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节:第四章 世祖(47)
此所谓一百七十余人也,其余犹未追录。原旨械送都下,抚臣令其速行清纳,代为入告,即于本处发落。于是旬日之间,完者十万。犹有八千余金,人户已绝,无从追索,抚臣仍欲械送,道臣王公及好义乡绅,各捐金补偿乃止。然额课虽完,例必褫革,视原欠之多寡,责几月,枷几月,以为等杀,今犹未从决遣也。
独吾友王惟夏,实系他人影立,姓名在籍中;事既发,控之当道,许之题疏昭雪。惟夏亦谓免于大狱,不意廷议以影冒未可即信,必欲两造到都合鞫,于是同日捕到府;后其余免械送,惟夏独行。
按:练川为常熟的别称。明朝江南绅权素重,常熟以钱氏巨族,更为豪横,但亦历任地方官本乎"为政不得罪巨室"的乡愿作风积渐而成。"练川之狱"为"奏销案"的先声,易言之,"奏销案"为"练川之狱"的发展。如上所引,既捕系责令清纳,而又褫革功名,而又分别枷责,既罚又打,想见朱国治治吴之苛。
至于王惟夏一案,别有说法。王惟夏名昊,又字维夏,为王世贞之后。明朝自嘉靖末年以来,弇州名重无比,"三槐堂王"实为江南世家之最;廷议必欲"两造到都合鞫",无非有意折辱斯文。
今日发笔,首须向读者致歉的是,昨稿着笔时,因"练川"忆及"琴川",随即想到吴梅村的《感旧》;玉京道人卞赛赛初遇梅村于秦淮,欲以身相许,而梅村故作不解。后数年已易代,梅村做客常熟,闻玉京亦在此,偶话旧游,主人"尚书某公"(按:自然是钱牧斋),"请为必致之",座客皆停杯,打算留着量喝喜酒。谁知玉京一到,知是梅村,回车入内宅与柳如是话旧,竟不愿见梅村一面。我一向觉得梅村的这段唯一韵事,也是恨事,令人回肠荡气,惘然不甘。因而一时错觉,竟以心中的琴川为笔底的练川;但所记常熟钱氏豪横,逋欠者众,亦为实情。
至于练川,正是王世贞"弇山堂"所在地的太仓。王为中国第一大姓,其源凡四,而以琅玡王居首。晋室南渡,王谢子弟散居各地,即在北方,亦不尽留于琅玡,其中有一支迁山东莘县,我曾作考证,其地即为《金瓶梅》的主要背景。莘县王氏,至宋真宗朝出一名相王旦;东坡《三槐堂铭》,即为莘县王氏而作。金兵入汴,王旦之后随宋室南渡,郡望特标"三槐堂王",以别于东晋时侨寄江南的"琅玡王"。王世贞即为"三槐堂王"。
太仓王氏自王锡爵入相而愈贵,锡爵之后出丹青两名家,即其孙时敏(烟客)及时敏之孙原祁(麓台)。山水"四王",太仓占其三,王烟客祖孙之外,另一王为王鉴,字元照,曾为廉州知府,故人称王廉州,他是王世贞的曾孙,而王惟夏为王元照的从兄弟。惟夏之叔子彦,为王世贞之弟世懋的孙子,与吴梅村以中表而为儿女亲家。《梅村诗集》中赠王子彦叔侄之诗甚多,类皆愁苦之音;有《送王子惟夏以牵染北行》五律四首。《梅村诗集笺注》于"牵染"条下作按语云:"惟夏北行,不知所缘何事。《集览》谓系奏销案,细味诗意,了不相似。且奏销之狱,江南不下数百人,未闻被逮入京也。"殊不知即由于节外生枝的必使两造至京"合鞫"之故。
吴诗虽号称诗史,但如《圆圆曲》等不稍宽贷;而于当世时政,则言婉而意苦,但乞于怜,至多讽示,不敢公然指斥。如送惟夏四律,即为一例,"其三"云:
第110节:第四章 世祖(48)
客睡愁难起,霜天贯索明。
此中多将相,何事一书生?
薄俗高门贱,清时颂系轻。
为文投狱吏,归去就躬耕。
按:此诗体例稍异,乃设身处地为王惟夏在解京途中抒感。"客睡"者宿于邮驿;少陵《客夜》诗:"客睡何曾著,秋天不肯明。"首句言长路漫漫,愁不成寐,因枕上所见唯"霜天贯索明"之故。《晋书·天文志》:"贯索九星,贱人之牢也。一曰……九星皆明,天下狱烦。"此为触景生情、虚实相生的写法,因霜天星明而推想贯索九星皆明;既天下狱烦,则此去诚恐不免,故客睡生愁。
"此中多将相"为"狱烦"的注脚。世祖初崩,朝局大翻,将相系狱,原自有故,乃何事又牵一书生在内?第一联借惟夏之自叹,寄沧桑之深慨。
第二联上句轻,下句重。"颂系"典出《汉书·惠帝本纪》,"颂"者容也,谓虽被系,仍加宽容,不必锒铛就道。以此,唯夏乃得自宽自慰,计唯至狱一投"亲供",是非自明,便可得释;释则即当归去,如三国时田畴之"躬耕以养父母"。
"其四"云:
但可宽幽系,从教察孝廉。
昔人能荐达,名士出髡钳。
世局胥靡梦,生涯季主占。
定闻收杜笃,宁止放江淹。
此末一首乃慰惟夏,兼为之向当道陈情。首言如不必以刑责为急,略宽其狱;进而察其人品,可当孝廉方正之举。"髡钳"不过城旦之刑,殊非重罪,其中亦颇出名士。《后汉书·刘平传》:"数荐达名士。"第一联上下两句,皆强调王惟夏名下不虚。
第二联则颇寄感慨,"役囚徒以锁连缀",谓之"胥靡",见《汉书·楚元王传》注。上句"世局胥靡梦",稍嫌费解,或另有本事亦未可知;下句"生涯季主占"则用《史记·日者传》楚人司马季占卜于长安东市的典故,言乱世祸福无端;但从好处去想:不止如江淹在狱中上书王景,得以释放,且极可能如后汉杜笃,因在狱中作《大司马吴汉诔辞》,为光武激赏,赐帛免刑得官。
按:当时在朝的吴中大老为金之俊,吴江人,明朝万历年间进士,颇受世祖礼遇;本可领导南派,抗议苛政,但结果竟上了"认罪"一疏,孟心史先生谈奏销案,转引陆文衡《啬庵随笔》云:
抚公朱,因见协饷不前,创为绅欠衿欠之法,奏销十七年分钱粮,但分厘未完,即挂名册籍,且以"抗粮"。司农方拟驳核,而曹溪相国子侄,亦册欠有名,亟上认罪一疏,于是概不敢议宽免,照新例革职枷责者,至一万三千五百十七人云。
按:户部堂官别称"司农"。其时户部汉尚书、左右侍郎为杜立德、郝惟讷、朱之弼,籍隶宝坻、霸州、大兴,虽皆北人,而与冯铨、刘正宗辈大异其趣。杜立德治狱平恕,辛酉科场案,南士多赖其保全;郝惟讷持大体,论事务求平允;朱之弼内行修笃,凡所献替,皆主于爱民。度支三长官皆不以朱国治的苛扰为然,准备驳斥,哪知吴中在朝的大老都已"认罪",户部再议宽免,岂非"倒行逆施"?孟心史说他曾见过当时江流的一通函札,称金之俊为"三吴大罪人"!稽诸史实,金之俊当时确为三吴所共弃。
略晓明清之际史事者,都知道有"十从十不从"之说,或谓之为"十不降"。就现代的观点来看,金之俊所献之策,确为"统战"的高招,譬如衣冠之制,男子必须薙发留辫,不得如明朝之戴网巾;而女子不必如旗下之天足、着旗袍。男子生则如清朝之制,死则可用明朝衣饰入殓,终清皆然。此即所谓"男从女不从"、"生从死不从"。在男性中心社会中,女可"不从"并不表示赋予女性以反抗的自由;"死不从"则是骗人的话,但确实发生了骗的作用。世有如鲁迅之所谓"阿Q"者,金之俊可说是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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