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快意恩仇录_李敖【完结】(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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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出了壹元面额的“国库支票”。这张支票,我后来送给郑维帧了,高雄市政府一连多年还

  要每年登报召兑中。当然它永远不会去领取,它永远是一张战利品,长存在民间了。

  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连番被我逮到,相继被一罚再罚后,我的生意愈发昌隆了,

  运气真好,台中市政府也被我逮到了,并且精彩胜过南北合呢!故事是这样的:一九八七年

  六月二二日,我接到妈妈张桂贞台中一中同事张佩华的快信,告诉我有军警宪及情治人员一

  大批,趁妈妈在国外探亲之时,在头一天找锁匠开锁,进入她在台中一中的宿舍,搬走大量

  书籍,我收信后,在六月二十四日赶到台中,料理善后,我访问了邻居、派出所主管、里

  长,了解了当场情况。

  里长交给我“台中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的收据,就是所谓“三联单”,因为“三联

  单”上印的是台中市政府,并盖着台中市政府大印,此外别无其他衙门,当然不管和尚是

  谁,庙却只此一家。七月一日,我以请求权人张桂贞的代理人身份,寄出“损害赔偿请求

  书”给台中市政府,要求政府赔偿。等了五个月,该衙门仍不依赔偿法开始协议,我复以原

  告张桂贞诉讼代理人身份,在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控告台中市政府。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台中地院民二庭推事黄秀得判决台中市政府败诉。张桂贞得到了

  初步公道。那时候台中市长是国民党大员张子源,他代表台中市政府提出上诉,它在“民事

  补具上诉理由状”中坚持一个理由是:“有关执行检查取缔不法出版物,经成立文化工作执

  行小组,由各县市警备分区指挥部负其责。亦即执行机关为各县市警备司令部,依此规定,

  本件查扣之讼争书籍系经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签发搜索票,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一日上

  午九时二十分派遣军事检察官鞠金蕾上校及政二科文化专员孟启正持搜索票前往被上诉人住

  所搜索并扣押,此有搜索票影本及扣押联单经孟启正签名可按,则本件讼争书籍既系由台湾

  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执行查扣,倘认有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上诉人之权利者,其赔偿义务机

  关,应非上诉人,被上诉人竟到上诉人为对造诉求赔偿,显属当事人不适格,其诉即属不合

  法。”由台中市政府这种答辩看来,它显然把责任赖得一干二净了。不过,问题的关键是,

  台中市政府若如他们所说,不负任何责任,那么何能把盖有市政府大印的市政府三联单。一

  一空白待填的三联单交给警备总部使用?你这样做,在逻辑上、行政程序上、行政责任上,

  都是无法卸责的。这也就是推事黄秀得判决书中所说的:“三联单上检查人栏均盖有被告印

  文,并有被告所属机关即管区警察派出所主管杨三共签名,是被告上开所辩殊不足取,原告

  主张事实堪信为真实。”可见台中市政府的置身事外,实在无法自圆其说。台中市政府又狡

  赖说:收据上有“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孟启正”签名云云,但细查收据,上面只有“孟启

  正”三字,并无“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头衔,受害之老百姓,又从何而知“孟启正”三字

  是军职人员?纵使“孟启正”为军职人员,将盖有台中市政府印信之空白收据,供非台中市

  政府所属人员使用,被告又焉能不负责?足见如此脱罪,其理由完全不合行政体制与伦理。

  放纵于先、又推托于后,其无品无格,询属笑谭!台中市政府辩称说原告的对象,“显属当

  事人不适格”,真不知道要适的,还是什么格!

  这个衙门把责任朝其他衙门推,其实,只要一查下面两条法律,就知道再推也没用,第

  一、“出版法”第七条明定:“本法称主管官署者,在中央为行政院新闻局,在地方为省

  (市)政府及县(市)政府。”如今既然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为扣押之处分,并明列此一条

  文于五纸收据之上,又加盖台中市政府大印,何能规避其为主管官署的责任,自谓不适格?

  第二、“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明定:“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请求

  权人得对赔偿义务机关中之一机关,或数机关,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

  损害赔偿。”所以,纵然咬出别的机关来,“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少不了他

  的。法律规定已明确如此,还赖个什么?何况,那时警备总部已解散,我不找台中市政府,

  又找谁啊?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台中高分院开庭,证人鞠金蕾上校、孟启正也到庭了。在作

  证时,孟启正公然表明身份,伪证说他是“台中市政府文化小组官员,本案由台中市政府主

  办、由中部警备总司令部协办……”不料孟启正语犹未了,台中市政府的职员和律师就插播

  进来,一再声明:“孟启正并非台中市政府职员,他是中部警备司令部政二科的人。”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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