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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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对行贿者的“手软”,并不只在于执法过程中,应该说,首先是立法的空隙,给行贿人提供了空间。现行法律对行贿罪的规定,总的说来表现为立法导向的宽容,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立法滞后于行贿的发展变化。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行贿犯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罚,削弱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行贿与受贿,作为一个矛盾统一体,受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是因为受贿方掌握公共权力,在资源和利益分配上处于主导地位,而行贿方往往“位卑权轻”,属于“请求”的弱势,容易得到人们的同情,并且基于社会文化中对官员清正廉洁的人格操守期望,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谴责也更为严厉。

  从我国当前反腐败实践来看,对行贿者的过分宽容,一方面使那些尝到甜头的行贿者更肆无忌惮地得寸进尺,胆子越来越大,攻击性越来越强,把越来越多的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这是当前腐败案件产生的重要诱因之一。另一方面,则容易造成社会上是非观念的混淆,在群众中产生“受贿有罪,行贿无罪”的错误导向,增加人们对行贿现象的容忍度和认同感,使人们由见惯不惊到竞相仿效。对行贿行为的放宽尺度,相当于暗示人们可以大胆行贿。长此以往,很容易在社会上形成这样的风气:人们遇到困难,首先会想到行贿 不是其他方法。更为严重的是,当这种风气在社会上逐渐形成,我们社会中所有正常的制度渠道都将变得无效。

  当前反腐败实践来中存在着对行贿者的过分宽容,究其原因,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公贿的存在。

  公贿,顾名思义就是用公款行贿。它是指党政机关、国有及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小团体利益,用公款对有一定权力的单位和个人行贿的行为。近年来,公贿之风日益猖獗,在我国的贿赂案件中,不仅占有一定比例,而且呈上升趋势。

  公贿猖獗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公开化、公然化。

  由于目前仍然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项目、资金和各种优惠政策,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重要动力。我国的倒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使人财物权都高度集中于上一级部门。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政治或者经济资源,各地各部门之间就要进行“争夺”;而掌握和支配这些资源的领导或部门往往又拥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因此,如何“争夺”,就成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这个时候,公贿就成了一些人的利器。

  在逢年过节或者是重大事项之际,向上级单位或者领导“进贡”,是公贿的又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此种类型的公贿,不但行贿的人振振有辞,一些群众和领导也“理解认可”。

  其实,争取支持也好,联络感情也罢,都不能抹杀公贿权钱交易腐败的实质。它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政府正常运作的程序,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一个公贿盛行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

  除了为“本地区、本部门谋利益”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外,强烈的个人功利色彩也是“公贿”盛行的一个原动力。公开场合,多数公贿者都宣称是为了争取工作上的支持,私下里很难说没有一点自己的企图:给领导留个好印象,为以后升迁铺路。

  据调查,当前公贿的一个重灾区就是在职务调整变动之机,用公款行贿,打通关节,以求得“保位升迁”。从近年来查处的多起“卖官鬻爵”案件中可以看出,相当部分的“买官者”,特别是那些具有一定职权的人,用来行贿的钱都是公款。从最终利益的归属来说,“公款买官者”完全是用公款铺私路。如果说那些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的还事出有因的话,这种则是罪不可恕。

  如今的公贿现象,是在封建官场余毒影响下,当前体制弊端与个人私利动机相结合的一种政治嬗变,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清明政治的大敌。对公贿的治理不力,影响了对整个行贿问题的治理效果,进而也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整体进度。

  因为受贿而东窗事发的贪官天天都有,但将这些贪官拉下水的行贿者被判刑的却少之又少。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不是一种正常现象。和受贿罪相比,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相对轻缓。在许多贿赂案件中,行贿人的主导因素越来越明显,为了将掌握实权的官员拉下水,各种行贿手段无所不用。

  贿赂犯罪多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完成,作为一条绳子上的两个蚂蚱,如果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守口如瓶,案件查处就非常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贿赂案件是因为行贿者揭发受贿者才得以侦破,而行贿者之所以开口,很多时候是以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的承诺为前提。于是,司法机关往往面临着两难,要么案件无法侦破,要么对行贿者网开一面,而后一种选择,显然是一种虽属无奈但又务实的选择。

  如此选择,楸出了腐败分子,避免了一无所获,社会效果好,但法律效果却值得思考。揭发受贿,是立功行为,应该从轻发落,但是当绝大多数行贿者被免于处罚的时候,刑法中惩治行贿犯罪的庄严条款,就有被“架空”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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