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案件_梁山【完结】(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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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超的卧室。

听着窗外桀骜不驯的雅拉河水的流淌声和登巴他们喝醉了酒的唱歌声,刘宏超正思绪万千地和文小华讨论着多吉的案子。

刘宏超问文小华:“小华,你现在对这个案子有什么感触?”

“这个案子太奇特了,真可以说是峰回路转、柳暗花明。这个案子奇怪就奇怪在谁也没有注意到有这么一个明显的矛盾之处,如果稍不细心,一桩错案就将铸成。我们在学校里也学习了很多案例,但像多吉这种案子还没有听说过。我回去跟我的同学一说,他们肯定会羡慕死我了。”文小华接着又说:“刘老师,您在庭上的那几个‘确实’简直是把控方逼到角落里了,非此即彼、逻辑严密,依我看,如果他们不把那枚弹头找出来,或者找出来的那枚弹头没有破裂,他们就只好放人。”

“那可不一定,现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虽说有了很大的进步,例如,实际上采用了‘无罪推定’这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理论,但要在实际中完全接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先进的法律和有先进的法律思想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自觉运用先进的法律思想指导工作是两回事。实际上我们律师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羁绊,比如,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等方面要受到诸多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律师有许多证据材料是看不到的,控方就不给你看,有时控方还会把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藏起来,不给辩护律师,辩方律师在占有证据材料的广度和时间上都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可以说控方是利用公权力把什么都准备好了,把枪炮都架好了等着辩方律师仓促上阵,可想而知,难度有多大!多吉这个案子就是这样。”刘宏超停了停,喝了一口水继续说:“但另一方面,如果辩方律师办事认真,在许多案子上也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因为律师要为自己的生计奋斗,如果案子办得不好,以后就不会有人来找你了,而控方的官员则不同。”

文小华有些不同意刘宏超的观点:“公、检、法不是都有错案追究制度吗?如果办错了案,他们的利益不是一样也要受到影响吗?”

“你的这个问题提得好。错案追究制度的初衷是好的,目的就是要叫他们少办错案,不办错案。但这又是一把双刃剑,本来有些错案是可以纠正的,如昆明的杜培武案,为什么公、检、法三个机关都没有发现这么一起有明显问题的错案呢?最后杜培武仍被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当时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也说明当时法院的人还是觉得有问题,留了一手,你想想,如果真杀了两个人,居然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法院不是觉得有问题是什么?要不然这个错案就纠正不了了。如果最后真凶不是因另案落网,杜培武很可能就会冤死狱中!他们是真的没有发现案子中有错误吗?恐怕不是,而是因为一旦发现错了,就要纠正,就要有人承担责任,就会得罪那些每天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朋友、熟人,就会把机关之间的关系搞僵,以后关系不好处,因为自己今后也难免会犯错啊,于是就宽容一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冤的是谁?反之不是自己就行了。在加上一些重、特大案子上面往往是不尊重破案规律,主观人为地限定破案时间,限期破案,甚至有破不了案就要脱衣服走人的要求,在这种重压下,一些办案人员为了破案就不惜采用违法手段,甚至造假案。你想,这样做,错案、冤案还会少吗?所以说,我认为,这些制度也好,规定也好,都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法律高于一切的法治思想,没有这种法治理念,一切都是白搭!再好的经也会被歪嘴和尚念走样。”

“经您这么一说,我们的主要问题还是在真正建立法律高于一切的理念上。噢,有道理。”文小华信服地点点头。

“是这样,再好的法律还是要人来执行,如果执行法律的人自己就没有法治思想,可想而知会发生什么。通过这个案子,你就可以看到我们现在的刑事审判还存在许多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如我们看到多吉的案卷材料时只有两天就要开庭了,况且有些材料我们现在都没有看到。还有,如果第一天就审完了,我也不一定会发现问题,时间太短了嘛!再有,这个案子警方犯了先入为主、主观主义的错误,当然,多吉自己的错误认识也误导了警方,使他们一开始就认定是多吉作的案,于是现场勘查也就十分草率、马虎。”

说到这里文小华插话问道:“现场勘查还有什么问题吗?”

“有,怎么没有,问题还很多!我早就说过,这个案子奇特之处是只有多吉一人的供述,没有其他任何人的证言。因多吉自认犯罪,警方也就没去寻找那些应该寻找的证据,比如:值班室门上,灯开关上是否有被害人的指纹,接待厅、值班室是否有被害人留下的痕迹,如血迹、足迹等,墙上弹坑的周围是否有血迹,击碎的水泥块也没有收集,当然上面是否有血迹也就无从知道,卷帘门的拉手是否留有被害人的指纹、血迹等。我相信,只要当时收集了这些证据,就可以尽可能还原当时事件本身。可惜,这些他们都没有去做。另外在尸体检验时明明发现了颅内有弹片,为什么不取出来?应该取出来与弹头比对,如果做到了,也就早发现问题了。”刘宏超搬着指头一一数着警方的失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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