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蒋志诚父女二人,开车回家的时候,秦苏也接到了老陈的来电,刚接通,老陈就放肆抱怨。
“秦大律师,我这段时间可是累死了啊,我这每天帮你跑上跑下的,又要保护蒋瑶瑶,又要帮你找几年前的人,还要帮你查张萱丹和柳晴玉,你就说说,我容易嘛我。”
秦苏知晓他素来是无事不登三宝殿,如今打电话来,肯定是查到其他信息了,于是笑了笑道:“说吧,你是不是又查出什么信息了。”
“你就不能先让我喘口气嘛!”抱怨归抱怨,老陈还是接着说道:“我确实查出了一些其他信息,而且还是很有意思的信息。”
秦苏挑了挑眉道:“继续说。”
电话那端停顿一会儿,忽然饶有兴致说道:“你知道吗,张萱丹最后一通通话记录,是打给一个叫做严淑英的人。”
“而且啊,更巧的是,柳晴玉的好闺蜜啊……”
“也叫严淑英。”
第054章
结束后, 在秦苏开车回家的这段时间, 网上也有专业人士根据细节,对事情做出了分析。
【通过蒋瑶瑶这些天来的阐述, 身为一名专业人士,我不得不说, 蒋瑶瑶和周言的结局,可能会大不相同,下面我给大家简短分析一下。】
【张萱丹对蒋瑶瑶的行为, 很有可能会构成侮辱罪。顾名思义,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因为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通俗点说,就是要构成侮辱罪,它要满足四个个基本条件, 第一点就是, 有侮辱他人的行为,比如说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 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等。很显然,从张萱丹带人一起去辱骂蒋瑶瑶的这一行为来看,该点是构成的。】
【第二点就是, 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很显然,这第二点,张萱丹带多名朋友前去侮辱的行为,有第三人在场,也是符合的。】
【第三点,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很显然,从头到尾,张萱丹侮辱的都只有蒋瑶瑶一人,就这一点,张萱丹的行为也是符合的。】
【第四点,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侮辱罪。如果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那就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情节严重中,恰恰就有一点是: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很显然,蒋瑶瑶之所以生病,与张萱丹的行为脱不了干系,就这点来说,张萱丹的行为也是符合的。】
【再从主观要件上来说,侮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虽然我不太清楚她们故事的具体细节,但通过在蒋瑶瑶生病前和生病后,张萱丹始终不断嘲笑侮辱蒋瑶瑶来说,张萱丹的行为,很有可能是直接故意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所以说,如果张萱丹的行为构成了侮辱罪,那她最终的结果,就是以上中的一种,这具体是哪种,还要看情节是如何严重,以及法院如何判决了,这里我也不便直接下定论。】
【说完张萱丹,我再来说说周言,不得不说,他比张萱丹又要幸运很多,如果说张萱丹的行为已经是犯罪,那周言的行为,应该只能算是民事侵权侮辱。】
【在蒋瑶瑶发的长文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周言有侮辱过蒋瑶瑶,但他应该没有带人去当众侮辱她,也就是没有第三者存在,并不构成公然侮辱这一要点,所以说,周言的行为,只能算是民事侵权行为,很有可能,他只需要向蒋瑶瑶道歉,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完事。】
【说到这里,我不得不多说一句,身为一名律师,对于这种结果,我感到十分痛心,张萱丹和周言二人的行为,算是直接导致了蒋瑶瑶过去几年的不幸,然而到头来,哪怕向法院起诉,张萱丹和周言也不会得到他们对等的惩罚,然而蒋瑶瑶,包括她的家人,却为此付出了长达数年的代价,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金钱上。】
该知名律师博主的长文一发,底下的网民瞬间不满了。
【凭什么啊!凭什么周言光赔钱就可以解决了?!先不说一个女孩子最好的青春已经葬送在他的手里,就说说他那一些列恶心人的行为,难道还可以继续逍遥法外??!】
【我、我弱弱说一句,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在执行期间,受刑人还可以每月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还可以酌量领取报酬。然后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所以说,有期徒刑,才是我们大多数人所理解的坐牢,并且在这期间,如果张萱丹表现好,还有忏悔的意思,那她可能还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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