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首先强调“言必立仪”,提出三表之法作为立辞之仪。子墨子曰:“言必立仪,言而无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辩,不可得而明知也。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 墨子认为,任何言论是否合理,就是看它是否符合古者圣王各种历史经验,是否符合现实社会百姓大众的感性经验,是否有利于国家百姓的利益。这3 条是基本的判别标准。如果离开这些标准,则任何言论都是没有意义的。就象立在一个滚动轮球之上的日晷是无法确定朝夕的时间的。
其次,墨子要求立辞之言应该要反映客观内容,“群言之比”必须能“摹略万物之然”。墨子反对言之无物,言实不一的空谈。批评“言则称于汤文,行则譬于狗稀” 的言行相背的现象,认为言“不足以举行而常之,是荡口也。”“子之言恶利也?若无所利而必言,是荡口也。”
第三,墨子认为,言论的是非、对谬的判别必须建立一个共同认可的评判标准。这样,思想的交流,结论的认同,论辩的明确才有其可能。否则,论辩犹如堂诘河德大战风车,就会失去明确的目标和内容,思想的交流也会风马牛不相及,难以彼此沟通,也就无法得出大家都认同的结论。所以,墨子说:“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 墨子所说的效是一种标准、法度,“法,所若而然也。” 墨子认为,不同形式的标准都可以作为一种法度,“意、规、圆三也,俱可以为法。” 判断一个几何形状是否合圆,可以用“一中同长”的定义判别,也可以用圆规描画的方式来检验,也可以用一个模型圆来实测。又例如测定方形,墨子说:“合,与一或复否。说在矩。” 看一个图形是否是方形(包括正方形和长方形),可用矩,一种直角尺来量度图形的4 个角,如果4 个角都和矩合一,则此图形就是方形,否则就不是。说在矩的意思就指矩作为一种判定角是否为直角的标准、法度。
第四,墨子所说的理,指的是在论辩中,双方都应遵守的一种论辩规则,从某种意义上也可说是一种论辩的道德标准。墨子提出了“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两条基本原则。在论辩过程中,你认可的判断、材料、界定,也应该允许论辩对方认可并应用。你应用有关的判断、材料,将它们作为判据来论证自己的论点,而别人同样这样地应用,来证明他的观点,你就认为是错的。这样作法墨子认为是不对的。反之,你否定某种判断、材料和界定,同样也不能要求对方肯定或应用这些判断、材料和界定。只有论辩双方都遵守了这些规则,才有可能进行有意义的论辩,而不致于陷于诡辩。墨子说:“辩,争彼也。辩胜,当也。” 论辩就是要对客观事实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对各种不同的判断必须加以比较、判别,最后应判定那个判断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是正确的。只有这样,论辩才是有意义的,所谓“辩胜,当也。”要达到这个目的,论辩中遵守上述两条基本原则是一个必要条件。“通意后对,说在不知其谓也。” 自然语言有其多义性,只有论辩双方明确界定了,诘问,应答,辩驳才会有的放矢,切中论题。
类是墨子逻辑学最重要的一个逻辑范畴,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墨子逻辑学的一个核心范畴,墨子的逻辑学是以它为核心展开的。类范畴为概念的确立,定义的划分及其相互联系提供了一个框架,如墨子所说的“命之马,类。” “有以同,类同也。” 人们只有运用类范畴,才能具体地反映,区分,认识事物同和异的本质。墨子说:“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 “狂。牛与马虽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 类为判断的形式及不同判断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提供了一个判别基础,人们只有根据这类事物和他类事物之间的同和异,才能作出明确的判断。如墨子所说的,”白马,马也。“ ”举爱与所利也,是狂举也。若左自出,右自人。“ 白马是一个类名,马也是一个类名,它们都反映了白马或马这样一类的事实,并且白马与马之间又存在类的隶属关系,”白马,马也。“这一正确判断正是在辞以类行的原则下形成的。爱利是一种主观的想法,所爱之利是客观的事物,两者不属于同类。爱利和所爱之利两者又没有类的隶属关系。”爱利,所爱之利“就是一种有逻辑错误的判断,就是墨子所说的狂举。
类为推理能得以合于逻辑地进行提供了基本前提。如墨子所说的:“推类之难,说在类之大小。” “异类不仳,说在量。” 前提和结论之间既没有同类关系,又没有类的隶属关系,就不能进行具体的推理。如墨子所说:“推。谓四足兽,牛与、马与,物不尽与,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则误。”“异。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麋与鹤孰高?虭与瑟孰悲?” 四足动物和四足兽是两个类名,它们之间不存在完全的隶属关系。四足动物有部分是属于四足兽,如牛、马;四足动物有部分不属于四足兽,如蜥蝎。因此,不能从牛马四足是兽,推出其他动物四足也是兽的结论。同样,也不能从长度来推理木与夜之间关系,从多少来推理智慧和谷粟之间的关系,等等。人们只有根据类与类之间在内涵和外延上的关系,才能进行逻辑推理。墨子说:“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以类行”是墨子认识论的准则,也是墨子逻辑学构架的基础。
墨子提出的类范畴既反映了客观事物实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类属关系,如“方尽类。……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 木是类,石也是类。这是按照事物的质地分类。如果按照事物的形状分,只要事物的形状符合方体(包括正方体、长方体),不管它们是木制,还是石制,它们都归属于方类。如果一事物不符合某种分类标准,那未该事物就不属此类,就是“不有同,不类也”。墨子类范畴也规范了论辩方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论证必须从事物的类属及类的隶属关系为出发点或依据,“察类”以“明故”。
墨子“察类明故”的思想表明墨子认识到事物表象的相同只反映了事物的外部联系,而不能深入到事物的内部,从本质上真正地认识事物。
巫马子谓子墨子日:“子兼爱天下,未云利也;我不爱天下,未云贼也。功皆未至,子何独自是而非我哉?“子墨子日:”今有燎者于此,一人奉水将灌之,一人掺火将益之,功皆未至,子何贵于二人?“巫马子日:”我是彼奉水者之意,而非夫掺火者之意。“子墨子日:”吾亦是吾意而非子之意也。“……巫马子以”功皆未知“是”兼爱天下“和”不爱天下“两类事物的共同点为理由,否认它们之间存在是非对错。墨子以用火救火和用火助火之间的本质差别作类比的前提,这个类比前提是巫马子同意的。论证”功皆未至“只是”兼爱天下“和”不爱天下“的相同表象,只反映它们之间的偶然联系。这种偶然的表象联系不能作为类概念形成的根据。类概念必须反映事物的本质。从事物存在的必然性来看,“兼爱天下”有利于天下,正如浇水灭火灾一样:“不爱天下”有害于天下,正如用于草助火灾一样。所以,两者是有本质的差异,因而属于不同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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