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之后田开祥会开一辆无牌照的蓝箭牌货车,将穿山甲鳞片运至孟连县的指定地点交给陈海江,之后陈海江再开着摩托车将货运送到比较隐秘的存放地点,并与刘建国用生态绿茶纸箱伪装打包,最后才会到李觅炜手中。李觅炜在一个月的时间里,以每公斤630元的单价从缅甸非法收购穿山甲片共1230公斤。
在整个过程中,李觅炜支付给司机周守明每公斤穿山甲鳞片20元的运费,支付给陈海江每公斤10元的运费。
2007年6月7日、8日,罗煜东按照李觅炜的安排,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出用生态绿茶纸箱包装的穿山甲鳞片220公斤,卖给了安徽亳州的王尚德。
2007年6月10日、12日,还是用同样的方式,李觅炜邮寄出280公斤穿山甲鳞片,卖给了河北清苑的娄永云。
2007年6月12日、13日,李觅炜再次通过罗煜东邮寄出穿山甲鳞片320公斤,卖给了河北博野县的王建伟。
2007年7月7日、9日、10日,李觅炜通过陈海江从邮局寄出20箱还是以生态绿茶纸箱包装好的穿山甲鳞片至昆明,刘建国接货后又通过物流发给河北的王建伟。两次出售给王建伟的穿山甲鳞片价值大约100万元。
2007年8月11日,陈海江也通过罗煜东邮寄了10箱用生态绿茶纸箱打包的穿山甲鳞片,总共公斤。
经过统计,半年的时间内,李觅炜一伙就走私穿山甲鳞片公斤。
李觅炜说他从境外收购穿山甲鳞片的价格是每公斤大约620元~650元,走私回来之后,卖给药材老板的价格是760~780元,再从药材市场卖出去的价格可高达每公斤900~1000元。他们走私回来的穿山甲鳞片没公斤可获得200元的高额利润。
庭审上依然为自己开脱罪行
公安人员审讯李觅炜的时候,他曾供述,一般是通过他电话联系好卖家之后,再由陈海江和刘建国到缅甸看货,然后向自己汇报,他再决定买不买,决定买货后就将钱汇到对方的账户上,再由周守明、田开祥去运回孟连,最后再由邮局的罗玉东、“响锣”(本名相罗)用邮寄的方式将货发给买家。
检察机关认为,李觅炜、陈海江、刘建国、周守明、田开祥都已经构成了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王建伟则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08年8月21日上午9时30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门口人头攒动,他们大多是从各地赶到的被告人家属,他们都说着相同的话,他们一年多没有见到被告人了。因为要求旁听的人员太多,法庭只能允许每名被告人的一名家属进入。
但在庭审的时候,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李觅炜当庭翻供,他对法官说:“陈海江和刘建国去缅甸看货并不是我的主意,他们也不是我的手下,我们三个是合作关系。”他还说,自己并不是所谓的走私老板,他开着网吧,还同时做着药材生意,穿山甲是名贵药材,因为在国内的黑市上卖的很好,就与陈海江、刘建国商量合伙做起了这个生意。
而陈海江和刘建国却不是这么说,他们说与李觅炜是老乡,去缅甸看货只不过是帮老乡的忙,虽然李觅炜答应给他们好处,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整个走私事件是李觅炜策划的,他才是主犯。他们两人的辩护律师也声称他们只是去看货,没有组织人去运输,构不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当法官问李觅炜知道自己走私穿山甲鳞片犯的是什么罪的时候,他说:“我不知道我做的事情这么严重,更不知道是犯罪行为,我以为我被抓到了顶多就是被罚点款。”李觅炜有着大专文凭,他是真的不知道自己走私行为的后果吗?
与李觅炜一样,其他的7名被告也都表达了相同的意思,他们有的说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有的说自己不懂得法律,不知道他们自己犯了罪。
周守明说:“我不知道穿山甲是珍稀动物,李觅炜让我帮他拉货,我就找了田开祥,我只是叫他去拉货,没有教过他怎么拉,过关卡什么的都是他自己想办法处理的,我是没有走私的。”
检察机关随即就拿出了证据来反驳他的观点:“李觅炜给你的运费是每公斤穿山甲鳞片16~20元,而你给田开祥的是每公斤10元,差价你是赚了不少了,那请问,你认为有哪种普通药材能享受这种待遇呢?”周守明无言以对。
田开祥在庭审的时候说:“我不应该贪那点小便宜,现在真是后悔,我希望能给我从轻处罚,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的辩护律师耿国平指出,检察机关指控田开祥的罪名是错误的,他没有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而应该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耿律师还说,穿山甲虽然是一种珍贵动物制品,也是一种名贵的中药材,但我国并不禁止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中也没有珍贵动物制品这一名目,田开祥没有相关的手续就将穿山甲鳞片偷运入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走私,但构成的只是走私普通货物罪。
邮局的两个职工罗煜东、“响锣”(相罗)二人都利用职务之便帮李觅炜寄过穿山甲鳞片,但没有从中得到过任何好处。检察官问:“既然没有得到好处,为什么要帮助李觅炜邮寄违禁品?”他们两人支吾了半天,才说是为了帮助朋友,而警方掌握的证据显示,二人每帮助李觅炜邮寄1公斤鳞片就得到1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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