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快意恩仇录_李敖【完结】(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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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立刻向庭上表明:“这里面涉及伪证或不当提示证人的问题,务请书记官详细记明笔

  录。”孟启正作证这一幕,使我目击了一场衙门现形记,我真忍不住好笑。乱查扣书,闹出

  乌龙事件,两个衙门竟发生当庭互赖、当庭大对决、争先卸责的笑剧,发生互不承认孟启正

  的妙事,如此荒唐,真是。‘官场现形记”都找不到的好材料了。

  这个案子所以能被我逮到,关键在于即使按照当时违宪的查禁政令“台湾地区戒严时期

  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也只规定“出版物有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之情事者,对其出版

  发行人应依有关法令予以处分,并扣押其出版物。”明定扣押对象是“其出版发行人”,但

  张桂贞只是一位雅好收藏禁书的老人太,人既非“出版发行入”、注所亦非“出版发行人”

  注所,怎能查扣她的书?我争执的焦点是:按照“出版法”第三于九条,只禁止“出售

  及散布”,并未禁止。“持有”。戒严时期,人民持有“禁书”情况,其实一如持有“黄

  金”、“美钞”,只能“持有”,不能流通买卖,但单纯之“持有,,并不犯法。本案对住

  宅破门而入,抢走“禁书”以去,其行为”在模式上与破门而入,抢走“黄金”、“美钞”

  以去并无二致。所以台中市政府要赔张桂贞才成。

  虽然犯罪事实已明确如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仍旧官

  官相护,违背法令,判台中市政府胜诉。最妙的,在判决书里,居然弄错法律位阶,把行政

  院新闻局69.12.17瑜版四字第一七0五0号函优于法律,并把其中“私人车辆、办公及

  投宿场所”扩张解释,认为私人住宅也包含在内!试问人对自己的家,叫“投宿”吗?

  三法官又说“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扣押其出版物”中,“其”

  字应做“出版物”名词解释。但“其”字明明是文法上的代名词,如照名词解释,则变成

  “扣押出版物出版物”了,这通吗?可见三法官“名词\“代名词”都分不清、也不懂中文

  “投宿”的意义,国文程度都如此超越前进,法律素养自然更可想而知矣!

  案经张桂贞上诉后,最高法院法官刘焕字、孙森焱、曾桂香、林奇福、罗一字判决,断

  定三法官判决错误,“率以扣押程序无暇疵为论断,并据以裁判,尚难谓合。”因而发回台

  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起,这一案子更审。审了一年三个月,台中市长

  张子源也下台了,法定代理人换成了新市长林柏榕;打太极拳的法官林松虎也换了,最后由

  黄奠华、袁再兴、林富村三法官判决原告张桂贞胜诉。接着林柏榕又提出上诉。案分到最高

  法院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居然做下中国司法史上最荒谬的

  判决,认定台中市政府胜诉。这一案子分到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

  手里前,前后历时三年四个月,张桂贞母子楔而不舍、努力不懈,所争者,除民事责任、司

  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宪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戒严四十年以还,警备总司令部执“戒

  严法”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恶法亦法”,尚勉强自成一说,但逾越“戒严法”本身规定

  之限制而滥肆扩张,则就无以自圆。试看“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定:“戒严地域内,

  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

  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戒严法”还算是法律,可是“行政院一

  九七0年五月五日台五十九内三八五八号令核准修正”了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

  制办法”,其中第一条就说“为管制出版物特依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订定本办

  法”。但这办法,并没经过立法院的立法手续,根本不是法律,所以还不够资格称为以“戒

  严法”为“母法”的“子法”。可笑的是,虽然连“子法”都不配,这一所谓管制办法,却

  自动扩张解释,把连“戒严法”都没有的,都加以罗织引伸。例如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出

  版物不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八、内容猥亵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动他人犯罪者。”试看

  “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指“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才可依“戒严法”取

  缔,但是出版品“内容猥亵”明明只是妨害风化而已,又何曾妨害到什么“军事”了?男女

  问题竞与戒严有关,戒严竞戒到了男女问题上,这种扩张解释,岂不是荒谬吗?再按“中央

  法规标准法”第五条:“左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

  二、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所管制的

  事,既为人民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自属“宪法”中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范

  围,而“应以法律定之”,不能出之以命令。而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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