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被告人坦承犯案动机除了上述事由,还包含自己想与同事结婚的心愿。被告人声称犯案前曾遭被害人暴力攻击,但根据赶往现场的警察指证,被告人身上并无遭受虐待的迹象,由此可知被告人的证词并无任何根据。综观以上数点,本案的犯案动机是被告人对现在生活感到厌烦,因此想逃离被害人,并且妄想与同事展开新的生活。
然而这样的动机太过以自我为中心,且未经过深思熟虑,完全没有同情的余地。
第三 本案的犯案手法如同法庭上的描述,被告人先对入浴中的被害人说「我帮你洗背」,使其安心而处于无防备状态,再以事先暗藏在手中的小刀在被害人的背后颈项重刺三刀,使其失血致死。接着被告人又准备了塑料布,打算将尸体丢弃。这样的手法不仅残酷且具有计划性。被害人深信两人虽然争吵但已经和好,在毫不疑心的状态下突然遭刺死,其悔恨之情令人叹息。
(中略)
第五 被告人为了丢弃尸体而准备塑料布,而且为了消除犯案证据而清洗现场血迹,过程中正好被偶然来访的公公撞见。倘若公公没有来访,被告人肯定会将尸体丢弃,这是可以合理推论的结果。这种企图逃避罪责的犯案态度,实在是相当恶劣。
证据
(省略)
事实认定的补充说明
第一 被告人与辩护人的主张
被告人于公诉法庭上坦承杀害行为,且对于其犯案态度没有进行任何反驳,因此不存在争议点。
第二 被告人主张案发原因为被害人过着不肯工作的游手好闲生活。被害人经査确实有丧失劳动意愿之事实,但这并不构成被害人必须被杀害的重大理由。被害人的父亲及弟弟就住在附近,应该可透过家庭会议来寻找解决途径。被告人不肯务实地解决困境,竟犯下本案,实在是思虑不周的行为。被告人主张量刑不当,但基于以上诸点,并无足够的根据。
第三 依据前述杀意形成过程及具体案情,被告人声称遭受被害人暴力攻击以至于产生冲动行为,其可信度相当低。举例来说,犯案所使用的小刀原本并非放置在发生争吵的客厅内,而是在走廊旁置物间内的工具箱之中。被告人在确认被害人进了浴室后,特地走到置物间取出凶器,接着以甜言蜜语让被害人卸下心防,在被害人转过身时趁机将其刺杀。这样的手法绝非一时冲动,而是在明确的杀意下执行的计划性谋杀。被告人的每一项主张都无法成为否定其自私心态的理由,且上述案情可看出被告人怀有强烈杀意。
关于量刑
第一 检察官针对被告人具体求处徒刑时,已根据前述诸项认定被告人罪行重大,应负起杀人罪责而无疑虑。此外,亦无值得从宽量刑之事由。
据此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下达主文判决。
平成二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东京地方法院刑事第三部
审判长 大冢俊彦
法 官 角崎元
法 官 冈本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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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子柴阖上数据,皱起眉头凝视着天花板。
与其他案子比起来,这件案子的判决书显得相当简单扼要,那是因为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极少开口反驳,因此几乎不存在争议点。但是争议点上的攻防,往往是决定审判趋势的关键。换句话说,没有争议点就没办法为被告辩护。看来要颠覆一审的判决,当务之急就是从案情中找出适合切入的争议点。
问题是该从哪个方向下手呢?御子柴整个人仰靠在椅子上,正想得入神,原本紧闭的房门竟然被打开了。
「喂,我不是说过别让任何人进来……」
御子柴一看见尽来的人物,霎时吓得说不出话。
那竟然是个身高只有一公尺左右的小女孩。在这间排满了法律专业书籍及档案数据、气氛冰冷严肃的办公室里,这恐怕是最不该出现的人物。御子柴一脸纳闷地凝视小女孩,小女孩也张着一对妙目看着御子柴。
御子柴想要喝问来意,却说不出半句话。略一思索后,御子柴明白了理由。自己活到这么大,几乎没有跟那种年纪的孩童对话的经验。
僵持了半晌,御子柴终于挤出一句:「妳从哪里来的?」
小女孩指着门外。
「我不是这个意思。」
御子柴正有些后悔自己的口气太严厉,却看见洋子慌慌张张地跑了进来。
「啊,果然在这里!对不起,我才接个电话,她就不见踪影了。」
「我不是说过,别让任何人进来吗?」
「但您也说过除非是稀客。」
洋子竟然会如此反驳,让御子柴感到有些意外。但洋子毫不理会御子柴的反应,蹲下身子对着小女孩说道:
「小妹妹,妳是不是迷路了?」
小女孩摇摇头。
「妳叫什么名字?今年几岁?」
「津田伦子,六岁。」
「津田伦子?」
御子柴对这个名字有印象。她是委托人津田亚季子的次女,年龄也吻合。
「谁带妳来的?」
「我一个人来的。」
伦子掏出一枚纸片。仔细一瞧,原来是御子柴的名片。
「问了很多人,终于找到了。」
名片的右下角印着御子柴法律地址。伦子似乎正是凭着这张名片,找到了这里。此时御子柴还不曾与亚季子的亲人见过面,这张名片大概是自己当初交到亚季子本人的手上,后来被送回住处,才落入伦子的手中吧。御子柴转念一想,又吃了一惊。津田家位在太子堂区,最近的车站应该是三轩茶屋站,倘若要到位于虎之门的御子柴事务所,就算是搭地铁也得换两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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