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嫌犯到现在仍然表现的无辜,镇定,甚至不屑于逃离现场,销毁证据,不怕警方调查,类似案例并不鲜见。。。你身为专业刑法律师,应该比我更了解!“
“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死者是死后被破坏尸体?又怎么确定死者耻毛不是被火烧,而是被电焊器破坏?”
“电焊器和火烧根据模拟,有明显分界线的区别,火烧不会有分界线。。。死前还是死后被切割,则有专业的细胞反应试验结果作证,生前和死后因为细胞和组织液活动与否不同,伤口会呈现不同反应,这个我并不专业,但你可以看报告。。。还有我们已经经过模拟分析出尸体被放入箱子是在死者死亡后一个小时,”
“怎么推断出来?”
“根据尸体和箱子受力接触面的细胞沉淀情况分析得出。死者被杀死后,被折磨长达一个小时,当时仍然不到午夜十二点,外面随时可能有顾客进来,店里值班人员只有钱伟廉一人,他怎么可能不是凶手!就算不是凶手,他又怎么可能不发现有人就在它自己的工作间里杀人!割尸?!难道他是盲的?你不是要讲逻辑么?你给我个合理解释!?”
“既然你说到死亡时间,我问你,死亡时间本来你们警方说是12点后,后来抓住我当事人后,又提前了三到四个小时,难道这不是针对我当事人么?”
“。。。你不要管我们的动机,我就现在问你,你是否可以推翻我们修改后的结论,可以在这里说死亡时间我们计算有错?!”
“。。。我不是专业人士。。。”
“。。。你自己就是搞法律的,应该知道只看事实,不看动机,我们发现我们第一次计算错误,当然要修改,而且如果你当事人就是凶手的话,杀人时间当然就应该在12点前,这只能说明我们后来发现证实了我们猜测!怎么叫针对你当事人!。。。
而且我们刚刚有更进一步发现。。。可以佐证我们发现。“
“什么证据?”
“死者胃部我们做了解剖。。。(刘廷找出报告)。。。死者胃内有食物残渣。。。按照人的正常消化时间推断,食物在胃内全部排空大约需要4个小时。。。也就是说死者在最后进食后不到四小时内就被杀害。。。死者生前最后一个电话是六点,六点半的时候就已经不按照约定与朋友在车站会面,我们完全可以认定死者在6点半时候已经被凶徒控制,那么她最后一餐应该也是在6点半前,再加上四个小时,遇害时间应该在10点半之前。。。被杀害后,又经过一个小时变态折磨,那就是11点半,之后被装入纸盒拖到外面,大概是11点50,之后嫌犯回家,大概10分钟路程,正好是12点。。。如果时间没有那么紧张,就把我说到的时间点都稍稍往前提前10分钟到30分钟,这就是当夜嫌犯的真实行动轨迹!”
“那他的杀人动机呢?”
“我在审问嫌犯时,曾经推断过一个合理杀人动机(小说前面刘廷和钱伟廉对话),在相关档案中有记载。。。相关推测不是凭空捏造,而是我咨询心理医师,再根据过往犯罪案例合理得出结论。。。简单说,凶徒具备这几个特征:
寻找目标是临时起意,
犯案过程是多次模拟想象,
为满足性心理,
实际折磨虐待效果与嫌犯预期有落差,这是嫌犯最后没有进行奸尸破坏处女膜,但却有割掉双乳原因,也可能通过手淫等方式满足,或者嫌犯无性能力。
致死受害者因为重手意外,
最后大胆抛尸为失控的寻求刺激挑衅行为。
所有心理动机推测都有案例可循,这比你单纯说一句什么因为外部干扰所以最后没有强奸尸体合理有说服力的多,
既然外部干扰能停止奸尸行为,为什么不能阻止嫌犯将尸体公然抛在街上?”
“你们是否调查过死者其他社会关系,以及与她有接触的强壮男性,比如死者男友,或者亲属?”
“当然。。。(犹豫)。。。没有可疑。”
“你们调查记录显示,陈怡丽所在夜校当夜值班记录及上课登记记录均消失不见,你们是否跟进调查?”
“是。。。当时曾经引起我们怀疑,那两份记录实际上并不正规,只是两张签到纸。。。可能只是被人随手当无用纸张丢掉。。。而且死者并无在夜校出现,因此我们觉得登记纸意义不大。”
“陈怡丽没有出现,但凶手却可能在登记名单上!”
“这只是你猜测。。。就算名单丢失,当日学生出席缺席情况我们仍然作了调查,而任课老师也都出现,正好可以做他们的不在场证明。”
“陈怡丽离家时说自己要替哥哥登载广告,报社你们去询问了么?”
“作了询问,可惜没有人承认当天见过死者。而时间上死者很有可能根本没有到报社去。。。因为死者最后约定和朋友见面的地点是六点半在跑马地车站,因此我们相信死者最后失踪地点就是在抛尸地附近,报社当日是否真去对案情均无影响。”
“纸盒上留下两个手印的人也没有找到了?”
“没有。”
“纸盒上没有我当事人指印,现场也找不到陈怡丽指印,而出现的指印你们却又找不到原主。。。这样办案态度是否太过儿戏?对我当事人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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