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遭到逮捕和之后多次侦讯时,我曾经多次向侦办人员重申的一句话。
我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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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判决
原籍 爱知县一宫市户丸町大字户丸二十一番地
住址 东京都中央区月岛一丁目二十八番地三号月岛Portopia二〇六室
太阳教育器材株式会社职员 都筑则夫 昭和二十七年五月九日出生
针对上列被告被控以入侵民宅、杀人、毁损尸体案件,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判除被告死刑。
一、本案争议点
检察官主张,被告之所有犯罪行为皆为有计划的行为,必须充分追究被告之责任;辩护人则主张,被告乃精神受到极度折磨,致精神耗损或丧失心智状态下所犯下之行为,同时被害人之行为也有值得商榷的部分。
本院就包括被告之陈情书、精神鉴定报告在内等相关证物进行仔细检讨后,认定被告系在责任能力范围内犯下之罪行。
以下,就无法采用辩护人主张之理由加以说明。
二、关于被告提出之陈情书之可信性,以及被告犯罪动机
被告于陈情书中详细记载了被告之前半生、与秋叶由纪彦相识过程,及之后人际关系发展,以及犯罪当天的状况。
由于被告老家之土地问题导致家庭破碎,致使被告对违反社会规范之人格外无法容忍。由于这种性格,使其成为自己和他人眼中“不懂得通融,有洁癖的人”。
然而,由于被告努力想要维持和秋叶由纪彦在工作上的关系,被告对于秋叶由纪彦利用和被告于工作上之合作关系,要求被告成为朋友贷款之连带保证人之事,不得不接受之过程说明,显得极不自然。且被告陈述,他于行凶当天,闯入秋叶家后,看到秋叶家中之照片,方知连带保证之对象乃秋叶由纪彦之岳父,然而,辩护人并无提供加以左证之证据。
无论从任何角度来看,被告凡事独自苦恼之性格,以及在公司内缺乏可以推心置腹商量的上司和同事,都是灾难之根源。如被告曾经和第三者商量,表明当时正在为客户要求进行连带保证之事烦恼,或许可以证明被告当时所面临之困境。
况且,即使受工作上有主从关系之客户委托,在没有借款人之姓名、金额和利率,几乎是白纸状态之借据的连带保证人栏上签名之行为,未免太过轻率,实难以用常识加以理解。
被告辩称当时因失去爱妻而过着空虚之生活,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但被害人是在被告回到工作岗位两天后,才向被告提出连带保证之事。
太阳教育器材公司的员工证实,这两天期间,被告于职场的工作情况和平日相同,很难认为其处于缺乏判断能力,无法仔细推敲借据内容之状态。
被告供称,闯入秋叶家时,用榔头打昏秋叶雅惠,只是因其不想在拆解房子时受到影响,当时并无杀意。在解体过程中,看到放在景观窗上的全家照,得知那位前理事长乃秋叶雅惠之父方感到怒不可遏,进而冲动地行凶杀人。
被告一再主张,之后的一连串犯罪行为并无计划性,而是基于杀害了雅惠的慌张心理激化,进而杀害了两名幼儿以及秋叶由纪彦。这些主张缺乏值得信赖之左证。
其次,是关于公审时讨论最热烈的“空白的三十秒”之解释。
被告对其他部分之供述有着极其细致入微的描写,然而对于杀害秋叶友贵、直贵两位年幼兄弟之心理状态,则以一句“之后的三十秒,我完全没有记忆。当我回过神时,两个男孩已经躺在母亲的身旁”说明而已,不得不承认,实在是前后失衡之供述。
辩护人主张,陈情书中的这个空白部分代表了被告精神耗损或丧失心智,无法认定被告对两个年幼孩子怀有杀意。
本院认为,这一点正是对被告陈情书之可信性持保留态度的最大要因。
不妨整理被告之犯罪动机。
被告因为秋叶由纪彦的花言巧语,在借据的连带保证人栏上签了名,结果,不得不将妻子的死亡保险五千万,支付给当初担任连带保证的贷款公司。秋叶由纪彦提出,如想追回这笔金额。可利用公司之间的回扣偿还,“不懂得通融,有洁癖”的被告婉言拒绝,内心对秋叶由纪彦之憎恨不断增加。
之后,秋叶由纪彦的一举一动都对被告造成了心理压力。被告恶向胆边生,决心“夺走秋叶由纪彦最珍惜的,可以和亡妻的保险金相提并论的东西”。
于是,被告想到可以彻底破坏秋叶由纪彦在谈论家庭时最引以为傲的,位在杉并区阿佐谷的房子。被告开始幻想自己亲手锯断曾经在高尔夫球聚接送时、数度看到的秋叶家二层楼房子的梁柱,房子倒塌的样子。
至此为止,检察官和辩护人双方之认识一致。
辩护人主张,平成四年五月十八日,傍晚五点多,被告从住家旁的解体工厂擅自借用了铁锤,并带着在居家用品商店购买的榔头、链锯机等闯入秋叶家时,被告的心理状态存在“计划性破坏秋叶家”,却无“计划性杀害秋叶家全家人”,之后,这也成为耗费本公审大部分时间之争议点。
如前所述,辩护人至今仍未提出可以证明,被告在那一刻才知道害自己被迫扛下债务的补习班前理事长、就是秋叶由纪彦岳父之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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