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廊最里面的房间是1043号,客人把两份菜与饮料都吃得干干净净。
因为常有将打火机或首饰落在餐车或浅盘里的事情,所以得仔细检查一下才行。
果然在检查时广田发现,空烟灰缸里,放着戒指与耳环。不吸烟的客人经常会把首饰类的东西暂且放在烟灰缸里,而这位客人也这样做并忘记取回了。
看来是很昂贵的东西,不说一声就放在门口似乎不妥。但门上挂着“请勿打搅”的牌子,叫人不敢造次。双人房中挂有这样的牌子,一般都有性行为正在进行中,所以经验老道的男女一般都不挂出这牌子。
如果有性行为在进行中,那么走廊里都会漂荡一种异样的气氛,但现在连房间里都是静静的。广田按了一下门铃,房间里完全没有动静。也没有里边的人在屏住呼吸的感觉。
广田由按铃改为敲门。资历尚浅的他没想起可以将首饰放到前台,然后由前台打电话跟客人联系的办法。
敲门的手没有得到应有的反弹力,门轻轻的开了一道缝,看来像是关严了的门其实并没有关好,没有锁上。这种情况倒不多见。
广田怯怯地对着开得细细的门缝说:“我是送餐的广田,您的戒指和耳环忘在餐车上了,我给您送过来了。”
但完全没有回应。既没有让他放在某处的指示,也没有要追究他违背“请勿打搅”的告示的意思,而是完全的漠视。
“我是送餐的广田。您有遗忘的东西。”广田再次说。这种情况不知是否可称为是“遗忘的东西”,总之是脱离了客人的“占有”。但房间里还是没有任何反应。这种程度的完全漠视也是极少见的。
窗边的台灯是开着的,能看到室内的样子。标准的双人房,客人似乎躺在床上。床中央高髙隆起,似乎是一个人,并没有同伴在洗手间的感觉,大概是先回去了。
广田正打算再说一遍时忽然身体一僵。他突然意识到床上的人形根本一动不动,连呼吸声都没有。换句话说就是床上的客人根本没有呼吸。
“出、出事了。”广田拼命将惊叫压抑在嗓子眼里,慌忙跑去通知饭店。
最先跑来的是客房部经理和大堂经理。他们马上意识到这不是饭店内部能处理的问题,迅速通知了警察。
接到饭店的报案,所属警局立即派来了搜查员。
根据饭店的登记卡查出死者名叫高坂昌子(29岁、是世田谷区代田六丁目XX大厦603室的OL(OFFICE LADY白领女性)。
尸体脖颈处被饭店配备的浴衣的腰带缠了一圈,已经死了。腰带不知怎么含有水分。她自己的腰带还在光身穿着的浴衣上,所以可以断定是同伴浴衣上的腰带被当成了凶器。同伴的浴衣被胡乱放在浴室的架子上,也是湿漉漉的。化妆间的台子上,摆放着各种化妆用具和擦过口红的纸巾、花洒等。搜查员当场确定这是桩杀人事件,立即申请警视厅搜查一科到场。
尸体上留有生前曾性交过的痕迹。室内没有打斗与翻找的迹象。尸体还有些温度,显示出没死多长时间。
据饭店讲,死者是每月都会来一二次的熟客。一般在礼拜天或节假日的上午十一点左右来饭店,不过夜,到晚上六~七点时离去。一个年龄在三十五岁左右的男人会与她分头前来,然后在房间里会合。
饭店方面因为这种利用方法横跨了退房时间(两天),所以并不很欢迎这样的客人,但因为是熟客,所以未抱怨什么。那男子在登记卡上被处理为“携带者一名”。这是由女性掌握主动权的一对性伴侣。
死者在工作单位一栏里填的是总公司位于赤坂的校仓商事。经过询问,查明死者系该公司“原职员的妻子”。
怀疑的目光自然而然地投向了死者的同伴。凶器便是他浴衣上的腰带。他们利用这饭店约有一年的时间了,所以关系至少已持续一年了。
因为总是分头前来,表明他们忌惮众人的目光。搜查员认为是因一时发生争执而导致的冲动性杀人。只要查一下死者周围的人际关系,逮捕犯人看来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如果是这样,就会有一些疑点解释不通了。”从所辖警局麦町署赶来的刑警栋居表示异议。
“哪里解释不通呢?”从警视厅来的刑警横渡对栋居自语般嘀咕出来的话很感兴趣。他们几年前,曾共同侦破发生在同一饭店里的“黑人被杀事件”(参见拙著《人性的证明》),那以后,又合作过几次,彼此十分熟悉。
“他们在一起很亲密地用过餐啊。”栋居对第一发现者送餐员的话很重视。
“吃完饭后发生争执的呗。”
“一般来讲,吃完饭后,心满意足,情绪都会很稳定的。”
“那可不一定。在吃饭时争执起来掀翻桌子的事不是也很常见吗?更不用说还喝了些酒。”在餐车上还放着葡萄酒瓶。
“饭差不多都吃光了,餐车被推到屋外。你看一下这餐具。两副叉子上都沾有一些口红。这是各吃一半后,再喂对方吃留下的痕迹。直接就用对方的刀叉,怎么看都是一副恩爱和睦的样子啊。”
“所以说是在那之后,气氛变得险恶的嘛。”
“就算这种情况是可能有的,但在每月都会利用一二次的饭店里杀人,同伴绝对会受到怀疑,这是连小孩子都明白的道理呀。如果真想杀人的话,机会不是有的是吗?”
“所以说是突然发生争执一时兴起杀的人呐。”
“一般争执不下的场面,多发生在面对面说话的情况下。没有面对面的话,俩人的距离应该没有多少。”
“当然了,既是在饭店的房间里,离得再远也是有限的。”
“然后就是俩人处于同一状况的情况下。比如说一起吃饭啦,都在床上啦。一方吃饭另一方洗澡的时候一般不会打架的。”
“因为是死在床上的,所以应该是在床上发生争执的吧。”
“这一点我认为也大有可疑之处,同伴的浴衣被胡乱卷放在洗手间的架子上,只有腰带被从洗手间拿过来的?”
“大概是杀完人之后,脱下浴衣,扔到洗手间的架子上的吧。”
“同伴的浴衣是湿的,浴衣的腰带也含水分。这大概是因为开错了淋浴开关所以把浴衣也给淋湿了。不会有人穿这样的浴衣上床的。就是说,如果是杀人后脱掉的浴衣,就表示犯人是穿着湿浴衣上床的。而如果是杀人后使用的淋浴,那腰带便不应该是湿的了。
这样考虑的话,可以推断出犯人在杀人时,并未穿淋湿的浴衣。也就是说犯人与被害人不是处于同一状态下。一方穿着浴衣躺在床上,另一方穿着平常衣服在床外。
我认为这不符和因争执不下性起杀人的情势。即便因为什么缘故发生争执,犯人怒火中烧后,会跑到洗手间去拿浴衣的湿腰带吗?浴衣与腰带应该是脱在一起的才对,如果脱在其他地方,那腰带就不应该是湿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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