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说:“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出示?”
刘明柱立即说:“有。”说着拿出一摞材料递了上去。
审判长看后,将辩护人上交的材料转递给公诉人说:“请公诉人质证。”
公诉人看了一下刘明柱出示的材料后,拿着几份材料说:“这几份材料都是刘锁森所在村的村民,为证明刘锁森与钱红没有男女关系而出具的材料。这些村民都是刘锁森的左邻右舍,他们的私人关系估且不论,大家想想,哪一对‘搞破鞋’的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而为呢?刘锁森和钱红都已承认他们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以我方认为这几份材料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刘明柱立即大声道:“我反对。”
审判长说:“反对无效。请公诉人继续质证。”
公诉人继续说:“对被告人翻供的材料,我方认为被告人已经在青龙县公安局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供认不讳,并签字画押。上诉方如果拿不出新的证据,请法庭不能把此材料列为证据,至于说到被告人被侦破案件的人员刑讯逼供,纯属无稽之谈,上诉人没有证据说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又拿不出自己没杀人的证据,建议合议庭同样应对此不予采信。”
审判长说:“上诉人提交的材料不列入庭审证据。”
此时的法庭静悄悄,连空气都显得紧张。辩护人坐席上的刘明柱和旁听席上的刘锁林和叶兰英的心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儿,只见他们一面摇着头,一面焦急地向法庭的大门口张望,好像在等待着什么。
就在庭内空气沉静几分钟后,刘锁森突然从腰里抽出一件沾满血迹的棉布衬衣,举过头顶,大声喊道:“我冤枉!这就是他们打我的证据。”一边说着,还一边扒开上衣,露出身上的疤痕。
旁听席一阵骚动,刘明柱大声说:“这件血衣是我的当事人被捕时穿着的衬衣,他身上的疤痕是受审时被办案人员打的,足以证明办案人员对他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手段。”
审判长敲了一下桌子大声喊道:“肃静,肃静。继续质证。”
公诉人说:“审判长,这件沾血的衣服,并不是证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采用了刑讯逼供的证据。请审判长允许我方证人出庭作证,说明此事。”
审判长说:“同意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只见青龙县公安局胡有财副局长(原跃进派出所的胡所长)走上了证人席。在审判长核实了证人的身份,明确了法律对证人的要求后,公诉人开始发问:“胡局长,你是否参与了刘锁森案件的侦破工作?”
“我当时是刘锁森所在跃进公社的公安派出所所长,是这个办案组的负责人,由始至终参与了这个案件的侦破过程。”胡有财说。
公诉人问:“你们在审讯刘锁森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
“我们是依法办案,从未对刘锁森使用过刑讯逼供的手段。我们提交给法院的刘锁森的供词,都是他自己签的字、按的手印,绝对没有嫌犯被逼迫签字画押的情况。”
“那刘锁森身上的伤和血衣是怎么回事?”
“我们破案后,把刘锁森送入看守所的时候,他身体还是好好的。后来从看守所移交监狱时,我们发现刘锁森身上有伤。据看守所的同志讲,他身上的伤是同监号犯人互相殴打所致,与办案人员无关。”
“胡说!我一进去,你们就对我进行了连续三天三夜审讯。看我没按你们要求的说,你们就开始打我,非逼我承认张玲玉是我杀的。你胡有财就拿皮带抽过我,还给我过过电,咋不敢承认了!你的良心都让狗吃了?”刘锁森大喊道。
“我抗议,刘锁森是在诬蔑执法人员。”公诉人立即说。
这时听证席上一片议论声。只见审判长敲了一下桌子大声说:“请注意法庭纪律!请辩护人质证。”
刘明柱走到胡有财面前问:“胡有财,被告说你拿皮带抽过他,这事有没有?”
“没有。你让他找人证明啊。”胡有财得意的反问道。
刘明柱说:“这么说,你们始终是依法办案了。”
“是的。”胡有财答道。
“那么请问,是你带人搜查刘锁森家的吗?”
“是的。”
“当时,你们是否有《搜查证》?”刘明柱问。
胡有财说:“你问这话是什么意思,我们还能违法办案?”
“请你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刘明柱大声说。
“你有什么资格这么问我?”胡有财声音高了起来。
这时审判长严肃地说:“胡有财,不论你身兼何职,既然作为证人出庭,你就必须依法如实回答问题。”
刘明柱看胡有财的头耷拉下来了,说道:“请证人回答我刚才提出的问题。”
胡有财说:“搜查刘锁森家时因情况紧急,我们没带《搜查证》,但搜查后,我们回县里补办了手续。”
刘明柱说:“哦,是‘情况紧急’。请问你们是哪天破的案?”
“1975年6月10日。”
“这么说,今年的6月1日至6月10日刘锁森一直在你们县公安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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