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I犯罪现场_[美]丹尼斯·塞琳杰【完结】(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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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时候,罪犯的心里很乱,他在无法转移尸体的情况下,只能焚烧公寓以造成这两具女尸是被大火烧死的假象,这是一个最为直接、最为简单的办法。于是,罪犯就要准备汽油,他会不会抽烟在整个案子当中不是占着很重要的位置,重要的是要造成起火,那就必须要有火源,而这个火源不是以罪犯是否会抽烟来作为纵火依据,而是要通过焚尸灭迹来达到他销毁证据的目的。

  罪犯所选择的汽油桶在颜色上以鲜艳为主色调,这样一来,就可以遮人耳目了。他想以这种颜色上和桶的形态上的寻常来避免人们对他所拎物品的怀疑。在马路上,人们看到他拎着的是一只像吸尘器之类的物品,有谁会因为一个清洁工或是一个管理人员白天拿着一只吸尘器走进公寓而产生怀疑呢?接下去,罪犯应该是选在晚上,或者是选择一个趁人不大注意的时段里,他会把这只汽油桶带到公寓里面。然后,他就要开始纵火了。

  这时候罪犯继续在考虑下一步的行动方案。他要实施计划,那就是纵火,并以此来伪造现场。但是,罪犯在实施计划的时候遇到了一个困难,那就是纵火毁尸的方式,他似乎已经考虑了很长时间,最后终于把这个方式想出来,就是我们在现场看到的两具尸体分离的位置,以及分离的距离,这也可以推断出当时罪犯的心理特征。他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其次才是点火燃烧。

  罪犯很聪明,他把一具尸体放在里面一个房间,然后又把另一具尸体放在客厅里,而且是离门很近的地方,这就是为了撤退。当罪犯把汽油泼在地上的时候,动作应该是一边泼,一边慢慢向后退着走,当他退到门口的时候,就要开始点火了。这时候,他不知道用火柴点燃汽油能引起挥发在空气中的气体引起爆炸这一道理,而且汽油是绝对不能和明火靠在一起的。他把这个道理想得很浅,似懂非懂地想出了一个缓冲的主意,那就是他要在泼完汽油后用香烟去引燃汽油。

  罪犯一边泼着汽油,而同时,在空气中的汽油挥发浓度也逐渐增加,这对他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威胁。但是他把门开着,已经想好了一旦将火引燃,他可以在数秒内退出那个客厅,然后逃之夭夭。

  这时候,罪犯终于退至门口,说明他已经把汽油泼完了。于是,他把桶放在了房门里的右侧,而不是左侧。看得出,罪犯习惯于用右手拎东西而不是什么左撇子。

  接下去,罪犯开始用火柴划着点燃了一根烟,当时的姿势应该是这样,他的右手拿着烟,将烟头慢慢触向地面。就在这时候,突然砰的一声,火苗立刻就窜了起来,他无法控制这突如其来的火势,在毫无准备和应对的情况下,首先想到的是自己如何安全逃跑。这可以说是在情急之中的必然反应,他的眼镜也就在这时候落在了地上,当他想去捡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火势已经起来,于是他只好慌张地转身夺门而逃,消失在黑夜里。这时候应该是午夜了,许多人都快休息了。可惜,大火还是被一个路人发现了。

  至于纵火的时间,也充分展现了罪犯的智慧,那就是把纵火的时间选择在午夜。或许罪犯对这一片地区的情况非常熟悉,我是从罪犯选择的那套公寓所得出的结论,罪犯对环境的熟悉,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对他的想像,因为他太精确了,他能知道哪套公寓有人住,哪套公寓没人住。

  那么,就有这样的问题。罪犯是怎么知道这幢公寓就是这么一个房间最近没人住?他是通过什么形式掌握到了这个信息的?如果是有人告诉他的,那么,这个人又是谁?是他的同伙?还是其他犯有劣迹行为的人?在大学附近,出现了犯有劣迹行为的人,这属不属于正常?假如是不正常,那些人应该是一些什么样的人,难道是学生吗?学生到这里来都是以求学为主的,在这些学生身上,似乎有劣迹行为的人很少。

  我说这个“很少”的原因,是因为大学是受教育的场所,它硬件设施的完美,也能起到一些纯洁心灵的作用,这件案子假如真是一个大学生所为的话,那么,这个大学生到这里来求学,就仅仅是为了纵火吗?很显然,这样就可以排除大学生作案的可能了。

  现在我们再来分析,当一个人有暴力倾向后,他会在行动和语言上流露出来。我们还要思考这种倾向是从何而来的?如果把这样的暴力倾向解释为一种仇恨,那么在本案上,这个设想是有点说不通的,因为罪犯和那两个女死者生前并不认识,更谈不上熟悉,也就是说,他们之间并没有仇恨。这个罪犯为什么要杀和自己毫无关系的人,无非就是以下两个可能了:一是为了金钱,二是为了性欲,这两点对于艾奥瓦大学的学生来说都不太可能,因为他们不需要用抢劫的方式得到金钱,更不需要为了发泄自己的欲望而强奸杀人。

  让我们换一个角度想想,这个案件既然不是大学生所为,那么又会是什么人所为呢?在这个大学校区里除了大学生和学校里的员工,谁最有可能产生这种暴力行为?

  我这番分析让所有的探员都沉思起来。哈里接过我的话,他说:“罪犯应该是一个高个子、头发乱蓬蓬的抽烟男子,他的脸上可能有烧伤,也许他还丢了一副眼镜。”

  “是的,罪犯应该是头发很乱,”我说,“像这种头发很乱的,我们称为不修边幅,而这所大学里会有这种人存在吗?我认为罪犯应该是一个社会闲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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