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上的生存游戏_吴思【完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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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土匪种地未必等于当农民。王阳明笔下的土匪自己结寨种地,同时也掳人种地,把他们当奴隶或农奴用。蒙元统治集团和满清八旗集团早期也做过类似的事,他们用掳来的人口建立了规模可观的奴隶和农奴制度。

  乱世的农业生产者可能有多种形态,譬如军屯,庄丁,部曲等等。居住形态则有坞堡、山寨和土围子,欧洲则有城堡和领主——都是众多的农业生产者围绕着一个暴力核心的社会组织形态。暴力集团的竞争和垄断程度,对农业生产者的存在形态具有决定性影响。土匪要转化为标准的中国农户,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户,都要以帝国秩序的恢复为条件,即以皇帝为首的军政组织成为天下唯一的暴力核心。

  王阳明剿匪成功,恢复了帝国秩序,加大了当土匪的风险,提高了当农民的收益。于是,许多山贼下山投诚,转化为农民,王阳明称之为“新民”。

  民变匪

  第四推想与第三推想的方向相反:假定血酬不变,随着生产收益的减少以至消失,大量生产者将转入暴力集团。

  朱德回忆说,(1921年前后)几乎全中国每一省都处在军阀部队的铁蹄下,农民的收成被践踏得一干二净,成了一望无垠的黄土沙漠。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为了混一碗饭吃,成千上万地当兵去了。

  如果部队溃败了,或者将士兵遣散了,这些士兵就沦为无业游民。从民国档案中可以看到,数以千计被处决的土匪中,排在第一位的出身便是无业游民,其次是士兵,第三位是苦力,第四位是农民。其中,无业游民的比例在70%以上。

  这种排序,恰好是生产性收益递减的次序:农民有地种,只要不闹天灾人祸,就可能有一些生产收益。一旦失去土地或者绝收,只好“以身为业”,去干苦力或者当兵,干苦力挣的工钱还算生产收益,当兵已经被看作“卖命”。如果再失业了,生产性收益彻底断绝,除了朝不保夕的性命之外,无业游民一无所有,被迫以性命博取生存资源,有抢劫能力者便沦为土匪。

  在选择排序上,当兵优于当土匪,因为当土匪的前途不如当兵,收入的稳定程度也不如当兵,死亡风险却极高。我根据关东土匪的下落估算过当土匪的风险,“职业死亡率”超过38% 。

  变法改制:从奴隶主到公仆?

  第五推想是对第一推想的延伸。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既然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那么,当某种秩序带来的收益超过旧秩序时,立法者和执法者也应该愿意变法,提高或降低对掠夺对象的保护程度。

  降低保护程度的变法就不多说了,历朝历代推出恶法横征暴敛的故事比比皆是。各级官僚为了追求代理人的利益,以潜规则替换正式规则,也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我们这里着重考虑更加重大的制度变迁,看看变法改制的终点能推至多远。

  据《清世祖实录》(清世祖即顺治皇帝,1644-1661年在位)卷九十记载:“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同书卷二十说,入关以后,“俘获人口,照例赏给登城被伤之人。”

  “血战所得”之类的措辞表明,当事人确实有以奴婢为血酬的观念。正如前边提到的那样,满族统治集团最初就像土匪一样掠人为奴。稍后,他们又像强盗一样,以圈地的方式掠夺了15万至22万顷土地,分给八旗将士,让奴仆为他们耕种。 主子对奴仆可以任意拷打虐待。这种制度安排对主子来说很痛快,操作起来既简单又方便,蒙元初期也曾如此办理。

  问题在于,奴仆可以偷懒,可以装傻,可以偷吃偷拿,挨打受虐还可能逃亡。顺治三年(1646年),“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1649年,奴仆“今俱逃尽,满洲官兵,纷纷控奏。”1654年,“一年间,逃人几及三万,缉获者不及十分之一。”从血酬的角度说,大规模逃亡意味着“无以慰其主而劝有功,” 制度设计的酬报和激励功能丧失了。不仅如此,圈来的土地大量抛荒,“历年并未收成,”失地者和逃亡者又纷纷当了土匪,这种结果未免让人生出鸡飞蛋打的感觉。

  满清统治者的初步反应是双重的,有退让,也有进攻。

  先说退让。顺治四年(1647年),清政府下令:“自今以后,民间田屋不得复行圈拨,著永行禁止。”顺治八年(1651年)再次下令:“将前圈土地,尽数退还原主。”康熙八年(1669年),皇帝再次反击复辟的圈地行径:“比年以来,复将民间田地,圈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衣食无资,流离困苦,……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

  再说进攻。顺治三年(1646年),“逃人法”规定:“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远。”

  这些法规初看很奇怪。奴仆逃亡,换来的不过是一百鞭子并归还本主,而隐匿者却要被处死,还要没收家产。被株连的邻居和村干部们也要挨一百鞭子,还要流徙边疆。对逃亡者的惩罚,远不如对被牵连者严厉。这种法规背后的计算是:奴仆像牛马一样是贵族立法者的财产,牛马好不容易找回来了,总不能杀掉,那等于处罚财产的主人。而隐匿者却是外人,无论处罚多么凶狠,立法者也不会疼。

  对奴隶主来说,这确实是精明的计算。对天子皇帝来说,这却是狭隘近视的计算。

  在满清厉行“逃人法”之前四百年,蒙元也有类似的法律。1232年,蒙古大军攻占河南,“俘获甚众。军还,逃者十七八。”于是皇帝下令:“居停逃民及资给者,灭其家,乡社亦连坐。”这种处罚窝主的方式似乎比满清还凶狠,达到了“灭其家”的程度。这时,耶律楚材(1190-1244,官至元朝宰相)为皇帝另外算了一笔账,他说,河南既然平定了,民都是陛下的,逃又能逃到哪里去?何必因为一个俘囚,牵连处死几十人上百人呢?

  当时,耶律楚材刚刚在中原建立赋税体系,多一个百姓便可以多收相当于十几元人民币的税,蒙元大军的军需就要依靠这些赋税。为了那些二三流贵族的一点利益,破坏皇上的一片税基,这种法律究竟对谁有利?

  于是,“帝悟,命除其禁。”

  几经周折之后,满清也修改了逃人法,窝主免死,处罚减轻。同时又从根本上修改奴婢或农奴制度,规定不得虐待奴婢,殴打奴婢致死,家主也要治罪。后来,租佃制渐渐取代了农奴制,逃人的问题自然也随之消失。

  我猜,两千多年前井田制被“初税亩”替代,大量服劳役的农奴成了纳税的自耕农,这种大包干式的制度变迁,便可以解释为统治集团对血酬(法酬)最大化的追求。同样,这种解释也适用于晚清官府逐步退出企业,放松官家对工商业的垄断,容许民间工业发展等一系列的新政策。

  杀人和害人本身毕竟不是目的,要获得更大的利益,首先要创造条件让牛羊长大,调动它们长肉和繁殖的积极性。根据血酬定律,同样是劫掠,对象价值一万元,或者价值一亿元,血酬的价值可以相差一万倍。那么,创造条件让对象发财,让他们拥有几十亿的身家,即使把劫掠强度降低十倍,依然是非常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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