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临江东南贸易投资公司
(华贸东南公司下属企业)
乙方:临江东南贸易实业公司
(东南贸易集团下属企业)
截止1998年5月25日,甲方与乙方业务往来中,甲方欠乙方往来款元。现经双方自愿协商,就上述款项的结算达成如下协议:
一、目前甲方持有康达股份法人股3002907股、社会职工股1116865股,甲方声明未做任何抵押。
二、甲方同意以1997年度每股净资产元的价格,将上述股票整体转让给乙方,折人民币元。其中元用于抵债,余款元仍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返还乙方往来款系用有价证券折让,双方同意过户手续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具体过户日期由乙方决定。过户中如遇股价变动造成盈亏,与甲方无关。
四、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即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临江东南贸易投资公司(印章) 临江东南贸易实业公司(印章)
法人代表:曹志雄(签字) 法人代表:曹志雄(签字)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康达股票转让协议书
甲方:临江东南贸易投资公司
(华贸东南公司下属企业)
乙方:临江东南贸易实业公司
(东南贸易集团下属企业)
截止1998年5月25日,甲方与乙方业务往来中,甲方欠乙方往来款元。现经双方自愿协商,就上述款项的结算达成如下协议:
一、目前甲方持有康达股份法人股4204069股(以康达股份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甲方声明未做任何抵押。
二、甲方同意以1998年度中期每股净资产元的价格,将上述股票整体转让给乙方,折算人民币计元,其中元用于抵债,余款仍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返还乙方往来款系用有价证券折让,双方同意过户手续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具体过户日期由乙方决定。过户中如遇股价变动造成盈亏,与甲方无关。
四、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即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临江东南贸易投资公司(印章) 临江东南贸易实业公司(印章)
法人代表:曹志雄(签字) 法人代表:曹志雄(签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需要说明的是,在1998年6月8日东南贸易集团成立前,临江东南贸易投资公司和临江东南贸易实业公司均为中国华贸东南公司下属企业;实业公司是华贸东南公司投资入股东南贸易集团的5家子公司之一,投资公司则作为华贸东南公司下属企业一同下放。过去这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是李惟康,直到我着手资产清理时,才在1998年9月份将两家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换成了曹志雄。
对这简短的四张复印件,我研究了足有一个多小时,终于看出了两份协议和刘心宇给我的两份报告中的问题。日期倒签为1998年5月25日的协议,把可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故意含糊写成社会职工股,让人以为是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同一天制作的日期为1998年12月3日的第二份协议,则明确把所有康达股票都写成是法人股,当然可以按法人股的价格进行转让。这样问题就来了——每股股价15元左右的流通股,岂能按每股元净资产转让。这不是低价折股又是什么?!
对面前这四份资料,我没有任何印象。如果不是检察院查处,谁又能看出其中的猫腻?
其一,刘心宇的确跟我和曹志雄、姚丽都汇报过康达股份法人股转让抵债的事,但他却将可上市流通的康达股份内部职工股混入其中。只要稍有一点证券常识的人,都知道流通股无法通过协议转让,只能通过股票市场公开jiāo易,股价由市场决定。我一直就知道只有法人股协议抵债的事,做梦也想不到还有流通股混在其中按协议转让。技术上如何能实现这样的转让?
其二,刘心宇将一份可以乱真的含有流通股转让的非法协议,混入一个仅有法人股转让的合法协议中,让曹志雄糊里糊涂同时签署。不说曹志雄对股票本来就一窍不通,就是懂行的领导,每天签署大量文件、凭据,除非特别细心很容易上当受骗。
其三,在1999年3月9日给我的两份报告中,特意写明去年初已经按公司领导决策达成了协议(此时这个倒签的协议根本就不存在),当时他还特意qiáng调说这只不过是财务上例行公事地办一个手续,使我不假思索地在他的报告上大笔一挥“同意”。
如此移花接木、瞒天过海,留下了我同意流通股协议转让的书面证据,真可算得机关算尽!
他这么做,无非是骗取公司的高额提成奖金而已,因为按公司与他签订的经营责任书,年利润超过15%的部分,公司提取20%作为其部门奖励,作为部门经理他个人可分得其中的70%。刘心宇按净资产价格计算所“转让”(实质是购入)股票的成本价,然后按股票市值计算浮利,本来两个公司是现金jiāo易却造成股票jiāo易的假象,若按20%的比例提成可获得200多万元的提取奖励。
我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xing。但我很清楚,我从未指使过将流通股按法人股价格转让,且稍有证券常识者,都了解流通股不可能按法人股价格、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技术上也确实做不到。因此无论他们如果推卸责任,我不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况且华贸东南公司的确至今还欠着东南贸易集团1000多万元,虽有违规却没有给对方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036、泄露天机与坐以待毙
我完全没有考虑公司已经开始出现的人人自危、离心离德的可怕苗头,以及检察机关yù致我于死地的险恶局面,毫不犹豫地将其中的关键向曹志雄、钱文韬做了解说。
我记得当时钱文韬没有吭声;曹志雄则反复qiáng调,他对股票一窍不通,只是听刘心宇说得有理,就糊里糊涂地签了字。我相信曹志雄说的是真话,他是真的不懂证券常识。否则,在后来他与刘心宇、姚丽等人在法庭上作证,按照公诉人的一步步提示把责任全部推给我时,谎言将编造得更加天衣无fèng,我将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以重刑。
更幸运的是,心里几乎藏不住任何秘密、一贯qiáng势的我,在公司人心浮动,刘心宇公开放言对我不满的qíng况下,我居然克制住了让刘心宇、曹志雄、金伟良等人,将股票违规问题查个水落石出的冲动。这或许是我xing格中宽容和勇于承担责任的潜质,无意中救了我一条命。因为那时任何多余的动作,只会教会他们更好地完善检察院对我的指控。
历经大难之后,我仍不相信“好人定有好报”这种唯心主义的东西。但如果从唯物主义去理解,还真的无法做出更好的解释。
我从中吸取到的最大教训是,任何时候签字都必须十分小心翼翼。以至于现在部下若是以事qíng紧急为由,要求我立马在一个文件上签字时,我会一本正经地说:无论事qíng多么紧急,我都必须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才签字,否则我会一不小心被你们装进去了!
发现康达股票违规cao作问题后,我立即找来公司法律顾问刘佩英律师请教。
刘律师分析说:“此事为检察院提供了对你采取qiáng制措施的‘抓手’。在临江市领导看来,孙明海举报你趁华贸东南公司下放之机,大肆转移资产问题证据确凿,虽然金额远不如举报上说的那么多,但1000多万元也是一个不少的数目,何况还不知道是否只有这1000多万元。这是重视地方利益的领导尤其不能容忍的,何况华贸东南公司在你把资产、业务剥离后,的确只剩下了一个空壳。”
我说:“这事我真的完全不知qíng,否则绝对不允许gān的。在合理的前提下,我当然希望把东南贸易集团做大做qiáng,但任何非法行为都是我不敢做的,毕竟那么多对手一直在盯着我呢。”
刘律师问:“是否你们领导班子集体商量过此事,是否有你的签字?”
我说:“没有商量过,我也没有同意流通股转让的批示,是刘心宇擅自搞的,不过他骗取了曹志雄在协议上签字。”
刘律师讲:“假如你真的不知qíng,就没有法律责任。不过出了这个事,作为法定代表人总是有一定责任的,过去这些协议要是让我过目把关就好了。”
我说:“现在说什么都迟了。我如何使司法机关相信我的确与此事无关呢?”
刘律师想了想,说:“现在qíng况复杂起来,不是靠我一个人的能力可以解决的,需要请一个法律顾问团,靠一批既懂刑事又懂经济的法律专家共同出主意。这样需要一大笔费用。”
我说:“多少费用你说吧。”
“估计20万元就行。”
我立即叫来曹志雄,吩咐他跟刘律师签一个法律咨询合同,马上支付咨询费10万元,另外从我按规定尚未提取的奖励中拿出10万元。曹志雄当着刘律师的面说,先付5万元怎样。刘律师说行。
此后几天,刘律师不断跟我通报聘请法律专家的消息。一直到我失去自由,刘律师的顾问团也来不及开会。
我又通过朋友关系,请教了其他一些法律专家,对股票违规cao作本身是否构成犯罪,专家们意见不一;但专家们一致认为,如我的确没有指使和参与这一违规cao作,即使存在“失察”的过错,应该不构成犯罪。
我亦把此事向北京中国贸易集团的唐部长做了汇报。受部长委托,王媛媛就此请教了她认识的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这位领导认为,如果是同一个公司下属企业间的资产转移,即使是违规或非法的也不构成犯罪;若两者都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即使财务上违规,也不构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我自己又认真研究了刑法有关规定,确信即使退一万步讲我有“失察”之过,也不会构成犯罪。但我清醒地认识到,检察院总算抓住了公司违规的把柄,我作为法定代表人难辞其咎;检察院不会轻易放弃这条线索,很快就会对我采取qiáng硬措施的。
事实证明,检察院里面也有专家,在这个问题上还是相当慎重的。这个问题没有成为他们对我采取qiáng制措施的抓手,但一直是他们苦苦追逐的大鱼。一位在公司查帐的办案人员就亲口告诉我:“作为市检分院的反贪局,动你这个级别的领导,10万元以下根本不放在我们眼里。”
这几天公司中层gān部中被传唤者越来越多,我预感到检察院对我动手的时间快到了。少数被传唤者从检察院出来后,悄悄告诉我,办案人员明确讲,他们矛头是对准我来的,只要配合他们工作什么事没有,如果谁为我刻意隐瞒就把矛头指向他,教育被传唤的人认清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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