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陆某的到案,“9106”专案第一步计划中所有抓捕对象全部归案。警方的行动可谓迅猛,在不到两天的时间内,专案组在涉案各地分别抓获走私犯罪嫌疑人14名,查扣涉嫌走私的高级医疗器械34箱、查扣用于走私的小汽车1辆以及单证一批。
至此,拱北海关“9106”专案组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查实:在2006年4月至2009年1月期间,以香港金莱公司老板陆某为首的医疗器械走私团伙,分别从美国、德国大量采购“可撕开鞘、导丝、宝马导丝、带针动脉鞘、球囊、缝合器、指引导管、造影导管”等大批高级医疗器械产品发往澳门,再通过专门的“水客”团体偷带过关,进入大陆,并雇佣专人在珠海、中山两地大量收集走私过关的高级医疗器械产品,成批次运往广州的仓库储存,并以此为基地,采取国内快递方式将这些走私产品销往北京、南宁、大连、长沙、徐州等地的医院和其他相关卫生机构牟取暴利。陆某在整个走私活动中除了负责货物的购买、走私、转运外,还负责支付货物价值8%~10%作走私费用。
面对如此长时间、大范围的走私活动,为了将事件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同时也为了追缴国家损失,专案组根据走私分子销售医疗器械的大致流向,对涉嫌购买走私医疗器械的境内客户开展调查和抓捕。在掌握了物流单据的前提下,抓捕工作相对而言进行得比较顺利,广西某医疗器械公司负责人王某第一个落网。同年4月20日,专案组民警飞赴北京,对这一地区的分销商进行抓捕。通过对物流数据的反复研究,专案组决定从几个收货人的姓名入手,在北京排查了近2万份资料,一家一家的排查走私分子所联系的每一个客户的情况,在奋战了1个月后,终于走私分子在北京的5名最大客户先后在北京、大连落网。在铁的证据面前,6人对购买走私货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1970万元。
这样,这起历时6个多月,由海关总署挂牌督办的“9106”医疗器械走私大案终于由拱北海关侦查终结。在这起案件中,起主导、控制作用的陆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将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无疑,随着“9106”医疗器械走私案的顺利侦破,一方面挽回了国家的重大税收损失,经专案组最终审结该案件共偷逃税款2300多万元,侦办中追回非法销售价款2000多万。另一方面,彻底打掉了这个经营多年、组织严密的走私团伙,对走私犯罪团伙无疑也会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此外,还可以规范医疗器械这个行业,消除患者在医疗安全方面所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由此可见,本案侦结的并非仅仅是一个简单走私案件,它所达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无疑也是非常积极的。
相应而言,随着这起医疗器械走私大案的成功告破,深藏在这起走私案件背后的现象也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从这个意义而言,拱北海关破获的这起进口医疗器械走私案件,就是为我们的日常工作敲响了一记警钟,它将永远警示着人们:医疗器械的质量关乎人们的生命健康,因此,国家对此类特殊产品的进口实行特殊的审批及经营制度,每一批医疗器械的进口都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并依法向海关申报。企业若想从事相关业务,务必要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法经营,否则必将为国家法律所不容。
矿泉水纸箱里发现惊天大案
中医里,穿山甲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尤其是它的鳞片,有清热毒、通经络的功效,穿山甲在南亚和东南亚地区生活的比较多,几个世纪以来,亚洲人一直把穿山甲制成药品和佩带在身上的小饰物。在中国以外的地区,穿山甲的价格非常低,所以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走私分子抱着侥幸的态度,铤而走险,走上了与法律对抗的走私之路。
穿山甲位列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上,属于濒危物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我国刑法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据了解,穿山甲虽然在泰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对捕杀和走私穿山甲罪的处罚是相当轻的,最高刑期仅为4年,最高处罚为4万泰铢。尽管目前穿山甲的数量仍然相当丰富,但如果仍然按照目前的速度进行捕杀,穿山甲会很快就从世界上消失。
2007年3月,云南省普洱市森林公安局孟连分局的公安人员,对来往于中缅边境的各种货物例行检查,一个普通的装矿泉水瓶的纸箱引起了他们的注意。纸箱打开之后,公安人员惊呆了,里面是整整一箱的穿山甲鳞片。
其实,此前警方就已经掌握到消息,边境上活动着一批以开小卖部、网吧等为掩护,而实际上则可能是走私与贩卖野生动物的人员。他们贩卖的动物制品先是经过印度、泰国、尼泊尔、老挝等国,流入缅甸,然后再经过缅甸的佤邦第二特区走私进入我国国境。
为了躲避海关的打击,他们经常选择从一些监管薄弱、人烟稀少、地形复杂的边境将大量的野生动物制品走私进入我国,这些野生动物通常是国际组织及我国重点保护的。进入中国之后,这些走私的野生动物制品被化整为零,分散打包,然后再通过邮局、物流等多种方式运输至多个省区非法出售。这是一个多条供销线路交织,集走私、非法出售、运输、贮存、包装、配送、收购为一体的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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