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I犯罪现场_[美]丹尼斯·塞琳杰【完结】(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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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感到有些欣慰,因为我可以为两位冤死的老人做点什么。但是,下午的时候,一个电话让我第一次开始怀疑起自己的智商来。

  事情是这样的,就在检察官蒂姆·布劳恩准备起诉伊森的时候,那位告密者突然向他坦白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她说自己冤枉了伊森·沃尔斯。

  “什么?请你再说一遍!”蒂姆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我是说,我冤枉了伊森·沃尔斯。”对方又把刚说的话重复了一遍。

  事态忽然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转弯,至今我们也不知道那个告密者为什么要那么做。她只是说:“我说了谎,这是不对的,我不会去作伪证。”

  美国有证人保护制度,这个执行办公室的名字是马歇尔办公室,我们称它为“马歇尔项目”。目的主要是为政府的证人提供安全、健康的服务。我们把证人看做是政府依靠的人,正因为有了他们的出庭作证,那些毒品交易和恐怖活动以及主要犯罪分子才能得到惩治。但这样,他们也就陷入了危险。

  今天,证人保护项目在检控程序中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没有这个保护项目,很多证人将不会出庭,或者会被杀害。如果没有这个保护项目,许多证人将在审判结束以后就消失掉。

  在这里,我不想再重复提起那个证人的名字了。因为,我们要履行这个保护项目的职责。联邦证人保护项目的初创开始于1960年的打击有组织犯罪中的证人保护。这由当时在联邦司法局有组织犯罪与诈骗分局工作的吉劳德·苏尔提出的。

  我了解吉劳德当时是美国的一个联邦检察长,他面临着几个即将在有组织犯罪控诉中作证的证人的保护问题。后来,1969年阿肯色州有人介绍了大量有关这个问题的刑法草案,最终,有人根据吉劳德的著作,将其思想引入了起草的《证人保护法》中。

  我们能够理解证人的翻供,我们尊重证人的选择。在1984年通过的《犯罪综合控制法》同时也为证人的某些亲属和社会关系提供保护。这部法还包括了今天实施的证人保护法律的主要内容,规定了检察长为证人提供保护时适应的具体程序。自从执行“马歇尔项目”以来,已经有超过7500名证人和9500多名家庭成员进入了项目安排并受到保护,这些都由“马歇尔项目”办公室重新安排居住地和发放新的身份证件。

  这一项目的成功运行已经为政府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共谋犯罪中的主犯(这主要通过污点证人制度),提供了独特而有价值的工具,被保护的证人出庭的案件定罪率已经达到89%。在作证的人当中,又有17%在项目完成后又被顺利地拘留或者被指控。

  我对证人的翻供感觉有些不安,可我还是想到了我们证人保护项目的主要内容的第一条——保护对象。证人保护只提供给那些确定必须为保障公诉成功而要出庭作证、证人或者其家人的生活处于危险之中的人。证人的作证行为必须认为是可以信赖的、确定将到来的。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保护针对的刑事程序牵涉的犯罪的范围包括:有组织犯罪和诈骗犯罪;美国法典第21章下的毒品交易犯罪;任何使证人作证可能遭受暴力、威胁的联邦重罪;任何与上述罪行性质类似的州立法规定的犯罪。另外某些可能使证人陷入危险的民事、行政程序也可以对证人实施保护项目。

  证人保护项目的第二条规定,负责证人安全项目的机构有四个:联邦马歇尔办公室负责作证者的安全、健康;司法部执行局负责证人进入项目的确认;联邦监狱局负责强制作证的人的监管;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对进入项目的具体案件作最后审批和确认。

  证人是否纳入保护项目的最后决定者是检察长。这一决定是建立在负责联邦案件的具体被指定的检察官的推荐的基础上的,州法庭的案件其决定是建立在州检察长向适当的联邦检察署建议的基础上。项目开始于州或者联邦负责执行该项目的机构递交申请到美国平等保护局,该申请简述证人受到的威胁和危险,要求将证人转移到新的社区。然后OEO进行初审以决定采用何种方法保护证人,也可以与检察官和执行局的人共同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供复印件和危险评估报告。初审后,马歇尔办公室决定是否批准,如批准则由OEO重审。

  最后的决定由联邦总检察长作出,总检察长作出书面评估决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犯罪记录、是否有可以代替的证人、是否有保护措施以外的替代性措施。OEO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总部提出要求,证人和其家庭成员必须签订一个谅解备忘录,以确认他们理解项目的规则。进入项目仅仅是一个开始,接下来是由马歇尔办公室制作一个新的身份证和寻找一个新的城市让证人定居。

  我想,告密伊森的那个证人,不会因为取消对伊森的指控而搬出托莱多。这就涉及到证人保护项目的第三条——保护措施。证人保护项目的主要方法是为证人设计一个新的身份,帮助其在一个不会被认出的新的城市生活。在美国有2.8亿人,有数千个城市可以隐藏证人,项目被接受后,马歇尔办公室即着手为证人及其亲属、其他有社会关系的人制作新的身份证和寻找定居地点,这要求多部门合作、项目周密、保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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