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的论战和论辩中,墨子的论证和推理都注意遵守思维逻辑的基本规律,因而很有逻辑论证力量,容易使人信服。下面举例略加说明:
公孟子日:“无鬼神。”又日:“君子必学祭礼。”子墨子日:“执无鬼而学祭礼,是犹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鱼罟也。” ……墨子认为,公孟子既要人相信没有鬼神,又要人学习祭礼,这两个观点是矛盾的。这就象客人不存在,又要人学习各种待客之礼,就象鱼不存在,又要人制作捕鱼的网一样都属自我矛盾。公孟子承认两个矛盾的判断都为真,这违反矛盾律。墨子抓住公孟子论辩的这个矛盾,进行论证反驳,如果相信鬼神不存在,那么学习祭神的祭礼就没有任何意义。如果认为学习祭礼是必须的,那么就应该相信鬼神的存在。这个例子说明,墨子在论辩时,注意思维形式的严密性,应用了矛盾律,揭示了论辩对方在思维逻辑上的自我矛盾,从而增强了自己论证的逻辑说服力量。
穆贺……谓子墨子曰:“子之言则成善矣!而君王,天下之大王也,毋乃曰,贱人之所为而不用乎?”子墨子曰:“唯其可行,譬若药然,草之本,天子食之,以顺其疾,岂曰一草之本而不食哉?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岂曰贱人之所为而不享哉?” ……墨子在论辩中,提出药农采草药,贵族大人食之可治病,农夫种谷制酒,贵族大人可用之祭祀。草药生于荒野,并不因为草药贱而大人不食。谷、酒为农夫所生产,并不因为是贱人之所为而大人不用。因为草药、谷、酒都于贵族大人有利,所以贵族大人并不嫌它们是贱人之所为而弃之。由此,墨子进行辩驳,既然他的思想、主张于君王有利,那么为什么只因为是贱人之所为而不用呢?这里,墨子在论辩中坚持了同一律,药农采草药,农民种谷制酒,墨子之言都是有利于大人的贱之所为。草药、谷、酒大人受而用之,那么拒绝接受墨子之言就不合思维的同一性和一贯性,在逻辑上就站不住脚。
墨子驳斥公输般,认为“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 同样是坚持了同一律。墨子认为杀一个无罪之人和杀众多无罪之人,其本质是一样的,都属不义之举。公输般承认,杀一无罪之人是不义,而愿去杀众多无罪的人,这种看法不合思维的同一性和一贯性,因而是不正确的。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不辩。 “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物,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墨子认为,在论辩过程中必须遵守排中律。如果对一个认识对象——狗,甲说这是狗,乙说这是犬。狗名和犬名的含义一样,两人的判断都对。如果,甲说这是牛,乙说这是马,牛名和马名都与狗实不相符,所以,两个的判断都错。墨子认为这两种情况属于无胜之辩,不合辩的规则。因为辩应该有辩胜者,两个矛盾判断一是一非,或是合乎事实,或是不合乎事实,这就是当者胜也的意思。“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 谓之牛和谓之非牛是两个矛盾的判断。辩论它们的是非,就是要在它们之中确定一个判断是真的,是反映客观对象的,此即所谓争彼,既然彼——客观对象是确定的,那么,两个矛盾的判断不可能同时成立,即不可能同时为真,或同时为假,即所谓“不两可两不可”。
墨子逻辑强调论证、推理等思维活动必须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这样可以增强逻辑说服力,使结论更有根据,更具确定性。同时,为了驳斥论辩对方的论点,墨子以思维的基本规律为基础和判别标准,揭示对方的逻辑谬误,从而证明自己论点的正确。墨子关于逻辑谬误的认识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关于词语表达的混乱,其二是关于类属关系的混乱,其三是关于悖论的分析。
由于词语的多义性,在逻辑思维中,不能正确地使用同词多义或同语异义的词语,在某个特定的场合,词语的应用就会违反了其应有的内在含义,就会产生名不举实,辞不抒意,出现逻辑谬误。例如,“物尽同名,二与斗”, “为麋同名,俱斗不俱二,二与斗也。” 词语虽然相同,但其内在意义并不一定都相同。两个麋有可能斗,也有可能不斗。所以,可说斗必二,但不能说二必斗。二与贰相通,贰有敌对之意,但不可与斗相混同。词语的错误应用也会使推理出现谬误。“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 在这个推理中,由于词语的重新组合,新构成的词语有其新的含义。如果乃用原来意义上的词语来进行推理,就必然会出现逻辑谬误。“车,木也。”是一个正确判断,而“乘车,乘木也”就是一个谬误判断。
墨子在《墨子。小取》篇指出,类有“殊类”,所以“不可偏观也”。例如,牛和马属于四足兽这一类,如果以牛有角,马无角为理由,否定它们同属四足兽类,就是犯了不知类的逻辑谬误。同样,因为龟、蛙也都有四足,就把它们归于四足兽类,也是犯了不知类的逻辑谬误。
《墨子》一书中有几条关于悖论的文字、论述。“学。以为不知学之无益也,故告之也。是使智学之无益也,是教也。以学为无益也,教,悸。“ 一方面认为学习无益,另一方面又把”学之无益“的道理告诉别人,要别人学习这个道理,这意味着学之有益。”以学为无益也“是个悖论。如果肯定它为真,则可以推出一个它为假的结论——”学之有益“。如果肯定它为假,则可以推出它为真的结论——”学之无益“。
墨子在这里是用悖论的方法批评老子“绝学无忧” 的观点。绝学无忧和学为无益意思等价。因为要别人懂得“绝学无忧”、“学为无益”的道理本身是个学习过程,因而也应无益,从而否定了“学之无益”的命题。
“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 一方面认为任何言都是错的,另一方面“以言为尽悖”这句话本身也是言,也应该是错误的。“以言为尽悖”是一个悖论,如果假定它为真,则可推出它为假——“其言也悖”。如果假定它为假,则可推出它为真——“其言不悖”。墨子在这里用悖论的逻辑方法揭示老子的“知者不言,言者不知”, “多言数穷” 等命题的错误。
“知者不言”与“言为尽悖”意思等价,假定它为真,但“知者不言”和“言为尽悖”本身就是一种言,也应归于错误或不知之列,从而否定了“知者不言”、“言为尽悻”的命题。墨子并揭示了悖论就是命题本身所包含的自我矛盾。
“知知之否之足用也,悖。说在无以也。” 一方面肯定知道知之与否就足够了,另一方面又要别人知道你这个道理,这是在“知之与否”之外的知识,说明知道知之与否不够用。“知知之否之足用”是一个悖论。如果假定它为真,则可推出它为假——“其言无用”,即否定了“知知之否之足用”的命题。如果假定它为假,则可推出它为真——“其言有用”,即肯定了“知知之否之足用”的命题。墨子在这里用悖论的逻辑方法批判了老子的“智不足用” 的消极态度,也批评了孔子的“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的命题。墨子认为,“知没有用”或“仅局限明白知与不知”的态度是错误的,因为你说出了这些道理,就是要别人知道。这就说明了知有用,说明了知知之否之不足用。墨子由此否定了“知知之否之足用也”的命题。墨子并揭示了这个悖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命题本身的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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