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交易_[美]斯科特·卡尼【完结】(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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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洛克西(Laksh)旅馆的门厅跟科恩见面,洛克西旅馆的服务对象是阿肯夏不孕诊所的求子旅客。许多人都经历了价格昂贵且时时担忧的求子过程。这趟印度之旅可说是最后的尝试,在经历了一连串失败的生育治疗之后,这是最后一个上好的选择。科恩努力试着怀孕,试了好几年,在全面的检查后,医生告诉她,她永远无法怀孕,但她也不想要领养孩子。后来,她读了一篇讲述帕特尔医生的报道文章,当下就知道自己想要来阿南德。她说:“钱当然是其中一项因素,不过那好像是出于我的直觉,我必须要来这个地方。”科恩和丈夫决定隐瞒代孕的事情,不让朋友和邻居知道,起码要等两人带了婴儿回家再说。

  在美国,代孕母亲及客户在去生育诊所之前,必须先建立关系,可是科恩几乎不曾见过莎拉吉,也就是阿肯夏不孕诊所雇来帮她代孕的妇女。双方只在诊所见过一次面,那次是她丈夫的精子和捐赠者卵子结合所产生的胚胎植入莎拉吉子宫的数分钟后,而那已经是9个月前的事情了。科恩返回阿南德已有3天,却还没去看莎拉吉。科恩说:“诊所希望我们保持距离,他们试图明确一点,这是她的工作,她是容器。”

  不过,这里就是商业代孕的道德观让人混淆之处。科恩表示,莎拉吉给她的,是人所能给的最宝贵的礼物,接着她又说:“诊所不会让妇女做代孕母亲超过两次,因为他们不希望妇女只是容器而已,代孕不该是工作。”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代孕呢?奥普拉让珍妮弗与肯德上节目,这对没有孩子的夫妻什么都试过了,就是负担不起美国的代孕费用。最终在帕特尔的协助之下,珍妮弗变成了妈妈,一名印度妇女脱离了贫穷,这项交易半是生意,半是姐妹情谊。这家诊所也把代孕包装成这种形象,坚称妇女提供子宫是出于一种共有的责任感,并不是单纯因为她们需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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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跟孟买一位处理代孕事务的杰出律师阿米特·卡克汉尼斯(Amit Karkhanis),约在时髦的旅馆里喝着一杯8美元的咖啡。卡克汉尼斯说,利他主义这种措辞使得诊所在与代孕母亲谈薪资时占了上风。同时,诊所、客户和代孕母亲所签订的合约,对于所提供的服务类型都含糊带过。“是工作,还是慈善呢?”卡克汉尼斯以夸张的语气问道,一条眉毛扬起,然后提出自己的意见:“代孕是一种职业,就是这么简单明白。外国人来这里又不是因为喜爱印度,他们来这里是为了省钱。”如果代孕被视为工作,那么代孕妇女为何不能获得符合市场行情的薪酬,弥补她们待在医院里的时间?

  虽然印度的生活费用和收入潜力远低于美国,但是仍有可能比较这两国的代孕母亲与诊所的相对费用。在美国,夫妻支付的总款项当中,通常有一半或四分之三是付给代孕母亲,而阿肯夏不孕诊所的代孕母亲只会获得总款项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律师乌沙·斯莫顿(Usha Smerdon)——她经营Ethica这个以美国为据点的领养改革团体——在电子邮件里告诉我:“代孕是一种劳动形态。只不过,这个行业会剥削劳力,跟西方消费主义所促成的童工和血汗工厂很类似……有人认为,在这些差别极大的权力互动关系里,代孕母亲是真正自愿提供服务,而医院是基于利润动机在台面上运作。然而,我并不认同这种看法。”

  除印度外,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允许有偿代孕,例如美国、比利时、加拿大、以色列、格鲁吉亚,而且这些国家大多实施严格的规范制度。法国、希腊和荷兰甚至禁止无偿的代孕,而且包括印度在内的这些国家都认为代孕并非合法的职业。美国将相关法规交由各州自行制定:8个州认可并支持代孕,还实施代孕母亲的健康保护措施与辅导;6个州完全禁止代孕;其他州则将代孕合约视为不能强制实施的合约,让代孕事宜交由法院通过判例法处理,或者干脆就忽略有代孕之事。

  虽然印度医学研究委员会已构思出代孕方针提案,将针对阿南德和其他地方一些常见的做法提出警告,比方说,以后可能不会再担当诊所从事代孕交易中介的角色。不过,这些作为国家法规起点的规定并不具有约束力,而且还忽略了其他显而易见的道德议题,比方说,是否可以强制代孕母亲剖腹产?将代孕母亲隔绝起来,实施严格的医疗监管,是否违反个人自由这项基本原则?

  而受精卵的植入又是另一项困难的议题。若为健康的年轻女性,美国生殖医学会建议,美国医生在妇女子宫内植入胚胎时,每次只能植入一个,绝对不能超过2个。但印度的指导方针则建议,在代孕母亲身上植入的胚胎不得超过3个。不过,帕特尔的诊所却经常一次就使用5个胚胎,因为使用较多胚胎可提高成功率,但也会造成多胞胎,让孕妇面临较高的风险,往往导致早产(采用剖腹产)以及严重的婴儿健康问题。

  虽然受孕的成功率是不可能被证实的,但是阿肯夏不孕诊所声称植入成功率达到44%(这个数据跟印度其他诊所类似),而美国的常态成功率则为31%。我在阿南德碰到的代孕母亲中,有好几位都怀着双胞胎。若有3个以上的胚胎成功着床,阿肯夏不孕诊所就会选择性地放弃一些胚胎,让胚胎总数减少到可控制的程度。该家诊所经常这么做,而且没有经过求子双亲与代孕母亲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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