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 她也都不爱跟同学一起玩了。因为这一点, 当时班里有几个小朋友背地里有说过Man,想联合起来欺负她, 看她受到欺负是不是只会哭。我无意中遇到了Man被欺负,就帮她赶走了其他小朋友。后来Man对我有点依赖, 我也都当她是妹妹一样照顾。”
周亦霏点点头继续问:“也就是说,第二被告在十岁时由于家庭变故导致她的心理、性格、生活习惯都发生了一些改变,是不是?”
“反对, 我反对!法官大人,证人当年只不过是一个十岁的小朋友,现在也没有从事相关的职业,没有资格做出专业判断!”
“反对有效,证人无需回答这个问题。陪审员也不必理会辩方律师的提问。”
周亦霏不以为意,换了一个问题继续发问:“唐小姐,第二被告的母亲去世之后,第二被告的父亲,”她转向陪审员,“也就是本案的首被告,”解释完之后重新面向唐心,“是不是没有再娶妻,所以第二被告是由首被告独立抚养长大的?”
“是。”
“请问你清不清楚他们父女之间的关系?”
“清楚,他们两父女的感情非常好。”
“请你用具体的实例形容一下他们两父女的感情好到什么程度。”
“嗯,伯父身体不好,Man正在上班都会即刻请假去陪他;之前伯父同Man的男朋友闹矛盾,Man就听伯父的话不跟男朋友见面,直到伯父重新接受她男朋友才再见面。”
“在你所举的例子里面,第二被告是在她父亲与男朋友之间选择了父亲。换言之,就是在爱情与亲情之间做选择,最后选了亲情,你同不同意我这个讲法?”
唐心略思考了一下便点点头:“同意。”
“请你评估一下自己在第二被告心中的位置。”
“我在Man心目中应该是排在第三位吧。排在第一的是她爹地,也就是亲情;拍在第二位的是她男朋友,也就是爱情;我位列第三,代表友情。”
“唐小姐,请问你清不清楚第二被告同她男朋友之间的事?”
“清楚。他们两个约会经常会叫上我一起。”
“第二被告同她男朋友准备婚礼的事,从挑选婚纱、宴客酒店、仪式教堂,到新房装修,你全程都跟着做了参考,是不是?”
“是。”
“第二被告在上个月29号到尖沙咀一间家具店选家具,你都跟着一起去了,是不是?”
“是,我记得当日是我家里的司机开车送我们过去的。”
“但是在家具店里面,第二被告同你之间发生了一点争执,你很生气,把第二被告甩在店里自己坐车离开了,是不是?”
“我是离开了,但是我不是同Man吵架生气,我是因为……其他原因心情不好。所以离开家具店之后就上了山顶,这是我的习惯,心情不好的时候就去山顶,看下景,吹下风就好了。”
“请问你离开家具店的时候是几点钟?”
“应该是在下午两点到三点之间吧,具体的时间我没留意。”
“离开家具店之后你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再次见到第二被告的?”
“第二天早上,在影楼。Man同她男朋友约好了拍婚纱照。”
“请你详细地描述一下当天发生的事。”
“我到影楼之后,先见到换好礼服的江子山,就是Man的男朋友。同他谈了几句,一直没见到Man换好婚纱出来。所以我就叫影楼的工作人员去催她。Man从更衣室出来并没有换上婚纱,反而对子山提出了分手。说是她的决定,希望子山可以接受现实。”
“请问你当时有什么反应?”
“我非常吃惊。因为除了伯父看子山不对眼那阵,Man同子山的感情一向都很好,结婚是顺理成章的事。”
“也就是说,在你看来,如果不是有特别的原因,第二被告绝对不会放弃同她男朋友的婚礼,对不对?”
“对。”
“请问你认为这个特别的原因是什么?”
“当初我不知道,但是现在我觉得,应该是伯父犯了法要求Man协助自己,Man孝顺父亲,又不想连累子山,所以提出分手。”
“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引导证人做出假设性的判断误导陪审员。”
“反对有效,陪审员不必将证人的回答列入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
周亦霏接连被控方反对成功取消了证人的回答,却一点儿紧张的神色都没有:“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
控方律师没有什么要问的,便换了第二个证人,江子山。
照例是周亦霏先盘问:“江督察,请你将与第二被告的关系讲出来。”
江子山看向被告栏里婉兰的目光透露着心痛:“六年前我在英国读研,参加同乡会的时候见到了第二被告,我对她一见钟情,就开始追求她。追了差不多半年,第二被告答应了我的追求,我们成了男女朋友。我同第二被告的恋情一直持续到上个月,准备办婚礼。在拍婚纱照的那天早上,第二被告突然取消了婚礼,并且同我分了手。”
“请问你有没有询问过第二被告取消婚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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