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档案第三季_刚雪印【完结】(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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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三:方同刚,男,26岁,外地人,也死于其单独租住的出租屋内,死亡时间为12月5日晚8点到9点之间,系遭锐器反复刺穿胸部死亡,凶器特征与案件二完全一致,尸体一丝不挂,头部被宽胶带整个缠住,双手被铐在床头上,死后下体遭切割;凶手依然清理了现场,只是在现场床上发现八张百元钞票,上面提取到多枚指纹,但并不确定其中有属于凶手的,同样也没有财物损失。

  综合现有信息,可以确认案件二与案件三系同一凶手所为,案件一证据不够充分,还有待考量,暂时不做并案处理。

  大概浏览过案情记录,韩印摇摇头,苦笑一下说:“古都市这是怎么了,接连出现系列命案,做警察的这日子可怎么过?”

  “对啊,一下子冒出这么多命案,有些不可思议!”顾菲菲以一丝苦笑回应,“这次的案子,省厅和刑侦总局都特别重视,所以派我们小组过去支援一下。你怎么样,调整得差不多了吧?”

  顾菲菲措辞中用到“调整”这个词,韩印就清楚了——顾菲菲应该已经对他先前在古都办案的整个经过有所了解,可能觉得他会有一点点挫折感,所以才专程来学院一趟:一方面,是特意要让韩印感受到一种重视和信任;另一方面,也带着一份恋人的关心。想到顾菲菲如此用心良苦,韩印心里升腾起一股说不出的感动和甜蜜。

  见韩印不言语,只是微笑,顾菲菲以为他还在斟酌,便又带着诱惑的语气,说服道:“男人作为受害人的系列杀人案比较罕见,我觉得你应该挑战一下;再有,早前你们办的那个抢劫杀人案目前还是悬着的局面,如果顺利的话,咱们看看能不能在那起案子上再做些努力,争取也能有个结果?”

  韩印微微点下头便陷入沉思,少顷抬起头皱着眉说:“可周智国对我比较反感,不太愿意让我掺和他们的案子,要是我再去,会不会弄得大家都比较尴尬?”

  “你不用理他,总局派我们过去,就是对整个古都市局的工作很不满意,他应该知趣。”顾菲菲一脸不屑道,“这个周智国思想一贯保守,好大喜功,总觉得上头派人协助办案好像会显得他们多么无能似的。先前的抢劫杀人案之所以没有上报到总局请求支援,主要是周智国按着的原因,叶曦算是替他背了个黑锅。对了,叶曦被打发到省干校进修去了,你知道吗?”

  “她给我挂过电话。”韩印故作淡然地说。

  “放心吧,我打听过了,古都市局还是很重视她的,去干校就是避避风头,三五个月回来应该还能官复原职。”顾菲菲饶有意味地盯着韩印的眼睛浅笑说。

  “咱们什么时候出发?”韩印故意低头看下时间,回避顾菲菲的注视,转了话题。他实在不愿意当着顾菲菲的面过多谈起叶曦,就像前面说的那样,叶曦越是不想让韩印感觉到他欠她,韩印心里就越内疚;同样,顾菲菲越是在他和叶曦的关系上表现大度的姿态,他越觉得羞愧万分。

  “越快越好,英雄和小美已经过去了。”顾菲菲说。

  “那我跟学院打声招呼咱就走。”韩印说着便从椅子上站起身。

  古都市,现场模拟。

  首起案件发生在便于周围居民休闲锻炼的开放式公园内。受害人住在附近,有正经工作,为人老实,因与朋友聚会,所以当日回家较晚,尸体倒在公园内一条相对僻静的林荫小径上,估计是从公园里抄近路回家时遭到侵害。案件二,受害人是白领,在某公司从事采购工作,死前曾在酒吧逗留过,尸体是在其住处卫生间的淋浴间内被发现的,身上没有约束和反抗的伤痕,也没有撬锁和暴力闯入的迹象。案件三,受害人无业,喜好泡酒吧和网吧,缠在其头部的宽胶带和将其双手拴在床头的手铐均属专用情趣器具,同时在其家中还搜索到其他类型的情趣用品,并在其手机上发现大量不堪入目的调情短信,遇害前一个小时,手机曾有一次通话,对方手机号码是临时卡。

  相继考察了三个案发现场,并试着将案情还原,回到驻地的韩印将现有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揉捏在一起,做了一个通盘的分析:

  首起案件,与很多连环犯罪的初始犯罪一样,是一起机遇型作案。针对这类案件,韩印以往做过很多次剖析,简单点解释:凶手受到刺激,愤怒情绪爆棚,需要宣泄,而选择了暴力途径;受害人只是在不恰当的时间出现在不恰当的地点而已。总体来说,作案是一种对刺激性事件的应激反应,事前没有规划;受害人选择有随机性,不过他身上一定有某种特质与凶手的刺激源同质,有可能是性别、年龄、长相、做派等。

  第二起和第三起案子则截然不同,很明显是有预谋的,凶手事先准备好凶器,事后清理过现场,但杀人手法略有变化:案件二,凶手采取了偷袭手法,趁受害人洗澡时,从背后将其刺死;而第三起案子,不难判断受害人是专门从事“受虐卖淫”服务的男妓,这样的目标不会对陌生人产生警觉,而且甘愿被束缚,不会有丝毫的反抗,由此凶手便可不费吹灰之力充分享受杀人虐尸的快感。

  不过,杀人手法的不同反映出的却是相同的特质,凶手似乎惧怕与受害人正面对抗,杀人手法有一定的投机取巧,似乎很像女性作案,又或者是具有某种缺陷的男性,比如个子比较矮、体弱无力、患有某种疾病等。而就受害人的背景特征来说,从这两个方向也都解释得通:案件二的受害人,据他朋友反映,他是双性恋,喜欢在酒吧寻找刺激,说白了就是寻找一夜情对象或者从事卖淫服务的男女,所以无论凶手是男还是女,都可以对其形成诱惑,案发现场的情形也确实显示受害人是心甘情愿把凶手带进家门的;至于受虐卖淫男,就更不用说了,根本不会在意顾客性别,有钱赚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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