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我看了案卷,这十天内你们既没办理对刘锁森的《拘留证》,又没有《逮捕证》,那你们是根据什么关押的刘锁森?”
“我们有对刘锁森的《监视居住决定书》。”
“监视居住能在公安局办公地点执行吗?”
“这,这,……这是我们破案需要。”
“你的意思是说,只要你们认为‘情况紧急’就可以随意搜查一个公民的家;只要你们认为‘破案需要’就可以随便把一个公民关押10天?这就是你说的‘依法办案’?”
“你,你,……你这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污蔑!”
刘明柱面向审判长说道:“请审判长注意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我的问题完了。”
公诉人说道:“审判长,刘锁森自称受到过刑讯逼供,并没有第二个人出庭证实,对于杀人嫌疑犯的单方证言,不应列入证据。”
刘明柱高叫了一声:“反对!”
几名法官在台上议论了一会儿,审判长说:“刘锁森被刑讯逼供一事,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下面由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在控辩双方进行一番唇枪舌战之后,审判长说:“请上诉人刘锁森做最后陈述。”
刘锁森扶着桌子站了起来,大声说:“我冤枉啊!坐在台上的法官大人们,你们不会理解一个男人妻子被害后,他又被诬陷为杀妻凶手的丈夫此时的悲惨心境。我没有杀人,却在办案人员的严刑拷打下成了杀害了妻子的凶手。当我一个人面对二十多个警察时,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我原以为,到了人民的法院,就能还我清白。现在看来,我没有几天活头了。但是,我还是要说,我没有杀人,我是冤枉的。我相信事实真相终有大白天下的一天。……到那个时候,锁林哪(面向旁听席),一定到我坟前上柱香,告诉我一声。娘和翠翠就拜托给你了,……”说到这儿,刘锁森万分沮丧的痛哭起来,再也说不下去了。
审判长站起来大声宣布:“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合议后即刻宣判。”
三十分钟后,法官和书记员走入审判大厅,全体起立,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
江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75)江刑终字第258号
被告(即申诉人)刘锁森,男,30岁,汉族,雇农,江北省青龙县人。捕前系青龙县跃进公社花月大队社员。
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七五年七月三十日()580刑字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锁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刘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我院。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经我院审理,上诉人刘锁森于一九七五年五月一日下午,因喜新厌旧,图谋与临村钱某结婚,趁妻子张玲玉不备,将其掐死在自留地里,为隐藏罪行,刘焚烧了张的衣物,沉尸水下,造成张玲玉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
因此本院特裁定如下”
审判长刚要念下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听法庭门口传来“我娘没死,我爹冤枉啊”的呼喊声,声音由远而近,越来越大。审判庭里的人们不约而同地向后边的入口望去。
“是翠翠!有证据了。法官,不能宣判!”刘锁林狂喊了起来。
几名法警将冲进法庭的翠翠拦在旁听席,只见翠翠气喘嘘嘘,满头大汗,两只鞋也不知啥时候跑丢了。翠翠不顾法警的劝阻,仍大声高喊:“我娘没死,我娘没死,我爹是冤枉的。”
这时,刚才还安静的法庭已是一片吵杂声,人们都被翠翠的话震惊了,“人没死?”,“被害人还活着?”,“奇案,怪案”,纷纷议论起来。
旁听席上的刘锁林、叶兰英立即跑到翠翠跟前,忙问:“怎么回事?”
翠翠趴在刘锁林的耳朵上说:“奶奶无票乘车,被火车站的人抓起来了,快去啊!” 刘锁林听罢,立即向火车站跑去。
审判长大声喊着:“肃静,肃静,请法警维持秩序。”
过了一会儿,喧闹的法庭慢慢平息下来。
还没等旁听席完全平静下来,刘明柱就站起来说:“审判长,鉴于出现了新的证据,应暂停宣判。请求我方证人刘翠翠出庭作证。”
公诉人立即说道:“反对。刘翠翠只是一个八岁小孩,且是杀人犯的女儿,不能出庭作证。”
刘明柱大声说道:“我提醒公诉人,刘翠翠也是本案所谓被害人张玲玉的女儿。审判长,人命关天,不能草率行事。”
审判长与自己座位两边的法官商量了一下,说道:“请上诉方证人出庭作证。”
叶兰英急忙小声对拿着军用水壶喝水的翠翠说:“多说一会儿,等到你奶奶回来。”
刘翠翠点了点头,把水壶交给叶兰英,赤脚走上了证人席。
刘明柱问道:“刘翠翠,本案的被害人——你的母亲张玲玉还活着吗?”
刘翠翠爽快地回答:“活着,我娘还活着。”
“你见到你娘了吗?”
“没有。不过我敢向毛主席保证,我娘还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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