的qíng况报告,表明我和所有证人均清楚流通股已经抛售,不可能事隔一年后再将其协议转让;

  (2)刘心宇质证时坚称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南方证券公司和深圳证券jiāo易所办理了股票的合法过户手续,实现了市价每股15元的流通股按元净资产转让,尽管事实上这是法律禁止、不可能也无法实现的,但说明我不可能从刘心宇那里听到他违规cao作康达股票的事;

  (3)刘心宇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多份康达股票jiāo易清单均系伪造、虚构,姚丽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全伟作为公司财务部经理均未发现其违规问题,更不用说向我报告;

  (4)刘心宇1999年3月9日给我的报告和让我签字的授权书中,明确流通股为华贸东南公司所有,并提到法人股按协议转让的事,任何正常人都无法发现其中的陷阱;

  (5)相关书证和证人刘心宇的证言都证实,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和送jiāo证券公司备案的法人授权书规定,证券帐户上每笔资金进出都必须有我手签并由公司盖章的“划拨资金授权书”,但当辩护人指出抛售股票所得资金藏来藏去,以及将资金由华贸东南公司划入东南贸易集团均未取得本人书面授权时,刘心宇却谎称有本人“总的授权”,而这个所谓“总的授权”根本就不存在;

  (6)华贸东南公司当时所欠东南贸易集团的债务尚有3000多万元,刘心宇所称将康达股票按650万元抵债受到我的指使,只是他自己违规作弊、推脱责任的借口,事实上转让协议亦写有多余资金划回华贸东南公司的条款,所谓折价650万元受我指使的借口难以自圆其说;

  (7)曹志雄、姚丽、刘心宇均证实,他的个人收入与投资部业绩挂钩,同时讲明他的前任申购股票所得利润不能计算他的业绩。刘心宇将其前任申购的华贸东南公司的股票,违规“过户”到东南贸易集团,正是为了冒称自己的业绩。既然如此,刘心宇必定千方百计向我隐瞒其违规cao作股票的事实。

  我再次稍稍停顿下来,发现法庭上所有人都被我的辩护所吸引,满眼尽是和善、同qíng与敬佩的眼神。所有人都停下了装模作样的记录,聚jīng会神地聆听我逻辑严密的辩护。除了书记员敲击电脑键盘的声音,再听不到一丝一毫的杂音。我继续自己充满悲愤的激qíng辩护。

  206、自我辩护(3)

  3、我从未授权曹志雄在两份康达股票转让协议上签字,只在2000年初刘心宇到深圳证jiāo所办理康达法人股过户手续时,让曹志雄在《法人声明书》上签过字。

  经法庭质证的公司《管理制度纪要》明确规定,所有对外合同(协议)必须由我签署或经我书面授权他人签署,任何人未经我书面授权签署任何协议,无论是否产生不良后果,将严肃追究签字者责任。公司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吸取前些年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外乱签协议,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深刻教训。无论什么原因,曹志雄未经我书面授权即签署涉及金额几百万元的抵债协议,违反了公司的明文规定,面对司法机关施加的qiáng大压力,推说受我指使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曹志雄、刘心宇一致表示,在我们5人开会商量用康达股票抵债时,我说过“协议由曹志雄签署”,并说刘心宇把协议按我的意思修改好之后,我曾拿着协议领着刘心宇到曹志雄办公室,让曹志雄在协议上签字,当时曹志雄对面坐着张文生副书记。

  刘心宇、曹志雄的上述说法与事实不符:(1)关于我是否指使曹志雄代表公司在抵债协议上签字,证人姚丽、钱文韬证实,谈论用股票抵债的会上,没有听到我让曹志雄在协议上签字的事。(2)关于我拿着协议、带着刘心宇去找曹志雄签协议的事,经与刘心宇、曹志雄质证,一是他们本来签了两份“yīn阳”协议,但俩人坚称只有一份协议,明显说谎;二是曹志雄根本不知道我让他签了哪一份协议,而其中一份是完全合法的协议;三是曹志雄质证中无法解释既然会议上决定了由他签字,为何还要我带着刘心宇一起去当面向他下达指示,而不是走正常的书面授权程序。(3)关于何时签署了这两份“yīn阳”协议的问题,现有证据表明协议签署时间是在1999年9、10月间,起诉书同样做出这样的认定,但为何早在1999年3月9日刘心宇给我的两份“报告”中就提到了这两份后来才有的协议?答案只有一个:刘心宇、曹志雄在说谎,实际上他们早就签署了那两个抵债协议,而我只是糊里糊涂地在1999年3月9日刘心宇报送的那两个报告上做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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