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但胡搅蛮缠,还振振有词,理直气壮,毫无知错悔改的意思。
调查组刚离去,她就对工人们扬言:“有什么了不起,顶多不过罚款!他们要罚多少,给就是了!可我照样是你们的老板!谁不服从我的管教,照样得给我立刻滚蛋!……”
还说:“你们中国人,就配这样管教!”
那青年工长,一回到车间,却立刻受到了十几个人的围攻和威胁。
他们骂他:“没良心的东西!老板给你工作的机会,提拔你当工长,你不站在老板一边,还敢去告老板!你纯粹是找不自在了!”他们当然也是中国人。
我不能判定他们是不是那韩国女人豢养的“恶奴”、“狗腿子”之类,因报道中没这么写。尽管报道中没这么写,却丝毫也不妨碍我的头脑如此推测。
那青年工长当然落了个即刻被开除的下场。
他索要他加班加点了那么多时日的工钱。
那韩国女人断然不给。
她说:“你爱到哪儿告到哪儿告去!所有的中国工人都不给,凭什么我要单单给你?难道凭你告我这一条?”
那青年工长只得又去找有关方面。
在以后的半个月里,我一直十分关注南方各报,但再也没发现关于那一事件的报道。我被邀在某大学举办“文学讲座”时,曾动声动色地谈到过这一事件。记得我当时说了如下的话:“倘当代的中国作家,以为发生在中国的诸如此类的事件,是与作家的头脑毫不搭界的,倘他的目光对诸如此类的事件拒绝关注,那么他对中国的当代感觉一定是相当麻木的了。身在中国,既对中国的当代感觉相当麻木,那创作也注定缺少了当代的‘中国特色’,不被当代的中国人太关注,则便怪不得当代的中国人‘不识货’,水准太低了。因为在当代的中国人,只将所谓‘纯粹的文学’享作精神‘化妆品系列’的,毕竟实在是‘一小撮’罢了……”
我知道我当时讲得多么动声动色。
我知道在那一双双目光迟钝而又冷漠的眼里,我当时显得有多么滑稽可笑。
是的。我不是白痴。我知道的,内心里清清楚楚地知道,但还是忍不住当众“自言自语”。
那除了是我的“自言自语”,不再是别的什么。
有人递给我条子。上面写的是——“梁晓声,讲点儿别的。莫再扯这些离题万里、毫无意思的。讲点儿能逗大家开心的、有意思的!……”
我读了上面的话。
于是一片掌声。
于是我明白,他们是早就听得不耐烦了。
然而在掌声中,我困惑极了。一时不知所措。样子不但滑稽可笑,而且愚蠢可怜了。因为我实在不晓得怎么才能逗他们开心。如果我是喜剧演员,或马戏小丑,我会为他们展示自己“搞笑”才华的。但我不是啊!我既不晓得怎么逗他们开心,也不明白他们所认为的“有意思”的事,究竟是些什么事……
回到家里,我铺开了稿纸,拿起了笔。
我想,得有中国人为我们的一百多位同胞站出来说句公道话啊!尽管他们是那么地不争,但毕竟是我们的同胞。他们的不争,他们的软弱,并非我的头脑难以理解的。说到底,他们忍气吞声,畏如驯奴,还不是因为不想丢掉那一份工作吗?
于是我写了。题目和此篇一致。写罢,便与另一篇文章《知识和女性》一并寄给了《武汉晚报》的周忠良兄。
我在文章中,直斥那韩国女人为“婊子”,并且我白纸黑字写着——我不是法盲。我知道“婊子”二字,对于女人是极大的人格侮辱。我明白我是在侮辱她,也准备好了承担这一后果的法律责任。但我并非一个以公然侮辱女人为能事、为快事的流氓文痞。我斥她为“婊子”,乃因她在我们中国,首先侮辱了我的一百多位同胞。不但侮辱了他们,也无情地摧残了他们的唯一的资本——身体健康。一个月无偿加班加点二百五十多小时,一个星期内连续工作只获准休息五六小时,这不意味着是一种无情的凶狠的摧残吗?她必得为这一种摧残,包赔我的同胞们的“唯一资本”的巨大损失!由于她所公然侮辱的中国人数众多,那么我认为量变已经构成了质变。她实际上已经侮辱了我的国,侮辱了我国的法——起码是《劳动法》,当然也便等于间接地侮辱了我。除非她首先向我的一百多位同胞公开道歉,其次向我的国及我本人道歉,否则我虽侮辱了她也要拒绝向她道歉!如果她和我上法庭打官司,我奉陪到底。
《知识和女性》很快便见报了。
《伤心一跪》却如泥牛入海。
大约一个月后,我在某报上发现对那一事件的又一次报道——很短,很不显眼的位置。大意是“事件”已获“妥善”处理,那韩国女人终于肯向一百多位中国职工表示歉意了。是公开在报上“表示”的,还是仅仅在他们面前说了几句“歉意”的话,报道中未提。我想肯定的是后一种“表示”。也许那报道本身,就算替她“公开表示”了吧?
至于那被开除的青年工长,报道中也未提。想必是“开除没商量”。
于是我不禁又作如是想——有关方面得到的是罚款,一百多位工人得到的是“歉意的表示”,韩国女人依然是颐指气使的老板……
的确不失为最“妥善”的处理方式。
但我总觉得,在这一过程中媒体的暧昧的一片沉默,意味着中国和我们中国人,丢失了什么。甚至意味着,变相地放弃了什么似的。也许,中国和我们自己,都在不知不觉之中开始习惯的太多了。也许,过不了多久,也就再没有什么事情和事件,值得我们稍微地震惊了。而居然仍保持着震惊本能的人,则理所当然地显得少见多怪,显得滑稽可笑,甚至愚不可及了。
我于是便想到了我那篇不知下落的文章。据我所知,它曾在各报社间转来转去,却至今没有转回我手中。仿佛一条劣种的狗,不识家,又不讨人喜欢,大概被视作危险的犬类灭掉了。
我想,它没见诸报端,也好。起码对于我自己,未尝不是一件幸事。
倘果然发表了,谁能保证,不引发一场将完全把我吸卷进去难以自拔的风波呢?
真的上法庭,那韩国女人,说不定会从韩国搬请来中国一位大律师吧?就是在我们中国本土,拍出五万十万乃至更多的金钱“招标”,前去竞标的我的同胞,亦即我们中国的一流律师,想必也一定不会在少数的吧?
那将会怎样呢?我原本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和精神准备,打算与一名韩国女人对辩公堂,而结果却是与我的同胞们唇枪舌剑起来的话,我想我肯定又会困惑至极,迷惘至极、不知所措至极的。
倘一百多位曾下跪在那韩国女人面前的我的同胞们,异口同声地做证,他们的老板,已然向他们“表示”了“歉意”,而他们对此又十分满意,我将在我们中国的法庭上,面对我们中国的法官们,陷于何种尴尬无援的孤家寡人的境地呢?似乎也只有向那韩国女人赔礼道歉,给予名义方面的精神损失之补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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