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定居指南_森林鹿【完结】(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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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角第一声吹完,各队同时散开站立;第二声吹完,各队同时端枪,卷旗,弓上弦,刀出鞘;第三声吹完,各队同时举枪;第四声吹完,各队同时收枪成跪姿或坐下,注视大总管那里的大黄旗,准备听鼓声。

  黄旗向前压下,鼓声响起,战士们齐声吆喝,一齐向前进到中界线,同时演练格斗,高喊“杀”声;一声冲入假设敌阵,敌方败退后,可追三十步远,确知敌军已经丧乱败退,骑兵即从背后冲出,追击敌人。

  听到金钲(这种乐器像是一口倒过来的铜钟,口向上,握着长柄,用东西击打发声)被敲响,全军停止喊杀,向后撤退,收枪抱于右臂,侧转身回原处,散开站立。

  一个训练回合完毕,再重复,从听号角声开始:角一声,端枪解旗······

  旗帜、号角、击鼓、鸣金,这是训练和战斗时最重要的指挥信息。简要地说,旗帜是用来指挥各支部队位置、区别身份的,号角是传达警戒信息的,鼓声代表前进,金属器敲打声代表后退,所谓“击鼓而进,鸣金收兵”是也。

  训练也分很多种,不但要让士兵们熟悉兵器、防具、阵形、指挥系统,还要练胆气、练组织性和纪律性,要适应这种人员密集、条件艰苦的集体生活。

  比如在日常生活管理方面,军法明确规定:

  士兵的随军“被袋”(背包)上,都应注明其所携带的衣服、物品数量,还要注明领用的军衣、物品、弓箭、武器,并写明其所属军、营、州、县、府、卫及其本人姓名,由营官检查签署,营主管部门抄录成一本档案。如果有损坏和耗用,队头和火长应该知道其用处,予以登记,每五天向营主管部门汇报一次。

  如果在检查衣物用品时,发现与所登记的数目不符,物资有多,即认定是偷来的。各火、各队看到有不是本火、本队所有之物,必须查明来源,上报营主管部门。所有未行登记的衣物,即使报告遗失,军官也可以不管。士兵之间不准相互传送寄存物品。如果是偷来的物品,寄存人和收寄人依法同等定罪。

  凡是在路上拾得无主之物,当天就送交虞侯的,按其价值,奖赏五分之一。如属于军用物品(比如兵器战具),不给奖赏。拾到军用物品,三天内不上缴的,或是后续部队看到也不收起的,或收取而不上报的处死刑。

  凡是有人拾得遗失物品,隐藏不报告虞侯,旁人告发的奖赏二十段布帛;知而不报的,打六十板子;代为隐藏的人处死刑。

  兵营里做晚饭必须及早做,天黑以后必须灭火。如果有人需要在夜里点灯火读写文书,要先向营主管申请批准。

  营里入夜后要每更派人巡查,巡查的方式分行走和坐守两种。行走的巡查人先敲弓一下,坐守的人敲打长矛三下,然后互换口令,不准高声叫喊。口令错误立刻处罚。本军的正副长官还要查铺,虞侯和中军长官,负责巡视全部营区。

  各军内有造谣传谣的,首犯从犯一律同样治罪,没收全部资财。高利贷剥削士兵十文钱以上,或绢一尺以上的,加重惩处。偷盗军用物资,以及暗中接受盗贼一文钱以上贿赂的,首犯从犯一样治罪。买卖交换公家物品价值布帛一匹的,首从犯同罪。克扣人马粮料一升以上的,首从犯同罪。抛弃军粮二升以上和偷窃布帛一匹以上的,首从犯同罪。

  各军中进行赌博的,赌一文钱以上同罪,所赌财物一律没收。

  大军扎营的时候,两队先一起挖掘一个厕坑合用。

  扎营地点不准靠近庄稼地和城镇,要离城镇十里以外。如果军人要进城镇购买交换物品,必须营主长官批准,由专人带领。普通士兵不准自己进入城镇,避免酗酒打架、偷盗犯奸生事,也不准损害庄稼。

  唐军非常重视马匹牲畜的管理维护,日常训练一般不使用真马。每一军营两侧,都设置泥塑马十二匹,大小和真马一样,配备马鞍。令兵士穿戴铠甲,背负弓箭,佩带刀剑,手持矛盾,从左右两侧上马、下马,练习到熟练。这样可以节省真马的消耗。

  各营除六匹驮马外,每火还准许买驴一头,以备载运伤病人员,这头驮驴可以在队、营之间调剂使用。

  各营的军府级以上军官,都有其专用和乘马,其他官员去上级衙门办事,往来可以骑马。队里值班的马匹,是准备用以防备紧急机要情况的,军官以下不准乘骑。其他各种牲口,除非紧急情况,士兵都不准乘骑。

  唐军的军法可以用“残酷灭绝人性”来形容,动不动就“斩之”。开国名将李靖撰写的兵法里就明着鼓吹:“会当将军的,十个士兵里得杀掉三个,这样才能威震敌国。再不济也得十个兵里杀一个,这样三军才会战栗严肃地听从你的号令。”

  犯了什么律条可以砍脑壳呢?那实在太多了,随便一数就有二三十种:

  1.泄露军情。

  2.背弃本军逃跑。

  3.误了规定集合时间迟到。

  4.队伍行列不齐,旗帜不正,兵器铠甲不擦亮。

  5.私下与敌人来往交通。

  6.宣传宗教迷信,祈祷鬼神,阴阳卜筮,灾祥讹言,扰乱军心的人,以及和他往来交谈议论的人。

  7.无缘无故惊动军队,叫呼奔走,谎报敌军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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