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472)

阅读记录

  “贪人败类”。见于《诗经。大雅》。

  可以看出,贪官是以谋求财产为标志的谓之“徇财”。“玷官”是“有误点的官”;至于“墨”,其原意是指“贪污不廉洁”,也可以叫做“脏官”。我们可以下定义:贪官,是以追求财产为目的的官员,其表面是黑的,其实质是肮脏的。问题是这么一种肮脏的东西自古就有,后来居然层出不穷,越来越多,导致我们不得不把它列为文化现象之一种来进行研究。

  贪官始于何时?

  顾炎武《日知录集释》称“汉时”。

  刘泽华的《论古代中国社会中的贪污》一文称“西周时已有贪污受贿的记载。”

  翦伯赞的《贪污列传序》称“殷商以降,跟着私有财产制度和阶级国家的成立,贪污遂成为统治阶级的职业。”

  周怀宇的《贪官传。序》认为,贪官大约在原始社会晚期尧舜时期即产生,迄今已有五千年的历史了。

  从以上说法,华夏文明有多悠久,那贪污历史也就有多久,华夏文明五千年文明史,伴随着五千年的贪污史。

  传统贪污之手法

  贪污不外是贪钱、贪权、贪色这三样,现在的贪官不成器,在这方面也没有什么创新能力,时至今日,仍然是钱、权、色三字。至于贪污的手法,古今也没有什么大变化,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买官卖官。

  现代人比较实在,买官卖官就叫买官卖官;可古代比较文雅,把买官卖官叫做“赀选”;“赀”是指财货,“纳赀”是指向政府交纳金钱或者财物,拜官授爵。故“赀选”又叫“卖官鬻爵”。而国家 政府就是最大的卖主。

  秦时,纳栗授爵,又颁布纳赀钱可为官的法令。中国的卖官制从此大兴。更奇怪的是,这种卖官制始建的初衷竟然是为了反贪:西汉初,中下级官吏俸禄不高,恐家贫者为吏必贪,故也。按当时的行情,交十万钱就可为官,有市籍的商人不得为官,遂造成“贾人有钱不得为吏,廉士无赀又不得为官”的局面。景帝时竟然皇家卖官打了四折。

  武帝后期,自由之风甚炽,大开卖官之范围。东汉中后期,卖官几成国家财政主要收入。汉灵帝在售官方面做到了公开透明,童叟无欺,公开标榜,标价出售。

  到了清朝,“赀选”改为“捐纳”。

  二是买法卖狱。

  在中国办案,靠的不是律师的专业本事,而是非专业之外的交情。而这交情,一靠熟,二靠钱。我不物体总结为买法卖狱。

  一个社会,如果出现了上述两种贪污现象,这个社会就完了。大家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各种贪污伎俩层出不穷,更关键的是,似乎也用不着什么伎俩,只要当个官就行,直接往家拿就是了。

  古代中国如何反贪

  尧舜时期中国就开始反贪

  尧舜时期的社会组织是一种松散的部落联盟,即我国原始社会中行将崩溃瓦解的父系社会晚期。其时的生产力相对提高,产品有了剩余,占有剩余价值的私有制已经逐步形成。为了维护这一制度,国家机器的胚胎开始形成,氏族中的贵族阶层联合起来,设立百官,统称为“百姓”,同时还制定了“五刑”;又在“五刑”中确立了“官刑”,说明当时对官员有了专门的约束。不服从“官刑”,就要受到处罚。

  禹建夏,由法官皋陶作《禹刑》,也叫《夏刑》,里面仍然有惩贪条例。

  殷商时不任用贪官

  《尚书。盘庚》记载了盘庚的一段话:我不任用贪财之人,那些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幸福能让人民安居乐业的人,我将按贡献的大小依次任用。

  西周出现惩贪法

  周穆王时期,吕侯制《吕刑》,内有“五刑”、“五过”、“五罚”、“五疵”。“五疵”里有两条有关贪污的,一是“唯货”,二是“唯赇”。“唯货”是贪,“唯赇”也是贪,因为“赇”字可以理解为“求贝”,当然,“赇”也可能是早期的贿赂,因为“赇”字也可以理解为“以贝相求”。

  春秋时贪污泛滥

  周王任用贪官,各诸侯国君也以身作贼,带头贪污,下面的小官小吏竟相效仿,贪风甚炽。《诗经》里的名篇“硕鼠”等,都有刺贪之意。

  封建社会反贪

  汉代惩治官吏的经济犯罪,有两条刑律:主守盗,受赇。前者是打击利用职务盗窃国家物质的人;后者是惩治官吏枉法受贿行为。从行政制度上,汉文帝规定“官吏以饮食免”,相当于现在中央政府禁止大吃大喝之类的红头文件,用意相同,唯一的区别是,现在的官吏可以四菜一汤地小吃小喝,而汉文帝的规定就严格多了,上级官吏吃下级官吏一顿饭就免职。汉元帝规定:坐脏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这意味着贪官一旦事发,政治生命从此结束,尚未出现异地为官的变通之法。到了东汉时,规定更严酷:脏官子孙,三代不得为官。

  宋朝重视反贪,“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脏吏最严。”行政上,宋朝设反贪局,时称武德司或者皇城司。

52书库推荐浏览: 净素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