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评传_邢兆良【完结】(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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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子说的察类,明类,以类行,就是要求推理的前提和结论具有一定的类属关系。“法同则观其同”, “法。法取同,观巧传。” “巧传则求其故”,“法异则观其宜”, “法。取此择彼,问故观宜。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与以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心爱人,是孰宜?” 这些论述说明了墨子对推理方法应用的基本原则。墨子认为,前提和结论这两个判断符合相同的原理,两者即存在着逻辑联系,即可“巧传”。前提和结论可“巧传”,是必有其故的。如果前提和结论缺乏直接的同一性,墨子认为,应该分析原因,采取适当的方法,即“取此择彼,问故观宜”,将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揭示出来。例如,有的人黑,有的人不黑,这就不能得到所有的人都是的结论,但可以得出不是所有的人都黑的结论。墨子告诫的“异类不吡,说在量。” “推之难,说在类之大小。” 在推理过程中必须注意前提和结论类的同一性。如果前件和后件缺乏类的同一性,则推理就会出现误差,所谓“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墨子如何在具体的论战中应用这3 种推理方法的。

  墨子为了阻止公输般攻打宋国,和公输般论辩攻宋为不义之举。墨子见公输般,“公输般曰:”夫子何命焉为?‘子墨子曰:“北方有侮臣者,愿藉子杀之。’公输般不说。子墨子曰:”请献十金。‘公输般曰:“吾义固不杀人。’子墨子起再拜曰:”请说之。吾从北方闻子为梯,将以攻宋,宋何罪之有?……宋无罪而攻之,不可谓仁。……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公输般服。“ 在这场论辩中,墨子应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首先,墨子使公输般承认不杀人为义这个大前提是正确的,然后说明攻宋必杀无罪之人,这是小前提。由此,推出攻宋不义的结论,说服了公输般。这个演绎推理是在杀少杀众都是杀人这样一个类属关系下进行的。

  墨子为了论证自己兼爱之说的正确,采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墨子从三代圣王实行兼爱之事实,归纳在兼爱主张的合理性。“虽子墨子所谓兼者,于文王取法焉。……于禹取法焉。……于汤取法焉。……于文武取法焉。” 墨子又从君臣之爱,父子之爱,兄弟之爱,人与人之爱,家与家之爱,国与国之爱归纳出实行兼爱之必要。实行兼爱能“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爱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 类比推理是墨子应用最多的推理方法,墨子将类比推理又具体分成4 种形式:譬、侔、援和推。

  “譬也者,举他物以明之也。” 譬就是比喻,就是用一种事物、现象作比方,说明另一事物和现象,是用一种大家熟知的事实内容作类比推理的前提。例如,墨子在回答:“为义孰为大务”的问题时,就应用了比喻。墨子说:“譬若筑墙然,能筑者筑,能实壤者实壤,能欣者欣,然后墙成也。为义犹是也: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也。“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侔式类比就是在已被证实的判断的主词和宾词分别增加相同的动词,形成了一种新判断。新旧两个判断相类比而都是肯定判断。例如:”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出;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 ”白马,马也。“是一个肯定判断,在主词和宾词前增加一个动词乘,形成了一个新判断,”乘白马,乘马也。“这也是一个肯定判断。

  “援也者,曰:”不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援是对方赞同的事实内容作为类比推理的前提,论证自己的观点。例如,论辩的对方承认入人园圃,窃其桃李是亏人自利的不义行为,那么攻占别国,掠其城市,抢其财富,杀其百姓是更大的亏人自利的行为,当然应属不义之利。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推理一种归谬式的类比推论。它是把论辩对方的论点作前提,用类比推理得出一个类似的结论,但这个结论是荒谬的,双方都不能接受。由此,证明对方的论点是荒谬的。例如,墨子和公孟子论辩天命有无的问题,“公孟子曰:”贫富寿夭,然在天,不可损益。’又曰:“君子必学。‘子墨子曰:”教人学而执有命,是犹命人葆而去其冠也。’“ 要包住头发必须带帽子,去掉帽子是包不住头发的。这个判断说的是生活常识,大家都承认。人应该学习,这是公孟子的论点。如果相信天命存在,一切都由天命安排,则要人学习是做无用之功,就象去掉帽子要人包住头发是不可能的一样。

  (二)墨子逻辑的故、理、类

  墨子对名、辞、说三种思维形式的研究成果和形式逻辑关于概念、判断、推理这3 种思维形式的认识十分相接近,墨子逻辑学和形式逻辑有其相同性。另一方面,墨子逻辑学也有其自己的特色,即和西方逻辑学、印度因明学相异的地方。墨子关于逻辑推理的结构和形式,既不同于西方传统的三段论,也不同于印度因明学的宗、因、喻。

  墨子说:“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只有故、理、类三物必具,然后辞以生。” 墨子这里所说的故有两重涵义。首先,它指的是客观事物的所以然之故,是事物、现象发生和存在的原因或条件,所谓“故,所得而后成也”。 其次,它是指立辞的理由和根据。一个论题必须有充分的论据才能成立,一个推理过程的前提和结论必须有内在的逻辑联系。这种逻辑关系是前提所蕴涵、规定的,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过程是蕴涵关系的展开。所以说,辞以故生。有人认为,墨子说的故相当于三段论推理的小前提。墨子对推理过程的认识并不是三段论式的,墨子所说的故也不等于三段论推理的小前提。在三段论推理过程中,大前提和小前提依赖中项的媒介作用,建立了某种必然的联系,从而推出结论。大、小前提都是结果成立的理由和根据。如果将故只看成是小前提,则故只是结论成立的部分理由和论据,只将故理解成结论成立的必要条件,只相当于墨子所说的小故。这和墨子“故”的本义不相吻合。

  墨子所说的故是结论成立的充足理由,它是结论成立的全部前提的总和,是立辞的全部根据,而不是全部理由、根据、前提中的某一部分。

  相应于故的两重涵义,墨子说的理同样包含两层含义。首先,理是指客观事物、现象发生和存在的自身根据。“论诽之可不可,以理。之可诽,虽多诽,其理不可诽,虽少诽,非也。” 一个事物或现象的存在与否,并不因主观的认为与否而定,它们自有存在的道理和根据。其次,理是指在逻辑推理、论证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则或规则,这是在论辩、论证过程中应该普遍遵守的。只有这样,推理才可能是合乎逻辑的,论证才可能是具有说服力的,结论才可能是为大家所接受和认同的。从思维逻辑的结构看,墨子说的理不是指三段论推理过程的大前提,而是指整个推理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逻辑规则。墨子将理喻为走路的大道,对思维的过程和方式起了一种规范的作用。只有按照理的规则,推理过程才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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