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法警把被告人夏哲从旁门带进来,走到被告席。夏哲面无表情地坐在面对法官的椅子上。
钱审判长首先询问了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以及何时被捕和是否收到了起诉书等问题,然后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姓名,告知了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权、询问证人权、申请取证权和最后陈述权。审判长确认被告人知悉自己的上述权利并且没有回避请求之后,又补充说,如果辩护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者调取新的物证书证,或者重新进行勘验鉴定,那要由法庭决定是否同意。
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之后,首先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任检察官站起身来,照本宣科地宣读了起诉书。在起诉书中,公诉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是:第一,被告人夏哲采用虚构账户资金数额的方法骗取宏远证券公司的巨额资金,恶意透支炒股,结果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第二,被告人夏哲在手持枪支的时候应该预见到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却没有预见,结果造成了被害人方琼的死亡。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52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和第133条关于过失杀人罪的规定,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然后,钱审判长让被告人陈述事实经过,强调要如实陈述,并告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能否实事求是地交代犯罪事实,法庭在量刑时会加以考虑。
夏哲简要讲述了透支炒股和手枪走火的事情经过,反复强调自己既没有诈骗的动机也没有杀人的动机。最后,他说自己无罪。
钱审判长核实了几个细节问题并确认被告人对案卷中的讯问笔录没有异议之后,让陈法官摘要宣读了方琼、梁高、陆伯平、陆婷等证人的询问笔录,出示了宏远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记录等书证,以及方琼被杀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尸检报告、手枪上的指纹鉴定书和相关的照片。
钱审判长确认被告人听清了上述证据的内容且无异议之后,让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
钟检察官站起身来,语气平和地问道:“被告人,你一共买进了几次上海延生的股票?”
“就一次,第二次我本来是要抛出的。”夏哲小心翼翼地回答。
“不对吧?你再好好想想。”
“您是问以前吗?”
“都包括。”
“那……我以前还做过两次,也许是三次。”
“什么时间?”
“一次是在年初,那两次都是去年了。”
“你很喜欢上海延生?”
“我一直比较关注这支股票的走向。”
“你那三次做的都是1万股,对吧?这次为什么一下子就买进了10万股?”
“我当时看好了这支股票,认为它很有上升空间。”
“看来你喜欢做大,所以第二次又买进了10万股。对吗?”
“不对,我第二次是要卖出的。”
“啊,你是要卖出。但是呢,你不是认为它很有上升空间吗?”
“从长远看,它确实是一支潜力股。但我是透支,不能做长线。而且,它已经在跳水了。”
“那委托单上的签名是你写的吧?”
“是的,但是我当时没看内容。”
“几百万的交易,不看内容就签名。这话说出来,你自己相信吗?”
“我当时确实是疏忽了。”
“看来,你是一个容易疏忽大意的人。对吗?”
“这……我当时根本没想到报单员会出现这种错误。”
“报单员的错误给你造成这么大损失,你一定非常恨她吧?”
“也不能这么说,因为她可能是被人利用了。我确实没想开枪打死她。”
“我没说你想开枪打死她。我只是问你恨不恨她?”
“我不恨她。”
“那你爱她?”
“也不是。”
“夏哲,我希望你能够实话实说。我再问你,那天晚上在陆伯平家,你拿起手枪之后是不是说过‘方琼是在找死’的话?”
“我……记不清了。”
“你对侦查人员说的话都是真的吧?”
“我讲的是真话。”
“侦查人员讯问的时候打你了吗?”
“没有。”
“没有刑讯逼供?”
“确实没有。”
“你这次说的倒是真话。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钟检察官坐下之后,钱审判长让辩护人发问。
洪律师站起身来,说:“夏哲,请你再讲述一遍那天晚上手枪走火的经过。”
夏哲说:“那天晚上,我们正在吃饭,方琼突然来了。进屋以后,她没说几句话,就从包里掏出一支手枪。当时,我们都吓了一跳,就往后退。方琼说要打死我,然后陆婷就扑了上去,俩人扭起来了。我当时想上去帮陆婷,又怕被枪打着,然后枪掉地上了,我就给捡了起来。我确实拿枪指着方琼,好像说了,让陆婷躲开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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