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迷城_熊红文【完结】(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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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蔡治邦走上审判席,准备开庭。向渊、颜慕曦坐在公诉席上,将手机调成静音,放入包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高海富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律师金昌利也出席法庭,坐在与公诉人同一排的位置。坐在旁听席上的,大部分都是高海富的亲友,在最后一排,坐着钟天崖的母亲。蔡治邦敲了一下法槌,说:“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钟天崖到庭。”

  法警将钟天崖押上法庭。颜慕曦的眼睛一直注视着钟天崖,钟天崖也朝公诉席望去,看到了颜慕曦关注的眼神。

  蔡治邦问:“被告人钟天崖,你对起诉书指控你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异议吗?”

  钟天崖大声说:“有!我不是故意杀人,我是正当防卫。”

  蔡治邦说:“你可以向法庭陈述。”

  接下来,钟天崖向法庭陈述了他正当防卫中致高斌死亡的经过。

  蔡治邦说:“公诉人可以向法庭举证。”

  颜慕曦举证道:“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我下车一看,前车是豪华版的兰博基尼,估计修理费得上百万,心想自己就是倾家荡产也赔不起呀。我再一看,这附近也没有摄像头,于是想赶紧逃逸。这时,前车的司机追过来,要求我赔偿,我想甩开他,结果他纠住我不放,我非常害怕,掏出随身携带的跳刀,一刀就把他捅倒了。然后,我拿着跳刀,上车就逃逸了。我先是开车逃到了抚河大堤上,把杀人凶器扔进了抚河,然后把车开到郊区一个偏僻的修理店修理,办完这些,我就回家了。’”

  蔡治邦问:“被告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钟天崖说:“有,这个口供是侦查人员威胁我签字的,是不属实的。”

  接下来,钟天崖详细陈述了侦查人员赵鸿飞威胁他签字认罪的经过。

  蔡治邦问钟天崖说:“这个事你在庭前会议中已经提过了,你现在再提这个事,能提供什么新的证据吗?”

  钟天崖反问道:“我被关在里面,怎么提供证据?”

  蔡治邦与其他两位审判员简单商议后,说:“鉴于被告人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本庭决定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异议吗?”

  陈若怡说:“有,辩护人认为,应当采信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核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开庭的意义是什么?开庭就是为了当场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西方有句法谚:‘我们要听来自马嘴的声音’,据此,西方国家普遍设立了传闻证据规则,即在法庭之上,只有当事人、证人的当庭陈述是可以采信的,庭前笔录作为传闻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笔录是经过侦查人员整理、过滤的产物,不是‘来自马嘴的声音’。我国的刑事侦查是封闭式的,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采取拘留、监视居住以及搜查、扣押、冻结等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一个公民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沦为犯罪嫌疑人,即刻就会丧失人身自由,成为一头困兽,无力反抗。而且,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还不健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能谈论案情,调查取证又得不到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如果取了无罪证据,还可能被以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为由,遭受刑事追究。所以,一个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公民,纵然是无辜的,却也只能被囚禁在黑暗的角落里,任由强大的公安机关去搜集给自己定罪的‘证据’。”

  蔡治邦打断说:“请辩护人注意,请直接发表辩护意见,不要跑题。”

  陈若怡说:“好的,我没有跑题,我要说的就是被告人的认罪口供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口供一直被视为证据之王,因而,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重点就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笔录。而这个获取口供的过程,是完全不被监督的。公安人员可以刑讯逼供,也可以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各种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在口供笔录上签字画押。我想请问在场的各位,包括尊敬的法官在内,如果您处于被告人所处的困境之下,您会作出怎样的选择?我想任何一个有孝心的人,都会作出和被告人相同的选择。所以,被告人在口供笔录上签字是迫不得已,情非所愿,这种非法方式取得的笔录,怎么能成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呢?现在被告人就活生生地站在法庭上,向法庭讲述事情的经过,陈述他的冤情,而公诉方完全不听他的亲口陈述,却在这里大段地宣读那些不知怎么得来、被告人完全不承认的口供笔录,这何以体现司法的公正呢?基于以上理由,我恳请法庭采信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判决被告人无罪,谢谢!”

  蒋国根租住地在市北郊,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好在市南郊,坐公交车要一个多小时。6月20日上午7点,蒋国根就出门,赶往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出庭作证。

  蒋国根从来没有出过庭,想到即将出庭作证,心里不免感到紧张。他一边走,一边在想到了法庭怎么说?法庭会不会相信他说的话?法官会问他一些什么呢?

  蒋国根一边想着这些问题,一边匆匆向马路对面的公交站走去。当他正急匆匆过马路时,手机响了。蒋国根掏出手机一看,是陈若怡律师的电话,赶紧接听。陈若怡在电话中问:“蒋师傅,您出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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