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XX年XX月XX日,张楚雄在XX酒店开会,于小娟担任接待礼仪。
《声名》:张楚雄没有在当日到过XX酒店开会,他是在半年后携妻子一起去的,XX酒店因为当年没有可以使用的商务会议室,所以当年未承办过任何商务会议。
事实依据:笔者找到当年XX地方电视台对此事的报道,直接给链接吧。(时间、地点、事件与于小娟陈述完全一致,还有张总的剪影,质疑者可以比对下照片看是否张楚雄本人)。江女士义正辞严地否定事实,看来还是对丈夫行踪不够了解。至于XX酒店的“配合”证明,希望张总能再给你们投几个亿。
2、事实:于小娟没有收到过张楚雄给的一分钱抚养费。
《声明》:于小娟一开始说没有收到过张楚雄给的一分钱抚养费,但是后来又说在儿子十岁的时候得到过张楚雄转账的五万块钱。张楚雄从未给过于小娟一分钱,还请于小娟拿出转账凭证。
说明:于小娟确实没收到过张楚雄给的一分钱抚养费,之所以前后说法矛盾,完全是接受了一位刘姓记者的“教导”,这位刘姓记者稍后单独谈。双方说法一致,如果江女士有不同意见,请拿出给于小娟的转账证明。
3、事实:于小娟从未吸食过任何毒品。
《声明》:于小娟疑似因吸食毒品被当地派出所拘留过两次以上。
说明:首先,于小娟没有吸食过任何毒品,如果说空口无凭,于小娟现在人在医院并且愿意接受医院尿液甚至血液检验。其次,根据以下相关法律:
《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对吸毒人员登记过程中应当保护被登记人员的隐私权,对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由上级公安机关对登记单位和责任人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工作处分:
(一)瞒报、漏报吸·毒人数的;
(二)审核把关不严,将吸·毒人员错误信息登录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变更吸·毒人员情况的;
(四)故意登录吸·毒人员虚假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吸·毒人员个人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如果于小娟真的有因吸·毒史,公安机关人员也会对登记人员的信息进行保密。当然,如果江女士有什么“内部关系”,请公布一下是哪位“内部人员”透露的“可靠信息”,否则“疑似”这种带有诽谤性质的词语还是不要用了。
4、事实:于小娟出具的《亲子鉴定》是真的,张楚雄确实是于小娟之子张雾的生物学父亲。
《声明》:《亲子鉴定》是花钱找人P的图。
说明:于小娟已经在采访中详细述说了自己采集亲自鉴定样本的过程,亲子鉴定结论书中盖有XX医院的公章,于小娟持有原件,可以申请检验。然而,笔者相信这对于已经被有心人士搅得一团糟的局面来说绝对不是能让人信服的做法。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愿意诉诸公平公正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以及第二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的规定,张楚雄在非婚生子张雾满十八岁前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以致张雾的生母于小娟负债抚养,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张楚雄对张雾成年前的抚养费用100万元。
每一个犯下错误的人都应该及时反省悔过并进行弥补,如果连忏悔的心都没有,那么强制的物质补偿就是对受害者唯一的安慰,如果连物质补偿都不愿意支付的人,他的墓碑上应该永远地刻下“耻辱”二字。
然而无论张楚雄会不会支付这100万元抚养费,没有关系,因为我们要求的是强制进行亲子鉴定。这就是对本条事实最坚定的说明,请广大媒体朋友、网友监督!
最后,上文提及的一直在于小娟背后进行“教导”的,使于小娟语焉不详、甚至矛盾的刘姓记者,我们在发稿前联系了刘记者,想要弄清他此举的意义何在,结果刘记者理直气壮第告诉我们“他不认识于小娟”。以下是给刘记者打电话的视频录音及刘记者和于小娟的N次电话短信往来截图。(以下附视频及截图)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相信这点。
虽然言论是自由的,但恳请大家口下积德,不要让一个已经在身体上承受巨大痛苦的病人还要在精神上无辜受害,在此衷心地拜谢大家!
最后,再说一句,《声明》是假的!不信谣、不传谣!(最后两段照抄江慧心的《声明》)
江慧心很快地看完了文章,她一向控制得很好的血压一下子冲了上来,连握着手机的手都气得颤抖着。
她第一个念头是给儿子张振英打电话,但是念头刚起,张振英的电话就来了。
“你看见了吧?!”江慧心接通电话就问,虽然气极,但是她还保存理智,没有大声嚷嚷。
“看见了。”电话那头传来张振英低沉的声音,他听起来并不十分震惊。
“那还等什么?人家都拿刀要宰我们了,你还不想办法?!”江慧心气极,她有的时候真搞不懂自己这个儿子,都火烧眉毛了还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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