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迷城_熊红文【完结】(30)

阅读记录

  颜慕曦被胡检当众奚落,感觉很委屈,略显不满地说:“胡检,我是还年轻,但我至少提审过犯罪嫌疑人,见过他父母,您连犯罪嫌疑人长什么样都不知道,凭什么断定他的辩解就是谎言呢?”

  胡检明显感到非常不悦,反问道:“你又凭什么这么相信他?”

  颜慕曦被这突然一问怔住了,胡检只是情急之下的随意一问,却让颜慕曦感觉一惊,担心自己内心的秘密被对方看穿。颜慕曦没有贸然回话,支吾地说:“我……”

  孙鹤林见此情景,打断颜慕曦的话说:“胡检,他们办案人员只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目前没有证据能够排除,没有说犯罪嫌疑人一定是无辜的。慕曦,胡检说得也没错,不能仅凭你的感觉相信犯罪嫌疑人,内心确信是要用证据来支撑的。”

  孙检这么一说,胡检不好再说什么。蔡检接着说:“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被害人的父亲是省、市人大代表,我们如果在检察环节就终结了这个案件,他要是到省里甚至高检院去上访,影响就大了。”

  孙鹤林说:“这点我倒有不同看法。现在涉法涉检问题信访部门已经不受理了,死者家属可以向司法机关依法申诉。我想,正因为死者父亲是省、市人大代表,更应该带头遵守法律法规。”

  向渊接着说:“我认为社会效果不是指让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家属满意,而是指案件的社会评价。如果死者家属的诉求是非法的,我们还为了息诉息访去迁就他,只会造成更坏的社会误导。”

  蔡检对着向渊,以领导的口吻说:“小向啊,理论归理论,现实是现实,光讲理论能行吗?”

  向渊认为自己的观点已经表达清楚了,出于对领导的尊重,对蔡的质问没有再作回应。在这一点上,向渊显得比颜慕曦要成熟、稳重、老成多了。

  徐光磊看大家议得比较充分了,说:“好了,我看大家讨论得很充分了,下面就开始正式表决吧。请专委先发表意见,其他委员依次表决。”接下来,各位委员按照专委、部门主要负责人、院领导的顺序依次表决。

  卢专委说:“我同意蔡检和胡检的分析,虽然犯罪嫌疑人现在翻供,但毕竟之前作过有罪供述,他的翻供没有任何依据,应采信其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像这种没有目击证人的杀人案件,实践中有不少,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也辩解是正当防卫,而死者已经死了,死无对证,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也不能否定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如果这种情况都按所谓的疑罪从无原则,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这种案件基本上都定不了,被害人那边肯定不答应,而且也会造成很不好的导向,以后杀人的时候都不要有人在场,然后就都说是对方要杀自己,自己是正当防卫,大家都这么干,不就人人自危了?”

  李专委说:“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最高法沈德咏副院长曾发表一篇文章,提出‘宁可错放,不可错判’,我很赞同。只要我们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正当防卫的可能,就应当不起诉。”

  赵处长说:“我同意卢专委的意见,起诉。”

  刘处长说:“我也同意卢专委的意见,起诉。”

  马主任说:“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这个案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如果一旦起诉,可能判处死刑,人头一旦落地,就补不上去了。所以对这种命案的证据标准一定要掌握得很严。”

  赖局长说:“我也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存疑不起诉。”

  田处长说:“我同意起诉的意见,这种案件如果在检察环节消化,被害人家属上访压力会很大。”

  杨处长说:“我也同意起诉的意见。”

  施处长说:“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我们作为司法者,不能以家庭背景和教育背景来判断一个人的好坏,更不能拿这个来判断一个人会不会杀人。在我们没有充分证据断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要杀被害人而不是被害人要杀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建议作存疑不起诉,以免冤及无辜。”

  苗主任说:“我同意起诉的意见,让法院去判嘛,如果法院判无罪,是法院的事,被害人家属也不会怪我们。”

  舒处长说:“我同意起诉的意见,不能因为他说一句正当防卫就放纵一个杀人犯。”

  戴局长说:“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认定故意杀人是有疑点。被害人家属那边我们应当加强释法说理,如果只要被害人一方施加压力,我们就起诉,把皮球踢给法院,那以后只要是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家属都会来闹,这个导向也不好。”

  杜副检察长说:“我同意蔡检的意见,起诉。”

  孙鹤林说:“我完全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不起诉,理由不再重复了。”

  胡检说:“我同意蔡检意见,起诉。”

  蔡检说:“我的意见是起诉。”

  其他委员都表决完了,作为主持人的徐光磊最后总结说:“这个案件大家分歧比较大,确实有争议,这里面有证据缺陷的问题,也有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中央提出严防冤假错案,我理解,这里的冤案,不仅包括绝对搞错的案件,比如佘祥林、赵作海这样的冤案,还包括对那些既不能证明他有罪、也不能证明他无罪的被告人判了有罪,这也应当属于冤案。这种冤案在认识上可能会有障碍,我认为,这是属于法律上的冤案,也就是说,在客观真实上可能判他有罪并不冤,但在法律真实上判他有罪就是冤的。刑事司法是讲证据的,我们只能通过证据来评判事实,证据上还分不清他有罪还是无罪,就给他定罪判刑,甚至杀头,这肯定是不公平的。对这种案件作存疑不起诉,就是为了避免冤及无辜。作存疑不起诉,表明这个案件是有疑问的,在事实证据上是存疑的,并不是说被不起诉人就绝对是清白的,今后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充分了,还可以把案件捞起来,再起诉、审判,并不会放纵他。说了这么多,大家也听出来了,我个人的意见是同意承办人意见的。但检委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鉴于大多数委员的意见是起诉,那就先起诉过去,让法院评价一下,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判无罪,我们再撤回来。”

52书库推荐浏览: 熊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