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评传_邢兆良【完结】(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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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类明故”思想的另一方面是察类在于明故。墨子认为,类是事物本质的一种表现。一类事物的本质,就是该类事物存在的内部根据,是事物所以然之“故”。明故就是认识一类事物的内在联系,掌握其普遍的,必然性的规律。只有达到了这一步,才能说是确定了类的内涵。墨子在《非攻中》篇对“攻”和“诛”的划分,界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今遝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墨子日:“子以攻伐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墨子日:“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彼非谓攻,所谓诛也。” ……墨子是用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为诛区别于攻的本质规定。墨子认为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都是除暴君,救百姓,其本质是除天下之害,而求利于天下。攻伐别国,掠其城市,杀其百姓,夺其财富,毁其生产,这是有害于天下。所以,诛为义,攻为不义。

  类和故是墨子逻辑学的两个范畴。察类明故说明类、故在逻辑推理上的联系。推理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揭示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明故就是说明已经认识,找到并在推理过程中应用了这种联系。要明故就必须先察类,察类以明故。一个推理之所以合理,合乎逻辑,就是因为推理前件和后件存在一定的类属关系或者是类的隶属关系。推理的过程是一个明故的过程,不察类无以明故。

  上面简要分析了墨子逻辑推论的3 个基本范畴:故、理、类,说明墨子的逻辑推理有自己特有的逻辑结构形式。它既不同于演绎推理的三段论结构,也不同于因明学的五支论式或三支论式的结构。一般说来,墨子说的理范畴是指推理的基本原则,它保证了推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即推理过程、具体推理方法的应用,推理的结论能为大家所认同和接受。墨子说的故范畴是指使推理结论成立的全部前提和结构。墨子说的类范畴说明了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存在的蕴涵关系。理、故、类三个范畴在推理过程中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墨子逻辑推理的组织形式。求故必须先知类,从以知其然,寻找其所以然,所以故和类相关联。辞以类行,以故立辞的过程必须遵守理的规范,才能建立类、故和辞之间的必然关系,理和类、故相关联。虽然从形式上看,墨子的逻辑推理不注重形式化分析,抽象出推理的固定公式,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但是,墨子的逻辑推理更强调逻辑内容的内涵,使墨子的逻辑推理格式更具有感性的可领会性和实际的应用性。

  (三)墨子对思维规律和逻辑谬误的研究

  形式逻辑关于思维形式的3 条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对一切思维形态都应是普遍有效的。它保证了思维内容和客观对象的对应性、一致性,它要求和保证了各种思维形式——概念、判断、推理的确定性。同一律是说,任何思想如果反映某客观对象,那么,它就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

  同一律也可表达为,任何思想如果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如果它是假的,那么,它就是假的。同一律要求思想必须有确定性,不能似是而非。矛盾律是说,任何思想不能既反映某客观对象而又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矛盾律也可表示为,任何思想不能既是真,又是假的。矛盾律要求思想不能自相矛盾,一个思想不能同时容纳真假两个命题、判断或推理。排中律是说,任何思想或者反映某客观对象,或者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排中律也可表示为任何思想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两者必居其一,不能模棱两可。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事物客观的确实性。那未,在墨子的逻辑学中有没有关于思维规律的论述?如有,墨子关于思维基本规律的认识和形式逻辑的3 个基本规律的内容是相容,还是相斥?墨子逻辑学明确表述了关于逻辑思维的三个基本规律的认识: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亦且彼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此亦且彼也。 第一句话是要求在思维过程中必须遵守同一律。彼只限于彼,此只限于此,前一个彼和此是指主观的思想,后一个彼和此是指客观的认识对象。墨子认为,那个思想反映了那个客观对象,就是反映了那个客观对象;这个思想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就是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墨子要求在下定义,给出判断,进行推理的思维过程中,保持思维形式和内容的确定性,不能利用自然语言的歧义进行诡辩,偷换概念和转移论题。第二句话是要求在思维过程中必须遵守矛盾律,彼不能是彼又此,此也不能是此又是彼。第一个彼和此是指主观的思想,后面两个彼和此是指客观的认识对象。墨子认为,一个思想只能反映那个对象,不能既反映那个对象,又反映与那个对象本质相反的这个对象。也就是说,一个思想不能同时既是此,又是彼,不能既是真又是假。墨子要求在具体的思维过程中,概念、判断、推理必须明确,不能既是又非,自相矛盾。“彼,不两可两不可也。” 认识对象的存在是确定的,其本质的规定也是确定的。相应,对一个事物的反映、断定和认识的内容也应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中,不容许有两个互相矛盾的认识同时存在,逻辑思维没有矛盾,思想才可能有确定的内容,才能反映客观事物的确实性。第三句话是要求在思维过程中遵守排中律。“彼此止于彼此”,前一个彼此是指主观思想,后一个彼此是指客观对象。在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或是反映那个对象,或是不反映那个对象,而反映这个对象。对思想的具体形式——概念、判断、推理来说,它们反映的内容或是此,或不是此而是彼,即它们或是真或是假,两者必居其一,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彼和此,两个相矛盾的思想,其中必有一真,排除了假的,就是真的。“彼此止于彼此”的含义正是说,对彼和此真假的选定只限于这“彼和此”的范围内,主观的彼或此只有真或假两种状况。

  在一定程度上,墨子的逻辑学还提出了充足理由律,“以说出故”, ……“辞以故生”, “故,所得而后成也。” 就是要求充分阐明结论、判断之所以成立的理由。故是作为前提而推出结论的充足理由,也就是说逻辑论证或推理必须揭示一个论断之所以是真的(如果它是真的)或之所以是假的(如果它是假的)的理由。如果理由揭示了,那未这个论断也随之得到了确定。充足理由的给出,说明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表明了一个思想得以成立的逻辑性。具有这样的逻辑性,一个思想也就具有不可反驳性。如墨子所说:“吾言足用矣。舍吾言革思者,是犹舍获而拾粟也。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尽天下之卵,其石犹是也,不可毁也。“ ”天下无人,子墨子之言也犹在。“ 墨子认为,一个思想如果反映了客观事物必然性的联系,在思维表述上结论具有可论证性,充分显示了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蕴涵关系,那么这个思想真是至当不移的。墨子充足理由律的提出,表明墨子对思维逻辑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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