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秋叶雅惠之冲动到底于何时产生?
被告所提出之陈情书中,并没有强烈诉求自己处于精神耗损、心智丧失之状态,而是经过精心构思,使人从文章脉络中,自然而然朝这个方向加以解释。
“我很正常。”陈情书最后这一句总结,也令人感到充满欺骗。
被告的陈情书是站在正常人之角度回首过去,乍看之下,似乎强调了对自己所犯下罪行之悔悟,表达了以死谢罪之意志。然而,却无法不让人怀疑,被告系刻意捏造事实,意图使法院和检察官产生混乱。
三、有关被告损毁尸体之动机
辩护人主张,被告杀害秋叶家一家四口后,仍继续破坏房屋,因此,被告之主要目的并非杀害被害人全家。
从尸体身上所留下大量木屑来看,的确可以证明被告在杀害被害人后,仍然长时间进行房屋破坏工作。
检察官反驳,被告房屋破坏之行为,乃为了证明自己犯罪行为是临时起意的烟雾弹,被告之所以会选择铁锤、榔头、链锯机等看似不适合杀人行为之凶器,乃是让人以为被告闯入民宅之目的不是为了杀人而做的刻意安排。
本院基本上采纳检察官之主张。
虽然本院无法判断被告在选择凶器时,是否有此计划性,但可以充分推测,被告在杀害四位被害人后,继续进行破坏房屋的行为,乃使人对破坏痕迹留下深刻印象。
在此,面临一个问题,即被告系基于何种动机,毁损四位被害人尸体?
被告于陈情书中表示,“长时间和尸体相处,就会觉得只是物体而已,可以做出任何残虐的行为”,乃为了消除四个人似乎在注视自己之表情,才举起铁锤打凹了被害人之颜被告供述,曾经有“想把他们拖去浴室”的另一种选择,然而,还是“决定用最快的方法消除他们脸上的表情”,挥起了凶器。有关这种心理和行为之说明实在太不自然而不合理,无法加以采纳。尸体横卧的客厅隔壁,就有铺在餐桌上的桌布,如被告觉得“用忿恨的眼神看着我作业的他们很碍事”,可把桌布盖在尸体上,盖住被害人的脸。
辩护人也无法针对被告将被害人颜面打凹这种非人道行为之心理状态,做出令人接受之合理解释。
检方主张,毁损尸体之行为,也是被告为了使人以为其处于精神耗损、心智丧失所精心策划之行为,本院亦有同感。
回溯命案之前,在处理隔壁解体工厂的噪音问题,身为公寓住户代表直接和工厂厂长交涉时,被告毫无预警的情绪激动,采取破坏之行为,也令人有刻意安排的感觉。
辩护人试图借由工厂厂长之证词,证明被告具异常性格,但经检察官反诘问中发现,被告当时的发言和行为有明显的跳跃。
被告突然拿起铁锤打破废弃车辆之挡风玻璃。被告很可能从那时候就刻意表现出“一旦激动起来,就会浑然忘我”,为之后的犯罪行为预留伏笔。且被告于行凶前一晚,在银座酒店突然放声大笑,让秋叶由纪彦说出“你今天晚上很奇怪”,也可能是刻意让周围人认为他承受了导致精神耗损和心智丧失状态的强大心理负荷。
本院不得不认为,被告旷职、送女儿出门上学,从解体工厂偷取铁锤时,均在为自己狡猾计划做准备。
四、量刑
本案系被告经过绵密策划,闯入秋叶家,残忍杀害了一家四口之极其凶恶而残忍的犯罪行为。
被告之行为乃受到“破坏了社会规范,试图逼迫自己成为业务侵占犯的秋叶由纪彦是不可原谅的人,他的全家都必须受到制裁”这种扭曲正义感的刺激。
即使秋叶由纪彦激怒被告,致其陷入紧张的精神状态,为何连无辜的秋叶雅惠、友贵和直贵也一同杀害?如被告乃假装此为异常性格犯罪而夺走幼小的生命,其残虐性更令人发指。
被告是否曾经冷静思考必须将亡妻的保险金用于填补他人借款缺口之事端起因?
归根究底,根本原因系被告缺乏思虑,在如同白纸之借据之连带保证人栏中签名,及之后和秋叶由纪彦之人际关系中,无法坦诚表达内心想法,亦无法和公司上司商量之优柔寡断性格所致。
被告为达成一厢情愿的正义感,假装冲动杀人之一连串行为,充满了被告之欺瞒,如实反应了被告近乎异常、以自我为中心之性格。
国小六年级的秋叶家长女虽因参加毕业旅行而逃过一劫,然而,可以想象,失去一家四条人命的家属内心之愤怒和悲伤,根本无法用言语表达。
被告用榔头殴打幼童至死,以及为了使人对疯狂犯罪行为留下深刻印象、而用铁锤将四人颜面打烂之行为之残忍,天理难容,难以想象人类竟有如此残暴之行为。
从被告之成长过程所推测之性格形成,以及为家人未来省吃俭用之生活经历,很难联想到本案所犯下之残虐行为。
从某种角度而言,被告系不擅长人际关系、过度耿直的男人受到丧妻之痛的沉重打击,在近乎自暴自弃的精神状态下,因为无法拒绝重要客户秋叶由纪彦所提出之要求,才把自己逼得走投无路。然而,被告可以经由第三者之沟通,追究秋叶由纪彦之道义责任,却犯下本案之罪行,不仅对被害人、对被告本身及其家属,均乃极其遗憾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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