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结束之后,诉辩双方分别向陪审团做了最后辩述。然后,法官就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陪审团做了指示。陪审员们被送到一个秘密场所进行评议。虽然案件情况非常复杂,虽然此案影响极大,但是陪审团仅用了4个小时的时间就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人辛普森无罪!”
“你认为这个陪审团的无罪裁决怎么样?”杨先生的口气终于有所缓和。
“那我可不敢恭维!说心里话,我一直闹不明白,那么多美国人都相信辛普森就是凶手,为什么那些陪审员就认为他不是凶手呢?难道就因为他们都是黑人,就故意昧着良心颠倒黑白吗?再说那陪审团里也不都是黑人呀,不是还有两个白人嘛!”
“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毫无疑问,种族问题在辛普森案件的审判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或者像一些专家所指出的,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们非常出色地利用了他们手中的‘种族牌’。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但是我告诉你,很多人在陪审团裁决问题上有误解。他们以为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就意味着那些陪审员都相信辛普森不是杀人凶手。其实不然。准确地说,那个无罪裁决仅仅意味着陪审员们认为辛普森不一定是杀人凶手。你明白我的意思吗?这就涉及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最后一个问题了,也就说美国法律所规定的证明标准问题。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要裁定被告人有罪,公诉方的证据必须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什么是‘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呀?”这回又轮到我来提问了,我觉得轻松了许多。
“所谓‘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就是说公诉方的证据必须能够排除陪审员心中对被告人有罪的任何合理的怀疑。换句话说,虽然陪审员们认为辛普森很可能就是杀人凶手,但是只要他们心中对此还有怀疑,而且根据人们的常识来说是合理的怀疑,他们就不能裁定辛普森有罪,而只能宣布其无罪。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您的意思是说,那个案件的陪审员并没认为辛普森不是凶手,只不过他们认为公诉方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对吗?”
“可以这么理解。”
“但是我听说在后来的民事审判中,另一个陪审团又裁决辛普森有罪了。那是怎么回事儿呢?”我不能等着杨先生来问我,我得抢先提问。
“那不一样。首先,那是民事诉讼,是侵权赔偿之诉。原告方起诉辛普森,是因为他们认为辛普森应该为两名受害人的死负责,应该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其次,民事裁决不能定罪。虽然那个民事裁决确实有辛普森是杀人凶手的含义,但是在法律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民事法庭只能让辛普森赔钱,不能把他关进监狱。”
“为什么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胜诉了,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又败诉了呢?是不是因为陪审团不同了呢?”
“陪审团是一个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还在于美国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是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而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明。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如果用百分比来解释,那么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是90%以上,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51%以上。用通俗的话来说,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方必须证明辛普森无疑是凶手,但是在民事审判中,原告方只要证明辛普森是凶手的可能性大于不是凶手的可能性就行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您的意思是说,同样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能有效地证明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是在民事审判中就可以有效地证明辛普森应该对两名受害人的死负赔偿责任。对吗?”
“正确。因为美国采用这种双轨制证明标准,所以民事法庭才能够在刑事法庭的无罪判决之后又判决辛普森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你知道那赔偿金额吗?”
“记不清了,反正是一大笔钱。”
“三千三百五十万!”
“够辛普森还的!”
“那叫倾家荡产!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这也是他应得的下场!要我说,没让他杀人偿命就算便宜他了。您说呢?”我的声音有些激动。
杨先生没有说话,而且脸色很有些难看。
我赶紧扭转话题,说:“杨先生,美国的证明标准是双轨制。那么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怎么规定证明标准的呢?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有区别吗?”
“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没有区别,都是要做到证据的确实充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一般都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还是应该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杨先生的声音很平静,脸色也恢复了常态。
“确实充分似乎是个不太明确的标准噢。”
“是有这个问题。”
“那我们应该怎么理解这个标准呢?”
“按照我国法学界的一般理解,所谓证据确实,就是指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这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所谓证据充分,就是指案件中的全部证据对事实有充足的证明力,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地证明整体案情。这是对证据的量的要求。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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