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针对权力期权化的干预和惩治,一时只能处于干着急而无法下手的地步。据报导,江苏省建设系统的一个官员,在位期间为一家房地产公司牟取了很多利益。退休之后,该公司以各种名义给予了这名官员很多好处。事情被发现之后,一审法院判决他有罪。这名官员不服,觉得自己在位时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不属犯罪,因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他无罪,从而逍遥法外。
12.5 关于贪污受贿问题
贪污是古代社会特殊的再分配形式。所谓贪污,是指官员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手中的政治权力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侵吞国家财产、假公济私、违法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从外观上看,贪污并不合法,但是它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贪污受贿的记载。
贪污和导致贪污原因的最根本的因素,还在于古代中国社会权力支配一切的特点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
所谓贪污,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利用政治权力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权力支配一切的古代中国社会,权力在社会分配中可以被看成最一般的等价物。只要有了权,一切东西都可以源源而来。
官僚们的政治权力虽然很大,靠这权力得到的利益也很多,但这种能为其带来好处的权力却不是他们自己的,而是君主的。在中央集权政体下的官僚只是君主统治人民的工具。他们完全依附于君主,毫无任何独立性可言。由于他们只是作为工具代人去处理各种事务,因此其政治地位及所拥有的巨大权力优势随时都可能化为乌有。官僚的经济地位是与其政治地位相联系的,官僚的政治地位不稳,经济地位必然同样不稳。官僚的这种政治经济地位,就使其处于一种很微妙的境地:一方面他们的权力及优越的政治经济地位随时可能丧失,处于一种极不保险的境地;另一方面,在一个权力占支配地位的社会里面,他们手中暂时拥有的权力又可象聚宝盆一样把财富迅速积聚起来。所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贪污受贿都是典型腐败的主要形式。作者谢德辉于1991年出版的《钱,权力的魔方》一书,引用了大量的贪污受贿案件,剖析了从改革开放到1990年间我国发生的大量的贪污受贿情况,虽然这些贪污受贿案件放在现在,很多连立案标准都达不到(因为那时“万元户”就是一个了不得的概念);但是作者从中国文化的本源来剖析中国人钱和权的观念,将权的派生物“官本位”以及官僚主义对贪污受贿的作用力,并将中西文化进行对比,阐述得淋漓尽致。历史往往惊人地重复着“昨天的故事”,再对比现在的情况,这些阐述仍然对人们有警示作用,而且能看出作者很多论述不幸被言中。因此仍然花大量的篇幅进行摘录。
在原始公有制抚育下长大的人类,其内部产生了私有财产这种前所未有的东西,由此又产生了强制性公共权力这种闻所未闻的东西。你可以将私有财产的产生视作人类生产力发达的硕果,视作人类走向成熟的标志,你可以将强制性公共权力的产生视作人类结成社会的契机,但你不得不同时承认,人类的许多恶行全都由这两种东西而衍生
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你可以发现,贪污受贿就其基本性质、基本特征、基本要素、基本手法等等而言,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它如一块久治不愈的溃疡纠缠着人类。这一溃疡急性发作期所释放的毒素,在其他一些因素的配合下,很可能是致命的:无论是政权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的革命,还是换汤不换药的朝代更迭,甚或是让社会虚惊一场的民众骚动,其中都有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在程度不等地起着催化作用。
以贪污受贿为突出表现的腐败现象有违于人类正义,其最终受害者是一般民众,其恶果又是需要全社会来承担的。民众的反腐败和执政阶层内部的反腐败从未停止过,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腐败与反腐败力量旷日持久进行反复教量的历史,一部邪恶与正义的斗争史。
腐败问题在中国历来又是一个特别敏感的问题。
腐败现象在当代中国,有形形色色的表现,五花八门的手段,各式各样的内容。
取得政权即意味着取得责任;拥有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即意味着对国家、对民族承担全部责任。
1989年,在新中国成立四十周年前夕,85岁高龄的邓小平大声疾呼:肃贪兴廉,我们已无退路。
建国以后的刘青山、张子善是最早被枪毙的贪污犯,他们的实际所得分别折合现在的人民币1.8万元和1.9万元。“三反五反”中的贪污犯多数都在几千元(折合数),与当今贪污受贿分子的非法所得相比,实在是“相形见绌”。
我国社会的公共权力体系由四大基本部分组成:执政党体系、行政体系、经济管理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行政体系、经济管理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每个体系都由错综复杂的高低职位阶梯构成,这是公共权力体系的总体骨架, 这四大体系分解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具体体现在每个职位上,通过千百万个职位来控制和分配社会的资源和价值。意欲谋取私利者只要处于其中一个职位上,就有了进行腐败活动的可能性。但请注意,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不是一种必然性;而且,可能性的大小取决于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道德规范是否强有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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