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快意恩仇录_李敖【完结】(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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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乃是命令,当然违背宪法。如今在这命令肆虐几十年后,在解严时期,身为司法体系

  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者,还不能认清这一所谓管制

  办法的无法无天,反倒靠它来做抵触宪法或法律的依据,这种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

  了!

  最高法院法官闹完笑话后,案子又回到台中高分院由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接

  手,新笑话又来了。判决书说张桂贞人在国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国后才出版的禁书,“被上

  诉人(张桂贞)就此即未能举证以实其说,则其所为此点主张,自无足采。”但是,按照常

  识、按照经验法则,一个人置财产、买东西,难道一出国就办不到了吗?她托亲友代办,又

  有什么不可以呢?还要举什么证呢?设想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出了国,托亲友买了

  电视机,电视机放在家里,被强盗抢了,打起官司,竟要“举证以实电视机何来之说”,非

  得交出亲友姓甚名谁、生辰八字、店号门牌执照、有无发票才罢休,这通吗?此其笑话一

  也!判决书承认有“户籍誊本一纸”附卷可证,只是查扣当时,张桂贞“赴美国探亲、在

  外,“不在台湾。”-这肯定了查扣地点,确是张桂贞的家。

  既然查扣地点承认是张桂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编物权第十章“占有”诸法条,家

  中财产(包括系争书籍),根本为张桂贞所有,这是常识、是经验法则、也是清清楚楚的法

  律。

  对在一个人家中的财产,居然查证起如何“取得”的问题,这不是节外生枝吗?此其笑

  话二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百四十四条明定:“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

  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可叹的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

  书是张桂贞的,反倒违背法令,非法推定书不是张桂贞的。滥施不当之推定,不凭证据,硬

  推定张桂贞家中的书非张桂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属于谁的。这种判决,岂不破了天荒么?

  判决书应是谨严的文字,岂可光否定不是张桂贞的,却又不能确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识与

  法理,张桂贞家里的动产,苟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即毫无疑义为张桂贞所有。本案显然并无

  第三人主张权利说动产属于他(第三人),反倒有强盗和法官说不属于她(张桂贞),这不

  是怪事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实无反证者,无庸举

  证。”本案既然没有第三人来“反证,,什么,还要张桂贞“举证以实其说”个什么呢?法

  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这样滥施推定、滥强人举证,显然与,,民事诉讼法”有违!此

  其笑话三也!对众所周知属于张桂贞的家中物,要举证也可以,但依法,举证责任根本不在

  张桂贞这一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明定举证责任分配之原则,明说:“当事人

  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说张桂贞家里的财产不是张桂贞的,

  举证责任根本在台中市政府,而不在张桂贞。设想强盗抢了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家

  里的电视机,打起官司,强盗反过头来要他们提出电视机怎么来的?不然就论以“未能举证

  以实其说”,而置强盗行径于不问,反把电视机判归强盗所有,任其呼啸而去,这通吗?不

  追究强盗“抢走”的问题,反追究张桂贞“取得”的问题,此其笑话四也!这次法官陈瑞

  甫、陈满贤、梁松雄判决,有一进步,就是他们三位推翻了四年来人位法官(台中高分院翁

  其荣、徐元庆、陈成泉,最高法院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盲目照抄台

  中市政府的瞎猜,终于睁开眼睛,在判决书中,已经完全没有了“讼争书籍系案外人李敖所

  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在开脱李敖之余,却对书籍为谁所有,留

  下一个新的谜团,就是:在判决书中,他们竟交代不出书是为谁所有?只是闭着眼睛说:书

  非张桂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经验法则”也好、依照法律专家的证据法则也

  罢,堂堂在张桂贞家中的书,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瞪着眼睛说不是张桂贞的,又

  瞪着眼睛说不出书是谁的?也说不出既然不是张桂贞的书怎么会跑进张桂贞的家里?这通

  吗?全世界任何法则,都不会肯定这种糊涂大判决吧?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又如何能说在

  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属于张桂贞的?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能证明新所有权,又如何能否

  定掉旧所有权?此其笑话五也!

  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作出了书非张桂贞所有、也不提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

  决,自以为得计,殊不知引发出大问题。大问题是:判决书中如不能证明书为李敖所有,则

  就无异推翻了整个搜索张桂贞住宅并查扣书籍的依据!书籍不能证明为李敖所有,则对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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